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批准
第57號
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績效管理條例》,已經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14日
關於批准《杭州市績效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績效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績效管理規劃和年度績效目標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四章 年度績效評估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六章 績效問責
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進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推進治理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時的績效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
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時的績效管理,以及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企業履行公共服務職責時的績效管理按照本條例執行。
本條例所稱績效管理,是指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發展目標和績效責任單位履行的職責設定績效目標,實施日常監控,並對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實際效果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達到績效不斷提升的全過程管理。
本條例所稱績效責任單位,是指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績效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績效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範、公開公正,公眾參與、協同推進,注重實績、獎優罰劣,持續改進、提能增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績效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績效管理工作;
(二)批准本級績效管理總體規劃、績效評估制度和年度績效評估工作方案;
(三)批准績效評估結果;
(四)審議、決定有關績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績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管理有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級績效管理總體規劃、績效評估制度和年度績效評估工作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批准績效責任單位的績效管理規劃,審核和調整績效責任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依法規範、協調各類考核事項;
(三)負責績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對績效責任單位的績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四)協調相關部門共同推進績效管理工作;
(五)制定績效管理規劃、年度績效目標、績效自評報告的範本;
(六)和績效管理相關的其他具體工作事項。
區、縣(市)績效管理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市績效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六條 機構編制、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統計、政府法制等部門(以下統稱績效管理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績效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整合相關信息資源,建立績效管理信息化系統,實現績效信息的動態跟蹤、全程管理、共享利用。
第二章 績效管理規劃和年度績效目標
第十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行業)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本單位工作職責編制績效管理規劃,績效管理規劃期限為五年。績效管理規劃應當報績效管理機構批准。
經批准的績效管理規劃是績效責任單位制定年度績效目標和績效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 績效管理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單位主要職責和承擔的工作任務概述;
(二)履行主要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的總目標和主要指標;
(三)影響目標和工作任務的關鍵因素分析;
(四)完成目標和工作任務的方法、措施;
(五)和績效管理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績效管理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計畫制定年度績效目標。
年度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依據和外部因素分析;
(二)具體目標及其考核或者評估標準;
(三)措施和進度;
(四)財政資金需求;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績效責任單位編制績效管理規劃、制定年度績效目標,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或者專業性較強的事項的,應當事先組織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十四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年度績效目標報績效管理機構審核。
績效管理機構認為年度績效目標有不符合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或者績效責任單位職責情形的,應當向其反饋意見並進行協商,由績效責任單位進行修改。
年度績效目標經審核確定後,由績效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因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政策調整、機構調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需要調整年度績效目標的,有關單位應當將調整內容在規定時限內報績效管理機構審核。
需要調整的內容涉及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目標的,有關單位應當將調整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的重點工作任務需要納入績效管理的,績效管理機構可以調整有關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 績效責任單位在編制績效管理規劃、制定和調整年度績效目標時,應當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績效管理機構在審核績效責任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時,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十七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年度績效目標實施績效管理,定期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的制約因素並採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內部責任體系和獎懲機制,推進年度績效目標的實現。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績效管理機構報送反映其年度績效目標進展情況、存在問題等方面的績效信息,並對所提供的績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年度績效目標進展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績效監測工作制度,對績效責任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和評估,督促績效責任單位加強效能建設,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
