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加強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園屬公益性的城市基礎設施,是改善區域性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及供公眾休憩、觀賞、進行文化娛樂和科學普及活動的場所。具體的公園名單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外公布。
森林公園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發展保障]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將公園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經費上保障和支持公園的建設、維護、管理和科研工作,鼓勵推廣套用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按照建設生態型、節約型園林以及保護文化、自然遺產的要求,加強對公園文化、自然資源的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
公園建設和管理可以通過市場化、社會化運作模式多層次、多渠道進行,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園或者以捐贈、資助、認養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四條 [管理部門]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是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園的管理工作和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所屬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各公園設立的管理機構負責本公園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市國土、規劃、建設、林業、環保、衛生、財政、物價、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公園收費管理]本市轄區內各級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
各公園附設的停車場、公園內的景點、遊樂項目、設施等需要收費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經市物價部門批准或備案。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六條 [規劃編制]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專項規劃,會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公園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新建公園的規劃和建成公園的調整規劃應當根據全市公園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編制,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公園應按照全市綠地系統防災避險規劃中的定位,規劃出相應的防災避險場地,並進行避難救援設施建設。
第七條 [公園建設用地]已建成公園和規劃預留公園用地,實行城市綠線控制管理。
鼓勵利用荒灘、荒地、廢棄地、垃圾填埋場等建設公園。
第八條 [公園保護範圍]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劃定公園保護範圍,並實施控制管理。
第九條 [資質要求]公園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養護,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規劃設計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公園規劃設計要求:
公園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築風格等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園路、廣場等鋪裝場地應作透水透氣性設計,採用透水、透氣鋪砌形式的面積應大於鋪裝總面積的50%。
公園建設應設計雨水回收利用系統,廣泛套用微噴、滴灌、滲灌等先進節水技術及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技術。
第十一條 [建設規範]公園建設必須按照規划進行,按建設要求報建。公園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公園內亭、廊、榭、閣等非營業性的單體式園林建築小品的建設及其他建設項目,應當經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提出意見後,再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公園建設應進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程式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應當到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公園管理檔案]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規劃、建設和管理業務檔案,併到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備案。公園改變登記內容的,應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公園用地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不符合公園規劃要求的駐園單位應當遷出。
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達不到規劃要求的,公園管理機構應通過合理調整園內布局予以解決。
因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確需改變公園用地使用性質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規劃的申請。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經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同意後,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調整城市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
根據前款規定改變公園用地使用性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調整規劃的同時按照同類、就近補足面積的原則制定調整方案報送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調整方案進行評估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商業和服務經營設施]城市公園內應當嚴格控制商業和服務經營設施。
第十六條 [公園綠地]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公園綠地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園容管理
第十七條 [園容管理要求]公園應當加強園容管理,確保景觀、設施、環境達到規範要求,為遊客提供優美、舒適的休憩場所。
第十八條 [公園綠化養護]公園應當加強綠化養護管理,並達到下列標準:
(一)綠化配置科學合理,植物群落完整,喬木、灌木、花卉、草坪層次分明,色彩豐富,配套小品完好,園藝特色明顯;
(二)綠地整潔,綠籬、草坪等清膛修剪及時,無明顯雜草及裸露、斷空,養護到位,生長旺盛,完整美觀;
(三)樹木修剪合理,及時疏枝、除萌孽,生長旺盛,形態整齊美觀,無枯死樹和枯險枝;
(四)花壇和花池設計新穎、布局合理、無破損,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協調美觀,具有藝術性;
(五)古樹名木保護措施有效,設定統一編號、標牌,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九條 [生物防治要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林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園林植物有害生物發生和蔓延。
公園內應採用無公害防治方法進行園林植物有害生物防治,鼓勵採用生物防治技術,保證公園內生態安全。
第二十條 [引進、出口或交換動植物]公園引進、出口或者交換動植物,應當按照國家動、植物檢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環境衛生管理]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內環境衛生管理,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掃保潔,並達到下列標準:
(一)道路、廣場無垃圾、污垢和雜物等;
(二)建築物、構築物、欄桿、標誌標牌、垃圾箱等設施完好整潔,維修、油飾、粉刷和清洗及時;
(三)垃圾清掃、清運及時;
(四)公廁清洗、消毒及時,有專人管理;
(五)水面無漂浮物,水體清潔;
(六)動物籠舍清潔衛生、消毒及時。
第二十二條 [公廁管理]公園內的公廁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範》(CJJ48-92)及相關規範規定的標準和數量設定,未達到規定標準和數量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有計畫地進行公廁建設。
公園內的公廁應當免費供遊客使用。
