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農業大學章程

東北農業大學章程

《東北農業大學章程》經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於2015年3月20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生效。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有總則、教育形式與辦學功能、管理體制、教職工、學生及校友、經費資產及保障、學校標識、以及附則等8章,共71條,共有八千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北農業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3月20日
  • 章條數:8章71條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03年7月,東北農業大學啟動了學校章程的制定工作。
2004年6月,首部《東北農業大學章程》頒布實施。
2008年1月,對章程進行了修訂。
2013年9月,學校啟動了新一輪《章程》修訂工作。
2015年3月20日,經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生效。

核准公告

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
東北農業大學章程
核准書
東北農業大學:
你校東農校發(2014)51號《關於申請核准<東北農業大學章程>的報告》收悉,經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專題會議精神,你校應當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以核准後的章程為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要結合學校建設實際,不斷豐富章程的內容,健全章程監督機制,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有效保障章程的良好運行。省直有關部門要尊重高校章程,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做好巨觀調控和管理服務工作,促進我省高校改革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15年3月20日

章程內容

序言
東北農業大學,1948年8月創建於哈爾濱,始稱東北農學院,是中國共產黨在解放區創辦的第一所普通高等農業院校,為黑龍江省屬重點大學、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與農業部共建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規範管理、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東北農業大學,中文簡稱為:東北農大。學校英文名稱為: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EAU。學校註冊地址為:哈爾濱市香坊區木材街59號。
第三條 學校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同意,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計畫,自主調整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依法依規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調整津貼分配;
(七)對國家提供的資產、財政性資助等以及所接受的捐贈資產,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努力建設“國際知名、國內同類院校一流、具有我國北方現代農業特色的高水平農業大學”。
第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堅持“立足龍江,面向‘三農’(農村、農業、農民),發揮優勢,積極服務”的辦學宗旨,努力為國家現代農業發展和黑龍江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八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努力培養理想信念堅定、眼界胸懷廣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適應未來職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辦學功能
第九條 學校開展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學校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求,積極發展繼續教育。
第十條 學校學科專業涉及農學、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藝術學等門類。堅持以農科為優勢,以生命科學和食品科學為特色,積極促進多學科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和黑龍江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辦學實際,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並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質量為生命線,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監督與保障體系,設立教學督導與評估組織,實行教學基本狀態監控,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積極推進協同創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產出、創新水平、社會貢獻為導向的學術評價機制。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政、產、學、研相結合,積極促進科技成果推廣與轉化,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推動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與弘揚,促進當代先進文化的創新與發展。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促進中外合作辦學規範健康發展。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東北農業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對學校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按照議事規則代表黨委對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學校黨委常委會由書記召集並主持,議事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及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人選;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按照議事規則,研究處理學校行政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下設教學指導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科技發展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按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提交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各學院教授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每屆5年,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津貼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受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學校在基層部門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
(四)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每一到兩年召開一次。大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和執行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設定黨政職能、教學輔助及直屬機構。各機構根據自身職責,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能。學校對各機構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六條 學校隸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自主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學校、政府、企事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的議事機構,對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擴大社會合作,提升辦學服務水平爭取各種資源。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等,遵照其章程進行。
第二節 學院管理體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予以適當調整。學院下可設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學和研究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自主運行。
第三十一條 學院黨委(總支)主要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支持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院長是學院行政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形式,按其議事規則對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書記與院長共同研究確定,涉及黨委(總支)的工作事項由書記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項由院長主持,屬於黨政工作交叉性質的事項由書記和院長協商確定主持人。
第三十二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是學院的最高學術機構和黨政聯席會議的重要諮詢機構。教授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指導;根據需要,可下設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院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研評價與獎勵、教師職務聘任、人才引進與隊伍建設、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大學術事項,應提交教授委員會審議;學院整體發展、教學與科研組織形式、資源配置等重大事項,應諮詢教授委員會意見。
教授委員會一般應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書記代表學院黨委參與和監督教授委員會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院教職工大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比例。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和分類管理制度,按崗定編、按崗定責、按崗聘任。學校設立全員聘任工作委員會,負責教職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類獎勵、榮譽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與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學校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愛崗敬業,為人師表;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的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條 離退休教職工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重視、支持離退休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四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第一課堂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第二課堂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勤工助學崗位等;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四)努力學習、誠實守信、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綜合素質;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實行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實施素質教育,對學生實行綜合素質評價。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獎懲制度,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的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 學校支持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依規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東北農業大學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四十九條 學校積極創造條件,引導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支持促進校友事業發展。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會。
第六章 經費、資產及保障
第五十一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五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所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五十四條 學校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確保資產安全與完整。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基金會爭取和接受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增加學校辦學資源,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要求,結合自身優勢,促進校辦產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五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提升學校信息化水平,切實維護安定有序的校園秩序,努力為師生員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條 學校的精神為:艱苦奮鬥,自強不息。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校訓為:博學篤行,明德親民。
第六十二條 學校的校風為:勤奮、求實、奉獻、創新。
第六十三條 學校的標誌為印章型,以校名英文縮寫“NEAU”中英文字母N、E、U構成“A”型圖案,環繞開放圓環。
第六十四條 學校的校旗主色調為綠色,以橄欖枝托起學校標誌核心圖案。
第六十五條 學校的校歌為《東農之歌》。
第六十六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9月15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後,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調整和學校發展的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訂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執行委員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後,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須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牴觸。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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