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車輛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1998年11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車輛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車輛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8年11月10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解釋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一條 為加強對車輛抵押登記的管理,保護抵押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的車輛抵押登記。
第三條 杭州市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除各縣(市)機車、農用車以外的車輛抵押登記。
各縣(市)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車、農用車的車輛抵押登記。
第四條 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車輛,必須是所有權明確、無爭議,並經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的車輛。
已被依法查封、扣押以及其他按規定不能過戶的車輛,不得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第五條 車輛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車輛抵押契約之日起7日內,到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條 申請辦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時,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應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提交《車輛抵押登記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主契約和抵押契約;
(二)抵押車輛的行駛證;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一方或雙方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和許可權證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車輛抵押登記應包括以下內容: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契約,抵押車輛的名稱、數量和價值,抵押擔保的範圍,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車輛抵押期限應與抵押契約有效期相一致,但不得超過車輛的使用年限。
第八條 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受理車輛抵押登記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查下列內容:
(一)應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備、準確;
(二)用作抵押的車輛是否重複登記;
(三)抵押期限是否在抵押車輛的權屬期限或可交易年限內。
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經審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車輛抵押登記證》,並在車輛抵押契約上籤注《車輛抵押登記證》的編號、日期,加蓋登記專用章;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
車輛抵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車輛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變更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擔保範圍、期限的,應當自達成變更車輛抵押契約的協定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車輛抵押契約的協定、原《車輛抵押登記證》及有關證明檔案,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變更後的車輛抵押契約無效。
第十條 車輛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契約的,應當自達成解除抵押契約協定之日起7日內,持解除抵押契約的協定、原《車輛抵押登記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檔案,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主契約履行完畢或者抵押車輛損毀、滅失後,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契約履行完畢或抵押車輛損毀、滅失之日起7日內,持原車輛抵押契約或滅失、損毀憑證和原《車輛抵押登記證》,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應建立車輛抵押登記檔案,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查詢有關抵押車輛的情況。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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