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9年12月20日
- 施行時間:2020年2月1日
辦法全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杭州市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徐立毅
2019年12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建設,實施“擁江發展”戰略,探索“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新模式,貫徹“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建設生態文明,持續保障和改善民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的規劃、保護、建設、發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地域範圍為淳安縣行政區域,發揮生態資源優勢,探索人和自然和諧共生髮展路徑,實施特殊的管理體制機制,實現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人民民眾高品質生活的地區。
第三條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管理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理念,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和保障民生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特別生態功能區重大規劃編制、重大項目和重要區塊建設和績效考核,決定特別生態功能區建設的重大決策。
本市設立杭州市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特別生態功能區建設各項工作推進,定期研究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落實階段性目標;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淳安縣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是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上級政府的戰略決策部署,根據本辦法規定組織編制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規劃,研究制定特別生態功能區建設的政策和措施,協調本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執法活動。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水利、文化、旅遊、民政、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工作的指導,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同做好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根據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建設和管理需要,可以成立專門研究機構,開展湖泊生態治理、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方面的專項研究,為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建設和保護提供決策參考。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等相銜接。
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保護與發展的各類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
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範圍內原有的規劃與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總體規劃不相符的,應當依法進行修訂。
第八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千島湖湖區及周邊自然山水景觀風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保持自然山水景觀風貌的完整性。
第九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劃評估機制,定期對特別生態功能區各類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作為規劃最佳化、修改的依據。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十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下列要求編制特別生態功能區的水質、大氣、土壤、生物多樣性、水資源、水生態、森林資源等生態環境指標體系:
(一)生態環境狀況指數(EI值)穩定在優;
(二)千島湖總體水質、出境斷面水質狀況保持為優;
(三)森林覆蓋率穩定在76.79%以上。
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對生態環境各項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的農業、林業、居民生活、工業等專項污染防治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要求,採取措施合理控制農藥、化肥使用總量,對農業生產主體使用農藥、化肥進行培訓和指導;推行養殖廢棄物科學處置和綜合利用;制定漁業生態養殖規劃,最佳化魚類品種結構,控制投餌式養殖,推廣生態循環式養殖模式。
第十三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林業生態安全和面源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要求,採取措施減少林業面源污染,推進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推廣林業生態經營模式。
第十四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質保護生活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要求,採取措施推進千島湖沿岸地區的截污納管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等工作,建設“污水零直排區”;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改造,實現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達標排放。
第十五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工業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要求,採取措施最佳化工業產業布局,促進生態工業發展,形成生產生活生態融合、人口資源環境和諧格局。
第十六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在軌道交通、沿湖交通主幹道、航運碼頭和通用機場等建設中,按照高於國家標準的要求,採取噪聲、水、大氣等污染防治措施;建立船舶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和上岸處置制度。
第十七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自然保護地管理,進行森林撫育,建設彩色森林,並開展山體、湖岸、濕地、沙洲、島嶼、流域、河流入湖口等生態修復,對廢棄礦山、項目竣工施工場地、廢棄堆放場等進行清理、復墾或者生態化改造。
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千島湖臨湖生態緩衝帶建設,在具備條件的入湖溪流及周邊建設生態攔截帶(溝)。
第十八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防洪排澇設施建設,開展水土流失監測和治理;在符合條件的地區有序實施高陡坡耕地退耕還林,提升涵水保土功能。
第十九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特別生態功能區土地、濕地、水、礦產、森林、水產、野生動植物等資源調查。
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水資源保護規劃,統籌水資源利用和開發。市人民政府調整區域水資源配置方案的,應當事前聽取淳安縣人民政府意見。
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和發展總體規劃要求,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剛性約束條件,控制土地開發強度,實行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總量控制。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二十條 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總體規劃要求,會同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綠色農業、生態工業、服務業發展規劃,推動與生態環境相適應的綠色農業、生態工業、生態旅遊服務業發展,建立產業生態化與生態產業化融合發展機制,構建低排放、高效益的綠色產業體系。
第二十一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茶葉、乾(水)果、蠶桑、中藥材、食用菌、有機漁業等重點特色產業建設,培育特色農產品品牌,建立農產品溯源機制、質量標識制度、政府信用背書機制和農產品上行機制,推進農業和文化、旅遊融合,支持集約化綠色農林生產模式發展。
第二十二條 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生態工業、高 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重點支持大健康、水飲料、智慧型製造、有機食品、農產品精深加工等綠色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以生態旅遊業為支柱的現代服務業發展,鼓勵文化創意、會議會展、運動休閒、康體養生、科研設計、總部經濟和大培訓等綠色高附加值服務業的發展,培育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等數字經濟產業。
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千島湖旅遊全域化發展戰略,推進特別生態功能區生態旅遊品質化、智慧化、融合化發展,通過旅遊項目布局、旅遊產品供給、旅遊新業態培育、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等措施,創建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和國家級旅遊度假區。
第二十四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圍繞構建便捷化、綠色化、智慧型化綜合立體交通運輸體系目標,推進特別生態功能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推進公路、航運、通用航空等交通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編制本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應當體現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的特殊需求。
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特別生態功能區各類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統籌產業平台的空間分布、數量規模、產業定位,設定單位土地面積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的產業平台納入市級統籌布局,實行統一招商、統一管理;制定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到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發展,採取措施推進飛地經濟發展。
第五章 民生保障
第二十六條市科技、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教育、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支持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鄉(鎮)服務站(所)發展制度,委派高級技術人員入駐服務站(所)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要求實現特別生態功能區社會保障市級統籌,並達到市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特別生態功能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範體系,統籌特別生態功能區重大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按照要求實現公共服務達到市平均水平。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特別生態功能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給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推進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台、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等建設,建立重大決策社會穩定評估機制,提升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實現城市管理、社會服務、社會治安融合發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本市建立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各級政府資金共同投入機制。市人民政府、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將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所需經費列入市、縣年度財政預算,並加大對城鄉融合、生態環境保護、產業培育等政策資金的統籌力度。
第三十一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特別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建設,提高監測點位布局密度,提升應急監測能力。
第三十二條 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執法活動,建立協同執法信息聯動機制。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總體規劃要求,建立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考核機制,制定考核辦法,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淳安縣人民政府實施年度考核。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實行單列考核和差異化經濟指標考核機制。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和淳安縣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別生態功能區保護和發展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推諉塞責行為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