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湖北商會章程
- 適用機構:杭州湖北商會
- 機構縮寫:HCCH
- 商會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玉皇山路76號18號樓
商會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三章會員
第四章組織機構的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杭州湖北商會
縮寫:HCCH
第二條 本會性質:以杭州投資興業的湖北籍工商企業界人士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非營利性團體,本會實行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的活動方式運行機制。
第三條 指導思想:本會以十六屆六中全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精神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公共道德。認真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切實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湖北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民間渠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招商引資推動杭鄂兩地發展與合作,為湖北來杭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服務環境,使在杭的湖北籍經營投資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更快地上規模、上檔次、創品牌、穩步健康地發展,為中部崛起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杭州市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為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民政局為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玉皇山路76號18號樓(海鷹山莊)負一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依靠政府,促進杭鄂兩地經濟組織的建立,引導湖北來杭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向深層次、規範化方向發展,加強與省內外商會組織的聯繫,促進兩地的經貿往來。
(二) 協助有關單位普及商務知識,傳播兩地文化,交流商務經驗,開展專業培訓,聘請專家、教授及專業人士授課,提高會員的經營管理水平。組織兩地商務考察,為會員提供投資信息、市場信息、就業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經營管理、技術諮詢等服務。
(三) 根據兩地實際,介紹兩地商貿產業成果,組織編寫兩地交流成果及其相關動態專業刊物。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監督商會全體人員模範遵守法律和商業職業道德。
(四) 發揮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作用,成為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資工作,樹立商會品牌,提高商會知名度。
(五) 團結湖北籍在杭投資的企業家,了解和聽取會員的意見,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出具證明,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
(六)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 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須經工商部門核發登記的湖北籍的工商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同時吸收部分在工商企業工作的湖北籍職業經理人、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入會;
(三) 屬湖北籍工商企業界人士,能顧全大局,遵紀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質;
(四) 在杭州投資經營的湖北籍工商企業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秘書處審查核實,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 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
(三) 具有對本會工作提出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要求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幫助其排憂解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章程,履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期交納會費;
(五)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信息;
(六)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 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八) 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 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會,本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報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
3、不履行會員義務;
4、不繳納會費;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
6、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本會章程者;
第十三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審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 選舉產生監事會;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杭州市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以上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或視頻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重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組織領導能力,受會員擁護並熱心本會工作;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多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後上報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履行本職職責。本會設會長1名,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社會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人數根據本會不同時期的發展情況而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督促落實;
(三) 提名新增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討論;
(四) 批准本會組織變動和人事安排;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六) 特殊情況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代行上述職責;
(七) 提出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維護本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 本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在會長離職期間代行會長職責行使職權。
(三) 根據會員大會決定和會長班子的分工,決定和處理本會的工作;
(四) 商討,議定本會重大事宜、發展目標及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條 為促進本會的健康發展,本會聘請德高望、一貫支持本會工作的老領導、老同志和工作在在浙江省、杭州市各界熱心本會工作的專家、學者、經營管理型等人才為我會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專業諮詢委員會(簡稱專委會)顧問和特邀會員。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專委會主任可列席本會理事、會長辦公會議。
為表彰和肯定曾擔任過本會會長對商會工作的貢獻,本會設立榮譽會長,任期與本屆會長同步,可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常務副會長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 起草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 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接受會長的授權,負責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任的有關事宜;
(五) 協調本會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兄弟社團之間的關係,並加強對外界的聯絡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未經會長批准和理事會決定的,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成員由3-5人組成,其中1人擔任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要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監事長可列席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理事組成人員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年度收繳會員會費,收繳辦法和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表決後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依照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待遇等由理事會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和市場物價綜合考慮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12年10月20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1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