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管理辦法

為加快推進我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提高學科管理水平,更好地適應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要求,強化醫學重點學科對全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國家、省、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5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含中醫藥)是以科學研究、技術創新、人才培養、成果轉化、團隊建設為主要內容,在本地區醫藥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發揮較強科技人才支撐作用,具有領先創新和民眾認可的醫學學科。
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醫學科技發展規劃和學科區域布局,堅持“頂層設計、創優扶植、特色鮮明、學科交融”的原則開展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市醫學重點學科包括高峰學科、重點學科、杭州市區域共建學科。
第四條 高峰學科應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和發展規模,具備良好的科研基礎和人才梯隊,在國內具備一定的競爭能力,在第三方評價機構學科排行中處於前3名,在我市學科發展中具有獨特優勢,對我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能夠發揮龍頭示範作用。
第五條 重點學科是指學科特色鮮明、前景較好,具有明顯的專業技術優勢,具備較好的科研基礎和人才梯隊,在全省範圍內有很強的競爭能力(同行排名3-8名),對我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能夠持續發揮重要支撐引領作用。其中包含重點培育學科,是指符合區域衛生健康學科布局規劃需要,具備一定發展潛力,有必要進行重點培養扶植的醫學學科。
第六條 杭州市區域共建學科是為促進各區、縣(市)醫學學科建設而設立的重點學科建設計畫。學科建設採取市區(縣)共建方式,學科建設經費由各區、縣(市)予以安排。
第七條 市衛生健康委成立杭州市醫學學科建設領導小組和專家組。領導小組對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工作進行統籌謀劃與管理,專家組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市醫學重點學科規劃、諮詢、幫扶、督導和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評審
第八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申報對象為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健康單位。學科帶頭人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在55周歲以下(專技二級、省級及以上名中醫年齡可適當放寬至65周歲)。將在學科建設周期內退休的人員不得申報,申報單位應據此做好資格審查工作。
第九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申報工作由市衛生健康委統一組織,根據學科建設周期總體規劃和安排,發布申報通知和指南。各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市級醫療衛生健康單位應根據申報要求,認真組織做好本地區、本單位的重點學科申報工作。
第十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申報採取“自主申請、分級審核、統一受理、集中評審”的要求進行。各申報學科按要求填寫申報書。各區、縣(市)醫療衛生健康單位申報市級重點學科須經承擔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至市衛生健康委。市直屬(管)醫療衛生健康單位申報重點學科直接上報至市衛生健康委。
第十一條 鼓勵與浙江大學、西湖大學、杭州師範大學等在杭高校合作,共同培育建設重點學科。
第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制訂學科建設和評價指標體系,並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學科開展綜合能力評價與評審,評審結果通過市衛生健康委官方網站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後,最終確定納入建設計畫的重點學科並發文公布。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委與納入建設計畫的重點學科依託單位簽訂《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契約書》。各單位依據學科建設契約書確定的目標和考核指標開展重點學科建設工作。重點學科建設周期為5年。
第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重點學科建設的政策制定、綜合管理,並全面指導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和有關專家指導學科建設管理,開展學科年度檢查、日常監督管理和周期驗收等工作。各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納入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計畫的各學科建設配套政策的制訂與執行,對建設學科從課題申報、人才培養、學術交流等方面予以支持。學科建設承擔單位要根據契約書要求,積極創造條件,確保高質量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五條 高峰學科、重點學科原則上在已列入省級醫學重點學科建設計畫支撐學科、創新學科、省市共建學科和已授牌的省級醫學重點(扶植)學科中產生。
第十六條 各類重點學科在申報時應按市衛生健康委要求同步報送學科建設五年詳細規劃,作為重點學科評審的依據之一。通過評審的重點學科應在學科建設周期開始前進一步完善建設規劃,經市衛生健康委審定後實施。
第十七條 重點學科建設承擔單位應加強對重點學科建設的內部管理,要充分利用各單位現有設備、信息化設備等資源,擇優選配學科帶頭人和後備學科帶頭人,按要求落實學科建設配套經費,並在學科發展規劃、學科建設指標、學科支撐保障等方面給予傾斜與扶持。重點學科帶頭人選定後在周期內除客觀因素外原則上不得調整、後備學科帶頭人原則上只能配備1-2個,學科帶頭人、後備學科帶頭人周期內需調整的須向市衛生健康委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批覆同意。