績效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年度績效目標的執行實施監督,並將監督情況通報同級績效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績效管理機構、績效管理相關部門、績效責任單位應當針對績效管理中的突出問題,系統分析,研究對策,改進工作,提升績效管理水平,必要時應當邀請有關專家、利害關係人參加。
第二十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將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知績效責任單位,績效責任單位應當自收到告知單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情況說明,提出處理意見,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績效管理相關部門對本地區經濟社會有重大影響、涉及公眾利益、關係民生或者需要較大財政資金投入的事項實行專項績效管理。
第四章 年度績效評估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績效管理機構按照績效評估制度和年度績效評估工作方案,負責組織年度績效評估。
年度績效評估可以從目標考核、社會評價、領導人員評價、特色評估等方面實施。
第二十三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對照年度績效目標,編制年度績效自評報告,按照規定報送績效管理機構。年度績效自評報告應當對年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未完成目標及其原因,改進措施和計畫等進行說明。
第二十四條 績效管理機構每年度組織績效管理相關部門對績效責任單位年度績效目標進行考核。目標考核按照績效責任單位提交績效自評報告、專項工作責任單位考核、績效管理機構檢查考核和反饋、覆核審定等程式進行。
績效管理相關部門負責制定本領域相關事項的績效評估指標和評估辦法,向績效管理機構提供職責範圍內與績效管理有關的各類信息。
績效管理機構可以委託績效評估專門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中介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對部分績效目標開展專業測評。
第二十五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將績效目標考核結果告知績效責任單位,並告知其申請覆核的權利。
績效責任單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績效管理機構申請覆核。績效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進行覆核,並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第二十六條 績效管理機構每年度組織社會公眾對績效責任單位的總體工作情況通過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滿意度評價並徵求意見。
對政府年度工作計畫所確定的重點工作,績效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利害關係人進行專項社會評價。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眾評價意見反饋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績效管理機構每年度組織市和區、縣(市)領導人員對本級績效責任單位的總體工作情況進行滿意度評價。
第二十八條 績效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對績效責任單位申報的特色項目、創新項目和創優項目進行特色評估。
特色評估按照績效責任單位申請、績效管理機構審核、第三方評估等程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績效管理機構對目標考核、社會評價、領導人員考評、特色評估等結果進行匯總,形成績效評估結果。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將績效評估結果報請績效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將經績效管理委員會批准的績效評估結果告知績效責任單位,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對績效評估中反映出的問題和社會評價意見進行分析,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對績效責任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重點整改目標進展情況統一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估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預算管理、編制管理、獎勵懲戒、領導人員職務升降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對績效評估結果合格以上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績效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取消當年或者次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對連續兩年績效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單位,除按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對連續三年以上績效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單位,除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理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解聘或者辭退。
第六章 績效問責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績效管理機構在績效評估中予以扣分;情節嚴重的,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績效評估結果直接確定為不合格:
(一)績效管理自我評價嚴重失實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規定提交年度績效自評報告的;
(三)未依法公開績效信息,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績效信息的;
(四)阻撓績效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績效管理職責,或者拒不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數據等績效信息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告誡或者停職檢查;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上級機關確定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二)不正確執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策和部署,影響整體工作部署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公眾反映強烈的;
(四)玩忽職守,造成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五)重大決策失誤的。
第三十七條 績效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告誡或者停職檢查;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一)在組織實施績效管理中,工作效率低下,嚴重影響績效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
(二)不按照規定辦理績效管理方面的申訴或者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在績效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
(四)泄露績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五)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以外的其他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其工作人員的機構、組織,其績效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其他4位委員的委託,現就《杭州市績效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政府績效管理是以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為目的,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指標體系和工作機制,對政府及其部門履行職能、完成工作任務、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實施精細管理,對其工作實績、效率和效益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並運用考評結果,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的一種新型管理方式。
