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烏珠穆沁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烏珠穆沁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烏珠穆沁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烏珠穆沁旗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整合旗食品藥品和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旗發展和改革局、旗教育科技局的部分職責。組建東烏珠穆沁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知識產權局牌子。不再保留旗食品藥品和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烏珠穆沁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所屬地區:東烏珠穆沁旗
  • 所屬部門: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盟有關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研究制定具體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質量強旗規劃、食品安全發展規劃和標準化發展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組織實施各類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授權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辦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五)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推進品牌發展戰略。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本地區缺陷產品召回工作,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統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全旗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畫。負責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全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和特殊食品監管等工作。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落實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和指導全旗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相關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發布工作。組織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和實施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旗認證認可工作。根據許可權承擔相關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等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全旗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旗智慧財產權規劃,制定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具體措施,推進智慧財產權強旗建設。
  (十六)擬訂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管理全旗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組織重大智慧財產權轉化項目實施,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指導商標專利執法、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開展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七)負責藥品(含中藥、蒙藥等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按許可權承擔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藥品經營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定檢查、監察、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旗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抽檢和核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
  (十八)負責藥學專業資格和執業註冊管理。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管理制度,承擔執業藥師註冊工作。依職責承擔藥學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初審工作。
  (十九)負責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十一)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貫徹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國內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旗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6.進一步整合資源、最佳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匯集全球智慧財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智慧財產權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公安局有關職責分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旗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旗農牧和科技局有關職責分工。(1)旗農牧和科技局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2)旗農牧和科技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應當及時向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自治區地方性藥品標準和規範,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東烏海關有關職責分工。(1)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東烏海關要建立機制,避免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重複檢驗、重複收費、重複處罰,減輕企業負擔。(2)海關部門負責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海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3)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東烏海關要建立進口產品缺陷信息通報和協作機制。海關部門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產品,依法實施技術處理、退運、銷毀,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測等獲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海關部門通報,由海關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5.與旗商務局有關職責分工。(1)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工作,負責酒類流通監管和酒類食品安全。(2)旗商務局負責牽頭推進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市場經濟秩序相關工作。負責擬訂藥品、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措施。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措施。
  6.與旗新聞出版著作權局有關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盟委、行署及旗委、政府關於著作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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