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芝村

東芝村

東芝村位於東茗鄉東北部,與七星街道梅渚鎮城南鄉接壤

基本介紹

基本介紹,領導班子,村務公約,地理位置,

基本介紹

2004年5月,由東井、產芝2個行政村撤併建立,各取一字得名。轄東井、產芝2個自然村,12個村民小組,420戶,1048人。有耕地867畝,茶園550畝,山林3690畝。種植水稻為主,產茶葉、各料煙。東芝村是全鄉集體經濟較好的幾個村之一,來源主要依靠村水電站,年發電量在100萬度左右,收入約20多萬元。村兩委成員7名,其中村支委3名,村委4名,全村共有黨員36名。
東芝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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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芝村

領導班子

黨支部書記、村經濟:
楊永忠
村委主任:
呂秀平
支部委員:
張新華
支部委員:
葛卓平
村委:
呂六霞

村務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村黨支部領導下的村務運作體系,建立健全村務領導、決策、管理、監督機制,擴大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制定本公約。
第二章 村務領導
第二條 村黨支部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為加強黨支部對村務工作的領導,除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的職責外,授予村黨支部下列權利:
(一)受理決策議案。需遞交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兩委聯席會議決策的議案,由村黨支部統一受理,並主持召集兩委聯席會議提出決策方案或形成決議。未經村黨支部同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對議案作出決策,否則決策無效。
(二)督查村務管理。村黨支部對村級組織的工作開展情況實行督查、指導,對發現問題的,有權進行阻止。村級組織必須自覺接受村黨支部的質詢,對質疑及時作出解釋,也可以向鄉黨委、政府提出申議。
(三)領導村級組織。領導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民眾組織。如村級組織不能履行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規定的職責,村黨支部可以代為行使職權。
(四)管理村組幹部。負責村組幹部的教育、培養、考察和使用。村團組織、婦代會成員的候選人預備人選由村黨支部審查後分別報鄉團委、婦聯批准;其他負責人的初步人選,由村黨支部提出推薦人選,由兩委聯席會議集體研究確定,報鄉黨委審批。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為推進黨支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活動,除履行《村委會組織法》和有關規定的職責外,授予村委會下列權利:
(一)執行村務決策。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兩委聯席會議決定的村務,由村委會組織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改變的,村委會應向村黨支部提出議案,由作出決策的機構和組織重新履行決策程式。
(二)領導下屬組織。村委會對其下屬的治保、調解、民政、衛生、計畫生育等組織實行工作領導。
(三)管理集體資產。依據《新昌縣村集體財務管理制度》和上級有關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
(四)提供生產服務。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村經濟合作社是村民在自願互利基礎上按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組織起來的集體所有的社區性合作組織。
第五條 村共青團是農村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村婦代會是聯繫村婦女的民眾性組織;村民兵組織是黨領導下的民眾武裝組織;村調解、治保負責協調村委會抓好治安、調解工作。
第六條 村委會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其他村級組織在村黨支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並保證完成上級和村黨支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村務決策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策事項及程式
(一)下列事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1)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村莊建設規劃;
(2)修訂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務公約;
(3)通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辦法;
(4) 土地徵用及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5) 投資 2萬元以上的村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的經費籌集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6)2萬元以上的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及集體舉債;
(7) 推選產生村務監督小組成員;
(8)涉及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決策程式:
(1)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1/10以上村民聯名、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
(2)村黨支部統一受理議案,並召開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3)村黨支部應於會前2天將會議議題告示村民,同時廣泛徵求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4) 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按照分工,組織實施;
(5) 對重大事務的表決結果及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會議必須有應到會人員1/2以上人員到會方可舉行;議決事項必須有應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以簽字為準。)
第八條 村兩委聯席會議決策的事項及程式
(一)下列事項須經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1)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決議和決定;
(2)討論決定兩委人員分工及村委配套組織的人事安排;
(3) 1萬元至2萬元資金的使用、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
(4)宅基地的安排;
(5)慰問、救濟的對象和金額的確定;
(6)制訂本村年度工作計畫;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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