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訂全區海洋事業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海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區海洋事業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實施管轄範圍內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
三、負責用海項目的初審上報工作;組織實施海域界限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綜合協調海洋事務和各涉海部門、行業海洋開發利用活動。
五、負責海洋生物多樣性、海洋生態環境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海洋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與評價;組織並初審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初審海岸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排污費催繳等污染防治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協助海洋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生態損害賠(補)償工作。
六、承擔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防災減災的責任,協調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
七、協助市海洋與漁業局承擔海洋行政執法監督。
八、承辦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