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邊境通行證辦理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
所需材料,受理條件,辦理程式,
所需材料
申請人居民身份證、《邊境通行證申請表》,已在邊境管理區務工的人員還應當出具勞動部門的聘用契約和用工單位證明。申請表根據以下不同情形提出申請意見並加蓋公章: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二、企業單位設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未設保衛部門的,由企業法人提出審核意見;三、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
受理條件
凡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前往邊境管理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領《邊境通行證》:一、參加科技、文化、體育交流或業務培訓、會議,從事考察、採訪、創作等活動的;二、從事勘探、承包工程、勞務、生產技術合作或者貿易洽談等活動的;三、應聘、調動、分配工作或者就醫、就學的;四、探親、訪友、經商、旅遊的;五、有其他正當事由必須前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員;二、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員;三、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四、公安機關認為不宜前往邊境管理區的人員。
辦理程式
申領《邊境通行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憑單位證明,可以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一、常住戶口所在地與工作單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轄區的人員;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的駐外辦事處人員;三、已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暫住一年以上的人員;四、因工作調動,尚未辦妥常住或者暫住戶口的人員;四、因緊急公務,確需前往邊境管理區的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