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

《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由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經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2021年12月3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3號
2021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已經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3日

條例全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
(2021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化傳承與產業發展
第三章 品質保護與提升
第一節 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保護
第二節 茶園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章 品牌保護與標識管理
第一節 品牌保護
第二節 標識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傳承西湖龍井茶文化,保護和提升西湖龍井茶品質,加強西湖龍井茶品牌保護,促進西湖龍井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西湖龍井茶的保護和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西湖龍井茶,是指以西湖龍井茶產區的龍井群體種以及從龍井群體種中選育並經審定的適制西湖龍井茶的龍井43、龍井長葉等茶樹品種的鮮葉為原料,採用傳統的攤青、青鍋、回潮、輝鍋等工藝在當地加工而成,具有“色綠、香郁、味甘、形美”品質特徵,符合西湖龍井茶標準的扁形綠茶。
本條例所稱的西湖龍井茶產區,是指西湖龍井茶鮮葉的來源地,包括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西湖龍井茶基地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以及基地之外,杭州市西湖區東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楊府廟、龍門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東嶽、金魚井範圍之內,由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茶地。
本條例所稱的西湖龍井茶防偽溯源專用標識(以下簡稱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是指為了提升西湖龍井茶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套用現代信息技術,專用於西湖龍井茶生產、銷售,具有防偽溯源功能的實物識別標籤。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應當清晰,包含使用主體、年份、規格、編號、防偽信息等內容。
第四條 西湖龍井茶保護和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綠色發展、品牌保護、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西湖龍井茶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聯動協調機制,統籌全市西湖龍井茶保護和管理事項,並建立工作考核責任制。
西湖區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西湖龍井茶保護和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本轄區內西湖龍井茶保護和管理事項。
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茶樹種植、茶葉採摘、加工銷售等活動的服務、指導與監督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做好西湖龍井茶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可以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誠信守法經營作出具體約定。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和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西湖龍井茶保護和管理工作;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西湖龍井茶的種質資源保護、品質提升和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管理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數據資源、教育、財政、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西湖龍井茶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法開展西湖龍井茶標準化建設,完善西湖龍井茶種植、採摘、加工、包裝、運輸、貯存等標準體系,定期發布西湖龍井茶實物參考樣,指導和監督生產經營者按照標準開展生產經營。
西湖龍井茶行業社會組織及企業可以制定嚴於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八條 西湖龍井茶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引導會員依法生產經營,開展品質評價、技術成果評價、智慧財產權保護、品牌推介、職業培訓與技能競賽等活動,推動西湖龍井茶產業發展。
第九條 每年西湖龍井茶鮮葉的實際開採日根據當年龍井群體種、龍井43等茶葉生長狀況和天氣情況確定,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區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西湖龍井茶文化的宣傳和教育,定期發布有關西湖龍井茶保護和管理的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西湖龍井茶文化的宣傳。
第二章 文化傳承與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區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西湖龍井茶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西湖龍井茶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記錄和建檔等工作,並對體現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方式予以保護。各級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西湖龍井茶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本級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及認定工作。
鼓勵西湖龍井茶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研學、傳承、傳播、發展振興等活動。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西湖龍井茶手工炒制技藝的傳承和保護,茶葉炒制中心的建設和推廣。
對長期從事西湖龍井茶傳統手工炒制,技藝精湛,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並作出較大貢獻的技藝人員,可以按照規定認定為“杭州工匠”。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西湖龍井茶產業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引導組織西湖龍井茶評茶、茶藝等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的“獅、龍、雲、虎、梅”傳統字號文化、紅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
社會科學規劃部門應當通過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課題立項等措施,支持西湖龍井茶文化研究與套用。
支持博物館等單位加大西湖龍井茶文物的徵集力度,豐富館藏內容,推動西湖龍井茶文化的傳播和交流。
支持建設茶文化場所,開發茶旅遊項目,開展茶事、茶藝等活動,挖掘、整理、傳播以茶歌、茶詩、茶書、茶畫等為載體的古今優秀茶文化,推進西湖龍井茶文化事業發展。
第十五條 支持老字號企業挖掘西湖龍井茶傳統文化內涵,鼓勵西湖龍井茶企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支持優秀企業文化的展示和傳播,創建特色鮮明的西湖龍井茶企業文化體系。
第十六條 支持西湖龍井茶產區內茶地經營權依法流轉,引導和支持從事西湖龍井茶種植、加工、流通服務的企業、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通過與農戶或者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依法訂立契約等形式,推進西湖龍井茶生產規模化、集約化、一體化發展。
依法保障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的合理建設用地需求,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者整合資源和生產要素,研究種植加工技術,提升產能和品質。
鼓勵西湖龍井茶產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其他民間技藝、鄉風民俗、村落文化、美麗鄉村等融合發展。
第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有利於西湖龍井茶產業健康發展的產品和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西湖龍井茶相關保險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西湖龍井茶企業上市。
第三章 品質保護與提升
第一節 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西湖區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編制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保護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普查方案,組織對種質資源進行普查,建立資源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普查每十年開展一次。
第二十條 對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實行長期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保護區。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保護區內不得變更茶樹品種、種植面積、種植地域,不得破壞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
西湖區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資金保障,做好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保護工作。
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與農戶簽訂保護協定等形式,對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保護義務以及相應獎懲機製作出約定。
鼓勵西湖龍井茶生產者選用龍井群體種。
第二十一條 市農業科研部門應當建立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保存圃,進行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收集和保存;及時更新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名錄,進行種質資源評價。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植物園、企業等單位和個人開展龍井群體種種質資源科學研究。
