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劃入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三)將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擬訂本縣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和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申報工作職責劃給縣商務局。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五)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六)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七)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八)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九)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規範檔案,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政策,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國家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實施。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和安置計畫的落實;負責組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負責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綜合管理;承辦以縣政府名義任命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命的具體事宜。
(十)負責全縣農民工工作,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信息、文明創建、包村幫扶、招商引資等工作;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負責機關財務、資產及機關後勤等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辦局黨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工作。
(二)規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貫徹執行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工作;承辦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有關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管;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三)就業促進股(人力資源市場股、失業保險股、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城鄉勞動者創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等政策措施;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貫徹執行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促進就業政策;承辦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貫徹執行失業保險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擬訂貫徹執行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的措施;貫徹執行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
貫徹執行農民工相關政策法規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貫徹執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貫徹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縣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執行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
(四)人才開發股
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歸口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編內人員公開選調、招聘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調配事宜;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執行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縣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承辦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貫徹執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具體辦法;負責全縣引智經費資助的外國專家聘請計畫審批,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批准的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有影響事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我縣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體系,負責組織智力引進成果的鑑定、評估、獎勵及推廣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批准的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管理因公出國(境)的審查工作。
(五)縣公務員局(軍官轉業安置股、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擬訂管理許可權內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配套法規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以縣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具體事宜;負責綜合管理政府表彰獎勵活動,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負責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工作。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培訓政策以及年度安置計畫;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規定承擔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評審、考試審核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全縣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貫徹執行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東至工作和回國專家來東至定居工作政策;承擔國(境)外機構在東至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
(七)調解仲裁管理股(勞動關係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承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處理工作;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和涉及勞動關係的突發事件;承辦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擬訂並督查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相關政策的落實。
(八)工資福利股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事項。
(九)養老保險股(農村社會保險股)
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標準;貫徹執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承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工作。
貫徹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及發展規劃;貫徹執行並監督實施有關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
(十)醫療保險股(工傷保險股)
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及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的審批、監督、檢查;負責執行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貫徹執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
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政策辦法和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參保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事故的調查認定工作以及因工、因病勞動能力鑑定申報工作。
(十一)勞動保障監察股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受理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案件;負責指導鄉鎮、園區、開發區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員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縣公務員局局長1名(高配副科級)。
五、其他事項
原縣人事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