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行動開展始於2012年6月,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人士組成的全市性的社會團體。團隊自籌資金,自我發展,堅持以服務為主,服務大眾為旨,以"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為準則,一手抓機制建設,一手抓活動深化,積極行動,大膽探索,樹立起志願者良好的社會形象,弘揚時代新風,大眾踴躍參與的一種社會行為,一項大型社會公益事業。東營市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的誕生和發展,是中華民族傳統助人美德在東營的繼承和發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提高我市人民,特別是民眾思想道德素質的得力助手,是東營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成就的生動體現,是東營市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東營市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為社會各界開設各項公益服務。東營市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這三年來一直本著通過志願者服務活動,提倡、奉獻、友愛、互助、關注社會弱勢群體,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改善社會風氣的原則在開展助殘、助學、助困、宣傳推廣環境保護知識、應急志願者、組織大型開展各類公益演出,組織開展各類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動等。同時更為志願者的自身提高和成長創造了一個新的空間和機會。東營市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下設東營市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大王分會、東營市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勝院分會、濟南市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章丘分會、東營市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東職分會等四大分會為一身的個人組織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瑾
- 別名:MC花尐染 DJ王瑾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
- 出生日期:1986-02-14
- 職業:音樂製作人、樂隊隊長、公益協會會長、東營瑾馨文化傳媒董事長。
- 畢業院校:山東省藝術大學
- 主要成就:2008.05.13 汶川地震 趕赴賑災現場 義演
2012.09.15 東職南校區流行器樂教育兼表演系迎新晚會
2012.10.07 廣西救助留守兒童專場。
2013.01.10 四川南校區“關注留守兒童”搖滾主題音樂會
2013.04.01 赤峰燕京現代搖滾音樂節
2013.04.20 雅安地震第一時間 趕赴賑災現場 義演
2013.05.06 先鋒—棋盤山現代音樂節
2013.05.17 "搖滾集結"-2013搖滾紅歌音樂節 - 代表作品:《喜怒哀樂》《石頭剪刀布》《慣性想像》等等
簡介
組織目標
業務範圍
協會主要成員
總會秘書長:崔馨予(一名)(確定)
總會活動部 部長:張 超 (一名)(確定)
總會宣傳部副部長:呂 帥(一名)(確定)
總會接待部部長:薄 文(一名)(確定)
總會接待部副部長:趙 曉(一名)(確定)
總會後勤部部長:孫遠忠(一名)(確定)
第二條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東營市三縣兩區志願者自願組成,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的社會民間組織。
第三條協會宗旨:通過志願者服務活動,提倡、奉獻、友愛、互助、關注社會弱勢群體,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改善社會風氣。
第四條協會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並接受東營區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西城百貨大樓後門白領公館。
(一)關愛老、弱、病、殘、智障、自閉人士;
(二)獻血、幹細胞、器官、書籍、衣物及其他捐獻;
(三)環境保護;(四)助學等。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協會章程;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守法公民;
(三)在協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備一定時間從事義務服務工作;
(五)有加入協會意願和奉獻精神;
(六)應堅持無償服務的原則,具備與所參加的活動及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填寫信息必須準確真實有效)和申請註冊表,一張一寸和兩寸免冠照片、身份證複印件一張等,應積極主動與所屬管理員保持聯繫,遇有個人資料(工作單位、居住地址、聯繫電話等)變更的,應及時告知協會相關部門;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培訓處負責進行志願者培訓並參加活動,成為預備志願者,開始記錄工時,預備期六個月,活動次數不少於6次(每個月至少參加一次服務活動);
(四)預備期滿後,須有二名正式志願者提名並寫出書面評議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存檔;
(五)經人力資源處考察合格報管委會審批後,正式成為本協會會員,成為正式會員後(需要提交一張一寸免冠照片和志願者工作證工本費)
(六)進行志願者宣誓(我宣誓:我志願加入東營區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保證做到以下幾點1:熱愛祖國,熱愛人民,視協會為家,堅決不做違背協會和損壞協會的行為。2:誠實守信,遵守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德。3:積極參與公益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由理事會授權人力資源部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
(三)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協會的幫助和服務;
(四)參與本協會志願者管理崗位的招聘及常務工作;
(五)參加本協會活動,閱讀協會的各種資料,接受協會培養和訓練;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每月10元);
(五)主動學習參加組織安排、培訓,發揮所長來參與服務;
(六)協會會員要互相團結,互相合作;勇於虛心接受批評並作出改善,及時向理事會提出有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來改善服務工作;
(七)有恆心、責任心、盡力完成服務承諾。
(八)對服務對象應抱以互助平等、友善熱誠的態度,保守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九)活動時必佩戴志願者工作證,個人儀表要端正,義務服務要準時,待人態度要誠實;
(十)妥善使用和保管志願者工作證和協會標誌,每次服務應攜帶,如有遺失,繳納工本費補發;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後方可批准退出,退出後不得以本組織的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除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外,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本協會將對會員進行勸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紀律造成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服務活動成效,給志願者服務造成不良影響;
