東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東府辦〔2012〕113號
  • 頒布時間:2012-8-10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頒布單位: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東府辦〔2012〕113號
頒布時間:2012-8-10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管理,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切實發揮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巨觀調控的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辦法》(第37號令)和《廣東省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辦法》 (粵國土資規劃電〔2011〕9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省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二)實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統籌制度,不分解到各鎮街(園區),統籌規劃和用地布局;
(三)優先保障全市“三重”建設項目、重點項目、園區建設和民生工程。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控制一般產業項目用地規模,禁止“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資源性項目)、產能過剩、低水平重複建設和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四)用地指標按控制比例依序使用,用完即止,項目跟指標走。
第三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計畫分配管理和土地利用計畫實施管理。
第四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分兩類項目指標管理和三項指標總量控制:一是兩類項目指標管理,將項目分為配置指標項目和機動指標項目。配置指標項目為市重點工程、園區建設和民生工程項目;機動指標項目為新增“三重”項目。二是三項指標總量控制:按新增建設用地、農地轉用和未利用地三項指標總量控制,單項指標均不能突破省年度下達的指標數。
第五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配實行集中預報、統籌使用、年末調整、單獨項目申報制度。
(一)集中預報。每年11月至12月,各鎮街(園區)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局(重點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外經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三舊”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將下一年度需要解決用地計畫的建設項目按輕重緩急排序建立台帳,報市國土資源局。有關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初步分解方案,具體負責審核擬用地項目的土地規劃情況及用地控制指標情況(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
市發展和改革局(重點辦)負責審核重點項目基本情況、立項級別,按輕重緩急原則提出項目用地安排次序。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審核新引進內資項目、技改項目和增資擴產項目的基本情況。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核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基本情況。
市外經貿局負責審核外資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外資企業技改項目和增資擴產項目的基本情況。
市府金融工作局負責審核上市後備企業的基本情況。
市“三舊”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核市“三舊”改造項目的基本情況。
各鎮街(園區)負責審核本鎮街(園區)下年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統籌安排。每年1月至2月,在省預下達年度計畫後,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市重點辦匯總並經市重點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同意的年度重點項目和相關鎮街、部門上報的保障性住房和農村建設等用地情況,以上一年省下達用地計畫為預估值,按配置計畫指標比例,制定當年度計畫指標配置方案報市政府(其中預下達指標部分優先保障市重點項目)。
(三)年末調整。每年10月,結合省下達指標數、計畫指標使用效率、重點項目需求等因素,制定指標調整方案,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重點辦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制定指標調整方案報市政府。
(四)單獨項目申報。單獨項目申報用於解決市統籌安排計畫外的項目,項目原則上使用未利用地,不涉及占用農用地。單獨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市政府批覆確定的項目,為市屬優質項目、市重大項目或基礎設施項目;二是項目選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和符合城市規劃;三是項目選址所屬鎮街的歷年存量建設用地總量少於500畝。單獨項目申請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市政府。不符合條件的項目原則上不受理申請。
第六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審批程式:
(一)統籌安排指標審批程式。市國土資源局根據鎮街和相關部門上報的市重點項目、經營性用地、上市後備企業、增資擴產、民心工程、“三舊”改造、園區返還地、保障性住房等分類,會同有關部門按比例初步編制當年年度計畫指標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或土地審批委員會)審定,作為當年市統籌安排計畫指標的依據。
(二)年末調整指標審批程式。每年10月,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指標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或土地審批委員會)審定。全市當年年度計畫指標只能結轉到次年1月31日前,若次年1月31日前未使用完畢的,則由省國土資源廳收回。
(三)單獨項目指標審批程式。確認為單獨項目的,由項目所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審定。
第七條 土地利用計畫實施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評估和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台帳管理等內容。
土地利用計畫執行情況評估和考核,指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和考核。各鎮街(園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切實維護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嚴肅性。
市國土資源局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台賬管理,及時指導、督促各部門、各鎮街、各項目用地合理有效使用年度計畫指標,切實提高計畫指標使用效率。
第八條 屬於由國家發改委、省政府和省發改委等部門審批、核准和備案的交通運輸、能源、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五類建設項目,向省申請解決用地指標,不納入市年度計畫指標範圍。
第九條 市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審批項目時,要與國土資源部門加強溝通銜接,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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