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

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export of machinery electronic products,簡稱ZJCCME)成立於2003年2月,是從事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及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類型組織、個人自願聯合成立的自律性、全省性行業組織,現有會員183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
  • 外文名: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export of machinery electronic products
  • 成立時間:2003年2月
  • 所在地:浙江
商會概況,主要任務,商會章程,

商會概況

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貫徹國家和浙江省發布的有關機電產品進出口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對進出口業務及相關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為會員及其他組織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正常的對外貿易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促進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服務。
商會經浙江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在業務上接受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主要任務

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的主要任務是:
1、宣傳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守法經營;
2、對機電產品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協調解決會員企業之間的進出口貿易糾紛,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共同利益;
3、代表會員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情況、意見和建議,並對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提出建議;
4、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加強與同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的聯繫;推動工貿結合,在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起到紐帶作用;
5、建立和發展商情網、信息庫,為會員企業收集和提供商情信息,為會員提供各類政策、法律、業務諮詢;
6、開展機電產品進出口工作的有關實踐與理論的探討研究,推廣進出口先進經驗,幫助會員企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7、發展同省內外及與世界各國的地區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信息,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
8、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組織出國考察和貿易洽談,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等,以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
9、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外貿業務培訓和有關國家(地區)或特定產品的進出口市場研討會,提高業務人員的素質;
10、履行政府委託或會員要求及同行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商會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為會員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簡稱省機電商會)。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的英文名為: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簡稱ZJCCME)。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是從事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及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類型組織自願聯合成立的自律性、全省性行業組織。本會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從事與本身協調業務相關及與會員利益相衝突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貫徹國家和我省發布的有關機電產品進出口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對進出口業務及相關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為會員及其他組織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正常的對外貿易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促進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要秉公辦事,貫徹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浙江省商務廳,登記管理機關為浙江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機電商會地址在杭州市環城北路63號雲天財富中心15層(郵編31001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守法經營。
(二)對機電產品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協調解決會員之間的進出口貿易糾紛,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共同利益。
(三)代表會員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情況、意見和建議,並對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提出建議。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加強與同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的聯繫;推動工貿結合,在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起到紐帶作用。
(四)建立和發展商情網、信息庫,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資料,編印簡報、會刊等資料,對進出口商品市場、行情,國際貿易有關法規、協定,有關國家貿易政策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會員提供服務,為會員編制機電產品技術更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供服務。
(五)開展機電產品進出口工作的有關實踐與理論的探討研究,推廣進出口先進經驗,幫助企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六)發展同省內外及與世界各國的地區同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信息,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
(七)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組織出國考察和貿易洽談,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等,以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
(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外貿業務培訓和有關國家(地區)或特定產品的進出口市場研討會,提高業務人員的素質。
(九)為政府提供有償服務,承接與機電行業有關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十)履行政府委託或會員要求及同行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自願加入;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從事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或相關活動。
第十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檔案;
(三)本會辦事機構按照上述要求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由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會幫助和支持;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七)揭發檢舉不遵守國家法令、政策,違反本章程,不服從本會協調、決定和損害國家和廣大會員利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服從本會協調;
(五)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接受有關調研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辦事機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不服從協調,嚴重違反同行業利益者,接受有關懲罰。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到會並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採用書面表決。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年齡;
(四)身體健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繼續留任,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機構開展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管理實行嚴格的財務預決算制度。財務預決算按年度進行。年度財務預決算必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社團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稅務部門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任職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或提交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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