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的安全監察,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三條 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監察工作。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察工作。
建設、公安、工商、房管、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倡導安全文明乘梯,增強電梯乘客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 政府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單位開展電梯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促進電梯節能技術的創新和套用。
政府採取提供保費補貼等方式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以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降低電梯使用的安全風險。
第二章 電梯的生產和銷售
第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後,方可從事相應的電梯製造、安裝、改造和維修。
電梯生產單位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出借、出租、轉讓從事電梯製造、安裝、改造和維修的資質證書。
第七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必要的技術幫助;
(二)易損耗的電梯備品備件;
(三)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第八條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未附有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的;
(二)利用舊零部件拼裝的;
(三)國家已經明令淘汰、報廢的;
(四)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及相關產品。
第九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於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委託的施工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經監督檢驗合格的,應當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且證書聘用記錄齊全。
第十一條 電梯改造應當由原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同意的單位實施。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電梯改造單位無法取得原製造單位委託、同意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不低於原製造單位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
電梯改造單位未經原製造單位委託、同意改造電梯的,電梯改造完成後,電梯改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更換該電梯的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本單位電梯製造資質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後電梯的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使用電梯的建築結構,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支架預埋等設計應當符合電梯安裝、使用的特殊要求,避免造成安全隱患;
(二)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要求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三)建設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應當在施工招標檔案中提出所選用電梯配置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技術條件;
(四)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向使用單位移交的電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以及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電梯所有權人委託其他單位管理電梯的,受委託單位在雙方約定的範圍內承擔電梯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十四條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
報廢、停止使用電梯或者拆除、轉讓電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應的報停、註銷、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和新建的下列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配置具有圖像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中心聯網:
(一)學校、幼稚園、託兒所;
(二)醫療機構;
(三)廣場、公園、橋樑、人行天橋、人行地道、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公共汽(電)車場(站)、軌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
(四)商店(場)、超市、賓館、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娛樂場所;
(五)體育場(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科技館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新建住宅使用的電梯和既有住宅增設的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中心聯網;鼓勵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的電梯使用單位安裝電梯運行圖像採集設備。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電梯,對本單位電梯的安全運行負責,並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並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五)制定電梯故障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暫停使用電梯,並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七)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採取措施對被困乘客進行撫慰並組織救援。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製造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與其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契約。
第十八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安全檢驗周期為一年。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在日常維護保養契約生效後十五日內,持日常維護保養契約原件到實施定期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專門人員保管、使用電梯專用鑰匙。電梯專用鑰匙的保管、使用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採用司機操作的電梯、醫院提供患者專用的電梯以及直接用於旅遊觀光且速度大於2.5米/秒的載人電梯,應當由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不得對在用電梯轎廂進行過度裝修。電梯轎廂重量的變動超過額定載荷8%的,屬於重大維修,應當委託取得電梯維修資質許可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一條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文明乘梯,保護自身安全,不得妨礙他人安全。
第二十二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技術評估,作為電梯改造、重大維修的依據: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能耗嚴重超標的。
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電梯,其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使用單位應當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技術評估,並在之後每五年進行一次技術評估。
第四章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三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提供日常維護保養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進行確認,確保在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契約有效期內有能力保障所維護保養電梯的運行安全。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維護保養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電梯,應當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監控中心,並與特種設備應急處置中心聯網。
第二十四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所維護保養電梯的技術狀況,將下列內容納入日常維護保養契約:
(一)日常維護保養的施工性質、內容、執行的標準和要求;
(二)日常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頻次;
(三)協助使用單位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任;
(四)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第二十五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電梯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定並執行日常維護保養計畫。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日常維護保養中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報告。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針對每部電梯建立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應當至少保存四年。
第二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至少每六個月按照本單位作業指導書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驗,並作書面記錄。自行檢驗應當由本單位的電梯檢驗人員進行。
第二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並在維護保養的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名稱及應急救援電話。
除不可抗力外,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後,電梯所在地在城區的,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並進行救援;在其他區域的,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並進行救援。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進行救援的同時,應當將乘客被困故障情況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故障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對所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型電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並作書面記錄。
第二十九條 在本市以外辦理工商登記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向本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具體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實行年度考核。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依法吊銷其相應的資質許可。
第五章 電梯檢驗檢測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
(二)檢驗檢測活動符合國家規定的規程要求;
(三)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便利的檢驗檢測服務,對涉及商業秘密的履行保密義務。
第三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電梯使用單位的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檢驗檢測完畢並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經檢驗檢測合格的電梯,應當一併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第三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的定期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異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覆。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覆,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覆仍有異議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自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答覆之日,或者收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書面答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先行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並向電梯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提出的技術評估申請後,應當組成不少於三人的專家評審組,根據相關國家標準對電梯的使用狀況進行評估。專家評審組出具評估意見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進行覆核,並自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技術評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出具技術評估結果報告書。
經技術評估認定採取安全或者技術措施可以使電梯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估結果;經技術評估認定採取安全或者技術措施仍無法使電梯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應當出具暫停使用、停止使用或者予以報廢的評估結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和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以及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社會活動場所使用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三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電梯生產、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方面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投訴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電梯安全監察時,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報告後,應當在二小時內到達現場,會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處理,並視情況作出停止使用指令、取消暫停使用指令,或者作出需要作進一步技術評估的決定。
第四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赴現場組織處理,核實事故情況,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報告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要時,也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四十一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和能效狀況。公布電梯安全和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電梯質量安全狀況;
(二)電梯故障以及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範對策;
(三)電梯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銷售利用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及相關產品的,由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銷售,並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改造電梯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改造,並對電梯使用單位和改造單位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電梯改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電梯改造完成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未更換產品銘牌,或者未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本單位電梯製造資質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停止使用、轉讓電梯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停、變更手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和新建的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未配置具有圖像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新建住宅使用的電梯和既有住宅增設的電梯未配置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配置,處以警告,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履行相應安全管理職責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將規定內容納入日常維護保養契約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事故隱患未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未向電梯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居民家庭內安裝的電梯的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及檢驗檢測,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