(二)利用本協會名義從事營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組織宗旨的活動;
(三)年服務不滿十次者;
(四)其他違反組織章程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事情。
第四章、分會以及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理;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東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視頻會議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東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愛心企業贊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東營區民政局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20日內,上報東營區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東營區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經東營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東營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東營市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
組織目標
業務範圍
協會主要成員
總會秘書長:崔馨予(一名)(確定)
總會活動部 部長:張 超 (一名)(確定)
總會宣傳部副部長:呂 帥(一名)(確定)
總會接待部部長:薄 文(一名)(確定)
總會接待部副部長:趙 曉(一名)(確定)
總會後勤部部長:孫遠忠(一名)(確定)
第二條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東營市三縣兩區志願者自願組成,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的社會民間組織。
第三條協會宗旨:通過志願者服務活動,提倡、奉獻、友愛、互助、關注社會弱勢群體,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改善社會風氣。
第四條協會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並接受東營區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西城百貨大樓後門白領公館。
(一)關愛老、弱、病、殘、智障、自閉人士;
(二)獻血、幹細胞、器官、書籍、衣物及其他捐獻;
(三)環境保護;(四)助學等。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協會章程;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守法公民;
(三)在協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備一定時間從事義務服務工作;
(五)有加入協會意願和奉獻精神;
(六)應堅持無償服務的原則,具備與所參加的活動及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填寫信息必須準確真實有效)和申請註冊表,一張一寸和兩寸免冠照片、身份證複印件一張等,應積極主動與所屬管理員保持聯繫,遇有個人資料(工作單位、居住地址、聯繫電話等)變更的,應及時告知協會相關部門;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培訓處負責進行志願者培訓並參加活動,成為預備志願者,開始記錄工時,預備期六個月,活動次數不少於6次(每個月至少參加一次服務活動);
(四)預備期滿後,須有二名正式志願者提名並寫出書面評議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存檔;
(五)經人力資源處考察合格報管委會審批後,正式成為本協會會員,成為正式會員後(需要提交一張一寸免冠照片和志願者工作證工本費)
(六)進行志願者宣誓(我宣誓:我志願加入東營區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保證做到以下幾點1:熱愛祖國,熱愛人民,視協會為家,堅決不做違背協會和損壞協會的行為。2:誠實守信,遵守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德。3:積極參與公益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由理事會授權人力資源部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
(三)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協會的幫助和服務;
(四)參與本協會志願者管理崗位的招聘及常務工作;
(五)參加本協會活動,閱讀協會的各種資料,接受協會培養和訓練;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每月10元);
(五)主動學習參加組織安排、培訓,發揮所長來參與服務;
(六)協會會員要互相團結,互相合作;勇於虛心接受批評並作出改善,及時向理事會提出有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來改善服務工作;
(七)有恆心、責任心、盡力完成服務承諾。
(八)對服務對象應抱以互助平等、友善熱誠的態度,保守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九)活動時必佩戴志願者工作證,個人儀表要端正,義務服務要準時,待人態度要誠實;
(十)妥善使用和保管志願者工作證和協會標誌,每次服務應攜帶,如有遺失,繳納工本費補發;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後方可批准退出,退出後不得以本組織的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除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外,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本協會將對會員進行勸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紀律造成服務對象損失或影響服務活動成效,給志願者服務造成不良影響;
(二)利用本協會名義從事營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組織宗旨的活動;
(三)年服務不滿十次者;
(四)其他違反組織章程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事情。
第四章、分會以及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理;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東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視頻會議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東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愛心企業贊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東營區民政局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20日內,上報東營區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東營區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經東營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東營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東營市心馨公益志願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