第二十三條 [公園水景]公園內的水景應保持良好水質和觀賞標準,及時打撈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雜物,保持一定的水位和開放時間。
第二十四條 [配套設施要求]公園內設定的遊樂、康樂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並應當保持完好,標示牌完整規範。
第二十五條 [規範各類標牌]公園的各類標牌的文字圖形應當規範,標牌內容可以根據需要採用中外文對照標識。
公園入口處明顯位置應當設定遊園示意圖、公園簡介、遊園須知;殿堂、展室入口處應當設定簡介;主要路口應當設定指示標牌;危險地帶應當設定警示標牌;非游泳區、防火區、禁菸區應當設定明顯的禁止標誌。
公園門前廣場應當保持空曠、平整,不得擺設攤檔。
第二十六條 [私人會所]公園內供遊客遊覽、休憩的亭、廊、榭、閣等園林建築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用途。公園內嚴禁設立私人會所,已設立私人會所的,按照《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置。
鼓勵公園建設通透式圍欄,禁止拆除公園圍牆(欄)建造經營性的建(構)築物。
第二十七條 [公園樹木管理]公園內嚴禁砍伐、遷移和非正常修剪樹木。公園內樹木確需砍伐、遷移和大修剪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經審核批准。
公園內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蹟和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應依法保護。
第二十八條 [綠化垃圾處理]公園內不得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及其他雜物。對修剪的樹枝樹葉通過堆肥、發展生物質燃料、有機營養基質和深加工等方式進行處理。不具備綠化垃圾處理條件的公園應委託有相應條件的單位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商業服務活動管理]在公園內開展與公園配套的商業服務活動,應向公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條 [公益廣告]公園可適當設定公益宣傳廣告,但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執行,禁止以任何形式設定以盈利為目的的戶外廣告。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應急組織]公園管理機構應成立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園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或相應屬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遊客容量管理]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園遊客容量接待遊客,入園人數超出遊客容量時,應做好控制入園人流及遊園分流措施。
第三十三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管理]在公園內組織三十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應經公園管理機構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保障遊客安全。組織一千人以上的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應按照公安部門規定辦理相關申請。對自發性的大型民眾性活動,公園管理機構應提前制定應急預案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或相應屬地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應急保障機制]公園開放期間,如遇颱風暴雨黃色及以上預警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疏散遊客、關閉園門等保證遊客安全的措施,並及時向城市綜合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發生地震等重大災害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的,公園管理機構應及時開放已經劃定的避難場所。
第三十五條 [安全管理制度]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水上活動、大型展覽、節假日遊園活動和遊樂、康樂等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園設備、設施管理]公園內涉及人身安全的遊樂、康樂項目安裝竣工後,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方可使用,並應定期檢測和維修保養。
公園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經業務培訓合格後,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三十七條 [入園車輛管理]除老、幼、殘障者專用的非機動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進入公園。
第五章
遊園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公園開放時間]公園管理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制定早晚開、閉園時間,經城市綜合管理局或相應屬地管理部門批准後進行公示。因故不能開放或者變更開放時間的,應經原批准部門批准,並提前公示。
第三十九條 [文明遊園]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園綠化及設施,遵守遊園守則及公園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舉辦遊園活動要求]公園內舉辦展覽及其他活動,應當符合公園的功能和健康、文明要求,不得影響遊客的正常遊園活動,不得損害公園綠化和環境質量。
公園舉辦全園性的活動,市屬公園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批准;鎮(街、園區)屬公園由相應屬地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十一條 [噪聲管理]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將臨近學校、醫院、居民區等需要安靜氛圍場所的公園場地劃為安靜休憩區,不得進行喧鬧的健身、娛樂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噪聲管理]公園內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為禁止使用樂器或者揚聲設備的健身、娛樂等活動的時段。
第四十三條 [噪聲管理]公園內開展活動不得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嚴格遵照《城市環境噪聲標準》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遊園守則]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放風箏、輪滑。公園規劃設有以上活動項目的,必須在指定場地進行,並服從管理。
公園管理機構可根據公園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公園遊園守則並進行公示。公園遊園守則應報城市綜合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 [遊園行為規範]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二)恐嚇、捕捉和傷害展出動物;
(三)損毀花草樹木,採摘果實;
(四)在公園的亭、廊、座椅、護欄等設施上塗、寫、刻、劃、張貼、踐踏;
(五)隨地吐痰、便溺;
(六)亂丟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
(七)非指定水域內游泳、垂釣、捕撈、遊船、放生動物、投擲食物或雜物等,非吸菸區內吸菸;
(八)放孔明燈、熱氣球等危險活動;
(九)攜帶導盲犬、扶助犬以外的犬只或者其他動物進入風景名勝公園、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動物園等;
(十)採石取土、就樹搭建、賭博、非法交易、封建迷信活動等影響園容和遊覽秩序的活動;
(十一)在公園安靜休憩區進行喧鬧的健身、娛樂等活動;
(十二)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在公園內使用音箱、擴音器等揚聲設備和管樂器、敲擊樂器等設備;
(十三)開展活動的噪聲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十四)未經允許,機動車、電動腳踏車進入停車場以外的區域;
(十五)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違反公園行為規範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條規定,有所述行為之一的,由屬地城市綜合管理分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其他責任]違反市容環境管理的,按照市容環境的相關規定處罰;違反綠化管理的,按照綠化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罰;違反古樹名木管理的,按照古樹名木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罰;違法文物、歷史建築管理的,按照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辦法解釋]本辦法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2010年3月20日發布實施的《東莞市公園管理辦法》(東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