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運輸管理辦法

《杭州市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運輸管理辦法》在1999.11.18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運輸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1.18
  • 實施時間:1999.11.18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交通管理,規範營業性人力三輪車的經營行為,限制並逐步淘汰營業性人力三輪車的運輸方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市區範圍內從事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經營者)以及運輸服務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運輸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公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辦法。
公安、工商、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營業性人力三輪車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對營業性人力三輪車的運力實行巨觀調控、限制並逐步淘汰的原則。
本市市區範圍內一律不得新辦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運輸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
現有的營業性人力三輪車經營者,一律不得新增三輪車運力。
第五條 已經取得人力三輪車經營許可證並已領取人力三輪車營業標誌牌、營運服務證,從事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經營期限,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辦理變更營業執照的經營期限。
嚴禁塗改、偽造或轉讓、轉租、轉借經營許可證、營業標誌牌、營運服務證。
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達到報廢年限的,由市公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銷毀,並相應註銷該車的經營資格。
第六條 營業性人力三輪車應當採用市人民政府審定的統一車型。
嚴禁擅自拆裝或改裝統一定型的營業性人力三輪車。
第七條 個體經營的人力三輪車,除經營者本人外不得另行配備運輸服務人員;其他營業性人力三輪車每輛可配備兩名運輸服務人員。
第八條 從事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運輸服務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男性,身體健康,能適應人力三輪車運輸服務;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
(三)具有杭州市區常住戶口的城鎮居民。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應經市公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營業性人力三輪車服務資格證(以下簡稱服務資格證)。
第九條 營業性人力三輪車營運時,運輸服務人員必須佩帶服務資格證,在車上明顯位置安裝營業標誌牌,懸掛價格管理部門監製的價格標準標誌,不得將經營工具轉借或出租給他人經營。
第十條 營業性人力三輪車載人不得超過兩人(坐在指定的座位上),但允許隨乘12周歲以下的兒童一名。
第十一條 經營者在營運時,應熱情服務、禮貌待客,主動為乘客提供方便。嚴禁欺行霸市、強拉客貨、敲詐勒索、刁難乘客和貨主。
第十二條 經營者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輛完好,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保證乘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
第十三條 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公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經營者必須執行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運輸價格,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專用發票。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公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人力三輪車運輸經營業務的,予以取締,處以2000元罰款;
(二)轉讓、轉租、轉借經營許可證、營運服務證和營業標誌牌的,處以2000元罰款,並收繳相應的經營許可證、營運服務證和營業標誌牌;
(三)將營業性人力三輪車交給不具有該車服務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營運活動的,對運輸服務人員處以200元罰款,對該車所屬的經營者處以2000元罰款,並註銷該車的經營資格,收回該車的營業標誌牌、營運服務證等牌證,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註銷其非機動車行駛牌證;
(四)運輸服務人員營運時未佩帶服務資格證或未在營業性人力三輪車的明顯位置安裝營業標誌牌的,處以200元罰款;
(五)運輸服務人員營運時不按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罰款;
(六)不按規定使用統一定型車輛或擅自拆裝、改裝統一定型車輛、擅自更新車輛的,處以2000元罰款;
(七)在營運時欺行霸市、敲詐勒索、途中甩客或拒絕檢查、漫罵、毆打乘客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服務資格證30天至60天,情節嚴重的,註銷其服務資格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經營單位在一年內違章經營受到處罰的人次超過單位運輸服務人員總數5%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對私自出售、轉讓人力三輪車運輸發票的或不按規定使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塗改、偽造、轉讓、轉租、轉借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或吊銷其營業執照,並處以2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擅自提高運輸收費標準或營運時不按規定懸掛價格標準標誌的,由價格管理部門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1992年6月6日發布的《杭州市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運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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