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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衛科教字〔2023〕4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委屬各單位,省屬衛生健康事業各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駐魯各醫療機構,省(部)屬各醫學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醫藥衛生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管理,提升衛生健康科研平台綜合實力,促進醫藥衛生科技事業可持續發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1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山東省“十四五”衛生健康科技創新規劃》,進一步規範和最佳化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以下簡稱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是我省衛生健康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引領開展高質量和貫穿生命周期的技術供給源頭,是建立穩定長效的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投入機制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從基礎研究、防治技術攻關、臨床轉化等方面布局,按照“整體規劃、突出重點、兼顧區域、動態管理”的原則,著重從省內基礎、臨床、口腔和公衛等領域擇優選拔一批高水平的學科團隊。
第四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是以全省衛生健康發展戰略及重大需求為導向,通過重點建設,打造具有培養創新人才、開展科學研究、實現成果轉化、擴大技術輻射、發揮引領帶動作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重點學科基地。同時,對接省級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創建工作、爭創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國家級醫學平台。
第五條 為最佳化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布局,建立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發展長效機制,設定一定比例的培育學科。對依託單位高度重視、有發展潛力但暫時達不到重點學科標準的,列入培育學科,培育期為一年,培育期滿通過考核的,納入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計畫統一管理;未通過考核的,終止培育。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實行省衛生健康委、設區市衛生健康委、學科依託單位三級管理機制。
第七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重點學科建設的相關管理制度、考核評估指標體系,發布學科建設評審標準、組織評審,開展學科建設指導、驗收考評等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共同保障重點學科建設的順利實施。
設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本地區重點學科的統籌管理,組織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協調解決重點學科建設相關問題。
第八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依託單位負責本單位學科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制定本單位學科建設規劃和管理制度、章程,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學科的申報、考核驗收和監督檢查等工作,落實本單位學科建設自籌資金及相關保障措施。學科帶頭人全面負責本學科建設的業務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的申報單位為委屬各單位、省屬衛生健康事業各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駐魯醫療機構、省內醫學高等院校和省內其他三級醫院。
第十條 申報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的基本條件為:
(一)申報學科範圍根據醫學二級、三級學科目錄,符合我省醫學發展和臨床需求的變化。
(二)團隊具有2個以上明確的學科亞專業發展方向,學科符合現代醫學科技發展趨勢,主要研究方向在本領域中具有明顯優勢;科研整體實力達到同類學科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並具發展潛力;團隊成員近3年作為主研人員承擔或參與過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獲得過一定數量的科技獎勵、發明專利或成果轉化;參與指南或者標準制定;舉辦或承辦過國際、國內學術會議,能夠積極廣泛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學術氛圍。
(三)具備較強的臨床診療能力、發展潛力和區域輻射能力;具備獨立開展達到領先水平的新技術的能力;擁有新技術普及推廣網路。
(四)學科帶頭人必須為申報單位在職在崗的全職固定人員,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思想政治水平過硬,在全國或省內本專業學術領域有較高的知名度,在國家級學術團體或專委會任職,開拓創新意識強,在學科發展中能起帶頭作用,年齡60周歲(含)以下。
(五)重視人才隊伍建設,擬申報學科人才梯隊的年齡結構、學歷結構比例合理,有高素質後備人才隊伍;核心團隊成員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副高級以上職稱,有一定的影響力。
(六)具備教學培訓經驗,有能力為同級或下級醫療衛生機構培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才,近3年主辦過國家級、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七)具備滿足本學科科技創新與技術提升需求的設施和設備。
(八)申報學科為市級重點學科或已列入依託單位重點建設計畫,近3年為單位重點培養對象;依託單位科技支撐條件較好,能為學科建設提供相應保障。
(九)重點支持急需專業和新興交叉學科;多學科聯合申報的必須明確核心學科或專業,應詳細說明多學科合作的背景與方式,聯合研究方向和核心團隊成員。
(十)學科依託單位近五年內未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一級醫療事故、重大影響問題。學科團隊成員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無學術不端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各學科項目申請單位按本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組織申報,擇優推薦。
第十二條 省衛生健康委組織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提出申請的學科進行綜合論證和評審,必要時組織申報單位答辯或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答辯或實地考察結果,擇優擬定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名單,經公示後發文予以認定,加掛“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單位)”,並簽訂建設任務書,作為建設期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對重點學科建設的進展情況和成效實行全程監管。採取同領域專家評議、實地檢查等方式,定期組織有關專家按照重點學科建設內容和考核指標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五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的建設期為三年,各依託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任務書,任務書原則上不做調整。
第十六條 因客觀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導致學科建設任務無法執行或者部分無法執行,或者學科建設執行過程中產生更科學、先進的設計,且符合學科建設目標的,依託單位可以向省衛生健康委申請調整任務書。
第十七條 已經擔任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的學科帶頭人,不得重複兼任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的其他學科帶頭人。
第十八條 依託單位應當保持本單位承擔的醫藥衛生重點學科人才隊伍的穩定,不得隨意更換學科帶頭人、後備學科帶頭人;因特殊原因確需更換學科帶頭人的,以書面材料逐級申請報批。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由依託單位自籌,建設期每年投入不低於50萬元,鼓勵依託單位多渠道、多形式籌措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建立學科發展多元支持的長效機制,有效保障學科可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經費每年由各學科根據學科建設需求和實際情況做出經費預算,經依託單位有關職能部門和領導審核後,由學科帶頭人負責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遵循“突出重點、保證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則,主要用於人才培養、科研和教學研究、學術交流、條件建設以及學科管理等項目支出,做到軟、硬體兼顧。
第二十二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經費應嚴格按照建設規劃使用,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考核與驗收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對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動態管理,採取年度自評、中期考核與期滿驗收相結合的方式,對納入建設的醫藥衛生重點學科開展考核評價。
第二十四條 年度自評。依託單位根據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任務書和年度工作計畫、目標任務,逐項進行對照並開展自評,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重點學科本年度電子版自評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取得的成效、學科建設現況、人才隊伍建設、科研創新、教學育人、服務能力、現代化管理及帶動全省醫療衛生學科發展情況等。年度自評報告是學科綜合考核驗收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二十五條 中期考核。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組對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開展中期考核,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針對性指導,幫助學科實現改進提升,達到以評促建的目的。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學科,予以警告並責令其整改。中期考核結果是學科綜合考核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六條 期滿驗收。根據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建設任務書要求開展建設期滿考核,每3年組織有關專家按照評價指標體系對已認定重點學科的建設進展情況進行考核驗收。對無故不參加或中途退出考核驗收的重點學科,取消其重點學科資格。
第二十七條 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考核驗收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5個等次。“合格”及以上等次,加掛“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考核驗收結果為“優秀”“良好”等次的,申報科研項目、省級、國家級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分中心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傾斜和重點推薦;考核驗收結果為“整改”等次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為1年,整改期滿再次考核。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整改後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點學科資格,不再列入重點學科序列。
第二十八條 期滿驗收考核當年以及整改期間不受理重點學科研究方向、任務書內容調整等變更事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重點學科統一命名為“山東省醫藥衛生×××重點學科(依託單位名稱)”,英文名稱為“Shandong Provincial Key Medical and Health Discipline of ×××(依託單位名稱)”。依託單位發表、出版與重點學科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鑑定以及上報成果等,均應予以註明。
第三十條 對工作中弄虛作假、嚴重違反科技工作規範和道德的學科和單位及考核驗收不合格者,終止建設並按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可根據本管理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