第十八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在建設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的積極作用和市內外醫學專家的智力優勢,在發展規劃、學術交流、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聯繫和指導,高起點開展重點學科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十九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應圍繞發展學科業務、培養學科人才、加強技術引進推廣、加大學術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方面開展學科建設工作,鞏固已有基礎,發展創新成果,擴大學科品牌,同時不斷加強學科管理與制度建設,逐步形成科學、規範、高效的學科建設管理機制。
第四章 評估與驗收
第二十條 重點學科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市衛生健康委將以各重點學科建設規劃為主要依據,從核心競爭力、學科影響力、團隊建設、科研能力、業務水平等方面對重點學科建設情況開展每年不少於兩次的考核,形式包括但不限於階段考核、年度考核、中期考核、終末驗收等,具體考核細則另行制定。每次考核結果均與重點學科年度考核及所在單位年度綜合目標考核掛鈎。市衛生健康委將對市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按年度進行通報。重點學科年度考核結果首次不合格的,予以黃牌警告,所在單位年度綜合目標考核科教部分不得分。年度考核再次不合格的,取消重點學科資格,建設周期終止,追回所有已投入建設經費,所在單位年度綜合目標考核一票否決,並對相關負責人履職情況進行追查。以上規定同樣適用於省醫學(中醫藥)重點學科的周期考核結果。
第二十一條 重點學科評估考核形式可分為指標評估、現場評估和會議評估。所有在建的重點學科應按要求在杭州市衛生健康委科教管理信息系統上完成學科建設基本情況的填報。現場評估是指組織專家到學科現場進行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核實學科建設科研(技術)成果、檢查學科配套政策、查驗學科場地設備、核實學科經費使用情況,並由專家根據現場評估指標要求形成評價結果。會議評估是指根據學科管理的實際需要,統一組織學科進行集中匯報答辯,並由評估專家根據會議評估指標要求對學科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單次考核的目標及內容確定具體考核形式。中期檢查一般採取會議評估方式。終末驗收採取指標評估、會議評估和現場評估相結合方式。
第二十二條 重點學科應高度重視學科建設績效評價工作按要求填報學科建設情況,如實上報有關學科建設數據。對未按要求填報信息、未按規定接受中期評估和終末驗收的學科,均認定為相應周期考核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重點學科考核視為不合格,取消建設資格,並全額收回建設經費:
(一)學科綜合評分及驗收評分低於60分;
(二)未履行科研誠信,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違反醫學倫理規定的;
(四)未經批准同意擅自變更學科建設承擔單位、學科帶頭人和任務書內容等;
(五)未執行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審計未通過的。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級醫療衛生健康單位承建的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由市級財政專項經費安排,一次核定,分年度撥款。第一年補助總額的1/5用於建設啟動經費,次年按照學科上一年度指標完成情況和預算申請審核後撥付,建設周期結束根據終末驗收情況進行結算支付。
區、縣(市)醫療衛生單位承建的重點學科經費由區、縣(市)衛生健康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給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鼓勵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醫療衛生單位和重點學科通過多渠道、多形式籌集學科建設經費,努力加快學科、人才、項目、基地統籌發展。
第二十六條 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管理應遵循“突出重點、保證必需、規範有效”的原則,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學科建設承擔單位應加強對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管理;學科建設承擔單位(全額撥款單位除外)應按照學科建設需要合理安排單位配套資金。建設經費應實行單獨記賬,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定期審計。經費使用需符合各級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財政補助資金和單位配套資金實行統一管理,並在總額內統籌平衡。
第二十七條 建設經費應按以下範圍及比例使用:主要用於學科臨床診療及科技能力提升,圍繞主攻方向進行實驗室建設、培養人才、開展新診療技術,培育科研項目,科技成果的發表、推廣及轉化等方面。
實驗室建設經費主要用於實驗室的改造和修繕,儀器設備的購置和維護,圖書資料購買等。各學科要根據學科發展的需要,圍繞擬重點突破的研究方向購置實驗設備和圖書資料(含軟體)。用於實驗室建設的經費應不高於30%。
人才梯隊建設經費主要用於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團隊引進所需科研啟動經費和津貼等;資助國內外訪問學者(含高級研究崗位、高水平兼職教授等)科研啟動經費、津貼和差旅費等;一般科研人員科研啟動經費等;現有學科梯隊成員進修和培訓,研究生學歷教育和培養等相關費用。經費比例由單位自定。
學術交流經費主要用於各學科承辦和外出參加重要的國內外學術交流,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講學等費用。用於學術交流的經費應不超過25%,涉及人員經費標準按照財政相關規定執行。
臨床科研成果培育轉化相關費用:包括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技術轉讓費等費用。用於成果培育轉化的費用應不超過20%。
會議及專家諮詢相關費用:用於學科建設過程中的論證、指導、考核和研討等方面的費用。其中會議費的開支應遵循相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數量、開支標準和會期。該費用應不超過15%。
學科建設運行經費主要用於學科建設過程中的調研、宣傳、辦公用品和耗材等學科相關運行業務費用。該費用應不超過10%。
以上比例為五年建設周期總支出的控制比例。
第二十八條 重點學科建設期滿後,學科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學科經費財務決算報告,財務決算報告應連同學科驗收申請書一併上報。
第二十九條 由市財政資助的各類重點學科中期驗收得分低於80分的,將收回補助經費的1/2;中期驗收得分低於60分的,將停止建設並收回全部補助經費。
第三十條 在學科五年建設周期內,承建單位應提出下一年度學科建設經費使用預算計畫,經主管部門初審後,提出年度經費總需求,並列入次年預算。
項目經費預算一經確定不得調整,如遇重大事項或客觀條件變化確需終止項目的,由承建單位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批准,未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按規定收回。