政府績效管理髮端於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西方政府重塑、改革浪潮和
新公共管理運動,許多國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規定了績效管理程式及方法。1993年,美國頒布了《績效結果法案》,規定聯邦政府“每個機構應當提交年度規劃和報告”,財政預算與政府績效掛鈎;英國1997年頒布《地方政府法》規定,地方政府必須實行最佳績效評價制度,各部門每年都要進行績效評估工作,評估要有專門的機構、人員及固定的程式。
我國的政府績效管理工作沒有直接的法律支撐,大多由各地方通過政府檔案的形式推動。國內有些地方將政府績效管理當作“
一把手工程”,工作的啟動和開展主要取決於地方政府領導人對這項工作的認識程度。我國在政府績效評估和管理領域的立法缺失,已經成為政府績效管理深入有效開展的瓶頸。
杭州綜合考評源自1992年實施的
目標責任制考核,2000年在全國率先推行“滿意單位和不滿意單位”評選活動,2005年開始實施目標考核、社會評價、領導考評三位一體的綜合考評,2011年被國務院政府績效管理聯席會議列為全國政府績效管理試點,2012年市委市政府決定杭州市綜合考評審員會增掛“杭州市績效管理委員會”牌子,同時市考評辦增掛“市績效辦”牌子,負責全市綜合考評和績效管理日常工作。從1992年至今,杭州績效管理走過了二十三個年頭,具有豐富的開展政府績效管理的實踐經驗。杭州績效管理已經形成了穩定、開放的民主參與機制,政府績效管理理念得到普遍認同,良好的評估環境正在形成;績效管理方式漸趨科學化,評估手段趨於多樣化;政府績效評估主體多元化,公民評議趨於程式化和規範化。杭州的探索得到了國內外理論和實踐工作者的充分認同。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對杭州的成功經驗進行制度化、規範化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一是有利於提升績效管理的權威性。用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界定績效管理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與責任,有利於提升績效管理的地位,強化績效管理的執行力度,增強權威性,提高公信力;二是有利於增強績效管理的規範性。用法律的形式對績效管理各個環節、各項內容以及實施的方式、方法和步驟等作出嚴格而明確的規定,使績效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違法必究,增強其規範性、穩定性和持續性;三是有利於強化績效管理理念。使之深入到每一個公職人員心中,使績效管理辦法內化為每個公務員的工作規範,用法律的形式治理庸官懶政;四是有利於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當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起草過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績效管理,市委市政府專門出台了《關於最佳化綜合考評強化績效管理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快政府績效管理立法工作,實現我市績效管理法制化、規範化。自2010年開始,市考評辦就開展了對杭州市績效管理立法的研究,並啟動《杭州市績效管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3年,《杭州市績效管理條例》被列為市人大常委會2013年度調研項目;2014年,條例被列為預備項目;2015年,條例被列為正式項目。
三、主要內容
《杭州市績效管理條例(草案)》共8章53條,明確了杭州市績效管理的總則、績效管理機構、績效管理規劃、日常績效管理、績效評估、績效結果運用、績效管理問責等內容。
(一) 關於績效管理機構
加強、推進績效管理工作必須要有強有力的組織保障。杭州2006年即在國內首先成立了專門從事黨政機關績效考評的職能部門——
杭州市綜合考評審員會辦公室,2012年增掛了杭州市績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牌子,因此,有必要把行之多年、運作良好的組織經驗予以固化,以地方先行立法賦予績效管理機構合法性地位,使其職責法定。為此,條例草案明確了市績效管理委員會與市績效辦的法律地位以及各自職責,規定“本市設立的績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績效委),依照本條例規定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績效管理工作;市績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績效辦)為市績效委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並組織實施績效管理有關工作。” 同時,把“市績效管理相關部門(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政等)工作職責”、“績效管理單位的主體責任”、“縣級績效管理機構”、“績效管理工作人員要求”等內容亦予以規範化、制度化,相對明確了績效管理相關部門的範圍、職責以及納入績效管理單位加強自身績效管理責任的落實。
同時,為加大績效管理人才的培養力度,條例草案還規定績效工作人員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績效管理工作相適應當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市績效辦應當對有關單位的績效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
(二)關於績效管理規劃和日常績效管理
績效規劃制度,有利於各單位有效地保持正確的方向和政策的連續性,保證各部門既重顯績又重潛績,條例草案規定了績效管理機構績效規劃和年度績效目標設定中的管理許可權,對年度績效目標的執行與日常監督、績效信息的報送和發布、日常績效改進、回應民眾訴求、績效分析與治理診斷調查、效能建設以及績效管理的信息化建設等進行具體規定。
在我市綜合考評和績效管理經驗的總結與提煉基礎上,條例草案還設立了績效報告制度,以進一步強化各單位績效理念,真正用績效管理的方法來開展工作,同時規定部門間在績效管理制度設計、日常管理、績效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協同機制,以體現績效管理制度協同治理的優勢。
開展專項績效管理是提升績效管理全面性和科學性的重要舉措,條例草案對專項績效管理專門作了規定,為本地區的重大經濟社會政策、項目及財政預算等進行績效管理預留空間。在部門聯動機制方面,條例草案對績效管理相關部門的組成、職責及工作機制也作了規定。
條例草案強調突出公民導向,有序擴大公眾參與的範圍與渠道。一是在績效管理全過程注重公眾意見的吸收和套用,社會公眾對績效規劃、績效目標的設定和執行有參與權;二是強調績效信息和績效評估結果的主動公開,社會公眾對績效目標的進展情況、社會評價意見整改情況、年度綜合考評結果等有知情權;三是強調民眾滿意度是檢驗政府績效的重要標準,社會公眾和服務對象對納入績效管理單位有評價權。
(二) 關於績效評估
針對目前杭州“3+1”的綜合考評模式的實踐,條例草案對評估體系、社會評價、目標考核、領導考評、特色評估等加以規範。為妥善處理立法的穩定性與全面深化改革的變動性之間的關係,給杭州的績效管理留出一定的機動空間,條例草案還專門規定評估體系可進行技術調整 。
第三方評估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專業性和客觀性。發展第三方評估,有助於促進績效評估的規範化、科學化。為鼓勵和引導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績效評估,促進第三方評估規範發展提供了基礎。條例草案還規定,“市績效辦可以委託績效評估專門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中介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對部分績效目標開展專業測評。”,體現了績效管理必須注重第三方評估的大趨勢。同時,專門賦予納入績效管理單位對目標考核結果的申請覆核權。
(四)關於績效評估結果運用
績效管理結果的有效運用,激勵組織和個人積極改進績效,是績效管理取得成功的關鍵要素。條例草案對績效改進作了不同形式和要求的規定,而在績效結果運用方面,不僅體現了績效管理的導向和約束作用,在問責制度上實現了突破,而且拓展了績效結果使用的範圍與功能,探索建立了“面向產出和結果”的績效管理聯動機制,將績效管理結果與政績衡量、領導決策、政策調校、預算安排、編制調配、行政獎勵、行政問責、選任幹部等人財物的投入適當掛鈎,以進一步發揮績效管理在資源配置上的作用。
條例草案還規定納入績效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績效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過錯所應當承擔的責任、責任的種類以及問責的主體,強化了績效管理的剛性。
為保證績效管理的持續性和制度化,條例草案還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上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上年度開展績效管理工作的情況。”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