第二十二條 西湖區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對具有一定樹齡或者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古茶樹開展調查、登記,建立名目,劃定保護範圍,設定保護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破壞古茶樹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第二節 茶園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十三條 西湖龍井茶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的規定,並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檔案。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鼓勵西湖龍井茶生產者建設生態茶園,推廣使用茶園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加大綠色有機轉化力度。
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計畫,適時開展茶樹提純復壯工作,保持良種種性。
第二十四條 西湖龍井茶產區範圍內農藥、肥料等的包裝廢棄物以及其他農業固體廢物的回收利用和處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
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氣象等部門應當加強西湖龍井茶產區的環境質量監測和茶園小氣候監測。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的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對西湖龍井茶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西湖龍井茶產區範圍內禁止違法開墾林地種茶等行為。
第四章 品牌保護與標識管理
第一節 品牌保護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開展品牌建設。
對獲得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產品保護、中華老字號、入選國際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互認清單等名優產品的商標或者標識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十七條 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西湖龍井”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應當符合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條件,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遵守該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協定的約定。未經該證明商標專用權人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八條 “西湖龍井”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人應當制定商標管理規則,提升產品外在形態、內在品質以及標識、包裝的規範性,定期評估被許可使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提高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能力。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者不得在非西湖龍井茶的茶葉包裝、宣傳上使用易產生誤解和混淆的名稱、地名或者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茶葉誤認為西湖龍井茶。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西湖龍井茶品牌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西湖龍井茶等行為,推動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執法、跨區域執法協作與維權援助,維護西湖龍井茶市場秩序。
第二節 標識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西湖龍井茶質量安全追溯工作,建立西湖龍井茶質量安全信息共享機制。
西湖龍井茶包裝銷售的,應當在包裝顯著位置加貼西湖龍井專用標識。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銷售的,還應當在產品介紹頁面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西湖龍井專用標識實行統一標識、分類編碼、數量管控,實現西湖龍井茶鮮葉來源地、茶樹品種和鮮葉採摘、加工等過程可追溯管理。西湖龍井專用標識印製、申領、發放、使用、回收、保管、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每年度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西湖龍井茶數位化管理系統申領西湖龍井專用標識。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為申領使用者提供便利,並做好相關信息公開工作。
申領使用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西湖龍井茶交易和西湖龍井專用標識使用台賬。台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實際申領、使用數據,應當與西湖龍井茶數位化管理系統中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數據情況一致。
西湖龍井茶生產企業之間、企業和農戶之間的西湖龍井茶交易,應當直接劃轉西湖龍井茶數位化管理系統中的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數據,不得轉讓領取的專用標識。已經領取但在申領年度內未使用的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退還。
第三十三條 西湖龍井專用標識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規範使用西湖龍井專用標識,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轉讓、贈與、借用西湖龍井專用標識;
(二)故意遮擋、污損西湖龍井專用標識;
(三)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擅自製造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或者為偽造、擅自製造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幫助。
第三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數位化管理手段開展溯源管理,開發和維護西湖龍井茶數位化管理系統,並與杭州城市大腦中樞系統對接,實現西湖龍井茶智慧型化線上監管。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收集和管理西湖龍井茶生產、流通相關數據;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為西湖龍井茶數位化管理系統的有效運行提供數據協同與支持。
西湖龍井茶產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西湖龍井茶數位化管理系統的使用工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其使用提供指導與便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包裝銷售西湖龍井茶未在包裝顯著位置加貼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
(二)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銷售西湖龍井茶未在產品介紹頁面顯著位置予以明示的;
(三)西湖龍井專用標識使用人未按規定劃轉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數據,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已領取但未在申領年度內使用的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
(四)西湖龍井專用標識使用人轉讓、贈與、借用,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
上述情形中發現存在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西湖龍井茶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偽造、擅自製造的西湖龍井專用標識及工具,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擅自製造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
(二)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西湖龍井專用標識的;
(三)為偽造、擅自製造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幫助的。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西湖龍井茶生產經營者侵害其權益,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通過“12345”市長公開電話、“12315”消費者投訴熱線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覆、處理。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西湖龍井茶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西湖龍井茶產區內基地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執行,基地之外茶地的保護和管理,可以參照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2年1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在杭召開。
《條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重點立法項目。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創新立法工作機制,成立由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任組長,有關常委會分管領導和市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8個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指導條例起草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條例》經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為總則、文化傳承與產業發展、品質保護與提升、品牌保護與標識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四十二條。
《條例》的施行是杭州依法保護西湖龍井、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弘揚西湖龍井茶文化的需要,有效填補了杭州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空白。
杭州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成員、總農藝師邵京華介紹市農業農村局《條例》學習宣傳貫徹情況,重點是突出責任落實,對《條例》中涉及到的工作職責進行了梳理,建議建立聯動協調機制,統籌全市西湖龍井茶保護和管理事項,建立工作考核責任制。抓好學習培訓,杭州市農業農村局黨組進行專題學習討論,並對市、縣兩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街道、重點村負責人和茶農茶企代表200餘人開設了專題培訓班。強化普法宣傳,近期,杭州市農業農村局已經印製宣傳海報、《條例》單行本,並計畫在全市範圍內組織開展《條例》知識競答活動,積極引導茶農(企)自覺守法,引導消費者認準專用標識,並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西湖龍井茶。完善配套制度,全力做好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數位化管理系統的升級,積極推進西湖龍井茶全生命周期智慧型化線上管理。強化部門協同,與市場監督管理、公安部門在西湖龍井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創建、分析研判西湖龍井茶相關犯罪信息等工作中緊密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完善聯動執法機制,嚴厲查處違反《條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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