第三十一條 建設經費必須在承建單位核心算管理,除橫向科研合作經費外,原則上不得分配轉撥其他單位,需要其他單位協作給予補償的,應在前述資金用途的範圍內按契約履約。
第三十二條 在每年的1月份學科建設單位應將上年度建設經費使用和學科實施及成效等情況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學科建設單位需根據本辦法建立健全本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學科建設管理制度,明確學科負責人、科教科、財務科、醫務科等相關職能科室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科建設單位發表、出版與學科建設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上報成果等,均應註明“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資助”。
第三十五條 對在醫學重點學科建設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學科帶頭人,市衛生健康委將給予表彰。
第三十六條 列入各類省醫學(中醫藥)重點學科的具體建設要求應參照《浙江省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浙江省市共建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縣級醫學龍頭學科建設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實施,原《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管理辦法》同時作廢,原相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各區、縣(市)衛生健康局,錢塘新區教育與衛生健康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會發展局,市屬各醫療衛生健康單位,在杭部隊、企事業單位職工醫院,市直管醫院:
為促進我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發展,提升我市醫藥衛生科技創新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提高醫學服務綜合能力和發展水平,我委組織對《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0月20日

政策解讀

現就《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背景
《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管理辦法》自2014年4月23日正式頒布實施,經過兩個建設周期,各醫療衛生單位在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及人才培養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以2019年5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重點工作任務》為起點,省市政府多次提出啟動實施“醫學高峰”計畫,將以學科建設為重點,提升醫療機構綜合能力作為推動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落實的重點工作。為能使我市醫學重點學科緊跟形勢要求,成為助力全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引擎,我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要繼續加強政策引導和財政投入。為此,我委修訂完善了《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管理辦法》,以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
二、檔案制定依據
根據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衛醫發〔2013〕42號)、《市委辦公廳 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市委辦公廳 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發〔2019〕42號)、《浙江省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浙衛發〔2011〕166號)等相關檔案依據,以及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結合本市實際,調整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管理辦法》是指導全市各醫療衛生單位做好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全文共6章38條,包括總則、申報與評審、建設與管理、評估與驗收、經費管理和附則。重點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市醫學重點學科的定義和資金來源。明確市醫學重點學科由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設立,堅持“頂層設計、創優扶植、特色鮮明、學科交融”原則,按照一定標準和程式遴選醫學學科為支持對象;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周期5年,項目資金主要來源市級財政和項目單位自籌。;
(二)關於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的組織管理形式。明確了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的層級管理,各級工作職責;由市衛生健康衛健委成立建設領導小組和專家組,開展全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和有關專家指導學科建設管理,開展年度檢查、日常監督管理和周期驗收等工作。
(三)關於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的管理要求。明確了市醫學重點學科申報、評審、結果產生的流程和要求;規定了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的周期以及學科帶頭人、後備學科帶頭人等選配的相關要求;提出了評估與驗收的有關依據、要求及考核形式;明確了由市級醫療單位承建的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使用範圍及管理原則等。
四、檔案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說明
該檔案在杭州市全市範圍內施行,於2020年10月 20日起正式施行,不設有效期。
五、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解讀人:張瑩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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