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進出口商會

杭州市進出口商會成立於2002年11月,是經杭州市民政局批准,由從事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企業參加組成的行業組織、社會團體法人,在業務上接受杭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的指導。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進出口業務及相關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為會員及其他組織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正常的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利益,促進進出口貿易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進出口商會
  •  成立於:2002年11月,
  • 批准機關:杭州市民政局
  •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
服務內容,商會章程,

服務內容

杭州市進出口商會是企業與政府、企業與市場的紐帶和橋樑,是行業管理的中介機構。為會員企業提供以下服務內容:
1、 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各種交易會、展覽會,拓展企業在國際市場的業務;
2、解答會員企業的常見法律問題;
3、運用信漏套茅息網路技術,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為會員企業提供便利的產品宣傳推廣和信息服務平台;
4、開展外經貿各種專業培訓, 為企業培養國際貿易人才,提高企業經營管理 和業務水平;
5、充分發揮社團服務功能,滿足企業業務需求;
6、代表會員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情況、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 供參考;
7、為培育出口名牌商品做好有關扶持工作。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杭州市進出口商會,英文名稱為:Ha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簡稱HZCCIE)
第二條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杭州市進出口商會是由在杭州市內依法註冊、從事進出口貿易及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類型組織自願組成的自律性、地方性、聯合性組織,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進出口業務及相關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為會員及其他組織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正常的對外貿易秩序,保護辨危轎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利益,促進進出口貿易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貫徹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杭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登記管理機關為杭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嫌說仔會的辦公地址在杭州市延安路457號。
第頸雅戀體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和
監督會員守法經營。
二對杭州市進出口企業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協調解
決會員之間的進出口貿易糾紛,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共同利益。
三就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傾銷、補貼和保障措施指控,協助
有關部門組織相關企業應訴;對會員反映的外國商品在我市傾銷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巴屑調查。
四代表會員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情況、意見和建議,
並對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提出建議。
五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
作用;加強與同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的聯繫;推動工貿結合,在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起紐帶作用。
六建立和發展商情網、信息庫,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資料,
編印內部戲慨挨簡報,對進出口商品市場、行情進行調查研究;提償信息服務;對國際貿易有關法規、協定和有關國家貿易政策等提供諮詢服務。
七與國家和浙江省進出口有關商會、協會、學會建立相關聯繫,溝通情況,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
八經有關部門同意,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組織出國考察和貿易洽談,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技術交流等,以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
九經有關部門同意,組織會員參加外貿業務培訓和有關國家(地區)或特定產品的進出口市場研討會。
履行政府委託或會員要求及同行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自願加入;
三在杭州市內依法註冊、登記,從事進出口貿易或相關活動。
第十條 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臭槳槳再提交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檔案;
三由本會理事會進行審核,並討論通過;
四對符合條件者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六揭發檢舉不遵守國家法令、政策,違反本章程,不服從本會
協調、決定和損害國家和廣大會員利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有關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五審議理事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根據會員發展情況,可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責。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和民主協商產生。具體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或提前或延期換屆,但須符合第十七的規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登記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單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指派代表擔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和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本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理事會。情況特殊(屬程式性事務)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對會員的處理;
三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及其人員編制;
五決定常設辦事機構的部門設定和人員編制;
六審議通過行業規範、協定、規定、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情況特殊(屬程式性事務)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推薦,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理事當然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組成人員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日常工作,由會長代表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並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出常設辦事機構部門設定、人員編制的建議,決定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了解熟悉本團體業務領域的情況;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管理實行嚴格的財務預決算制度。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應列入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財務預決算按年度進行。年度財務預決算必須經理事會批准。其中政府款撥款或政府資助、委託項目的預算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部門核准執行。
第三十八條 預、決算按著"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 年度財務預算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費收入按經費來源進行預決算;
二經費支出按支出科目進行預決算,包括業務費支出、公務費
支出、專項費用支出、購置固定資產支出、人員經費支出等。
第四十條 理事會可以授權理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商會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本會參照《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執行並以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職責分工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崗位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有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接受相應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全體會員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作用;加強與同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的聯繫;推動工貿結合,在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起紐帶作用。
六建立和發展商情網、信息庫,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資料,
編印內部簡報,對進出口商品市場、行情進行調查研究;提償信息服務;對國際貿易有關法規、協定和有關國家貿易政策等提供諮詢服務。
七與國家和浙江省進出口有關商會、協會、學會建立相關聯繫,溝通情況,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
八經有關部門同意,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組織出國考察和貿易洽談,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技術交流等,以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
九經有關部門同意,組織會員參加外貿業務培訓和有關國家(地區)或特定產品的進出口市場研討會。
履行政府委託或會員要求及同行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自願加入;
三在杭州市內依法註冊、登記,從事進出口貿易或相關活動。
第十條 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檔案;
三由本會理事會進行審核,並討論通過;
四對符合條件者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六揭發檢舉不遵守國家法令、政策,違反本章程,不服從本會
協調、決定和損害國家和廣大會員利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有關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五審議理事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根據會員發展情況,可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責。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和民主協商產生。具體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或提前或延期換屆,但須符合第十七的規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登記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單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指派代表擔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和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本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理事會。情況特殊(屬程式性事務)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對會員的處理;
三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及其人員編制;
五決定常設辦事機構的部門設定和人員編制;
六審議通過行業規範、協定、規定、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情況特殊(屬程式性事務)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推薦,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理事當然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組成人員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日常工作,由會長代表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並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出常設辦事機構部門設定、人員編制的建議,決定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了解熟悉本團體業務領域的情況;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管理實行嚴格的財務預決算制度。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應列入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財務預決算按年度進行。年度財務預決算必須經理事會批准。其中政府款撥款或政府資助、委託項目的預算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部門核准執行。
第三十八條 預、決算按著"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 年度財務預算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費收入按經費來源進行預決算;
二經費支出按支出科目進行預決算,包括業務費支出、公務費
支出、專項費用支出、購置固定資產支出、人員經費支出等。
第四十條 理事會可以授權理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商會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本會參照《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執行並以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職責分工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崗位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有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接受相應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全體會員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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