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排水管理辦法

《杭州市排水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正文,解讀,

正文

第一條為了規範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鄉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排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泵站、城鎮污水處理廠(站)等及其附屬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參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出資建設供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監督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排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水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城市管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所屬的排水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排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城鎮內澇和排水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排水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化。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標準、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排水設施規模、布局和建設時序,污水、污泥處理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內容,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明確城鎮內澇防治目標、要求和防治措施,並納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第七條市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按照防治城鎮內澇優先和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現有公共排水設施未達到標準或者不能滿足排水防澇需求的,應當制定年度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設施,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畫相銜接,同步建設公共排水設施。
第八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結合本市的氣候、地理、人文特點,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圖集和技術導則,指導本市的海綿城市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設施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逐步減少採用雨水快排、直排的排水方式。城市道路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城市公共廣場和戶外公共停車場應當優先使用透水性材料鋪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和其他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除經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外,城鎮規劃區內禁止填湖造地,禁止對城市河道實施硬化、截彎取直。
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除按照要求設定的應急排放口外,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自然水體。尚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改造計畫,組織開展雨水、污水分流設施改造。
第十條基坑開挖等施工過程中排出的地下水,應當經沉澱達到周圍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後排入雨水管網。公共建築、工業生產產生的空調冷凝水,景觀水體出水,游泳池整池換水等應當排入雨水管網。
第十一條城鎮規劃區內新建住宅的陽台(平台)應當按照要求設定污水管道,並納入污水管網。現有城鎮住宅的陽台(平台)未設定污水管道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畫,逐步增設污水管道。
第十二條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記手續,明確建成後的接收、管理單位。
第十三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向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類別名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使用居住區配套商業用房的排水戶直接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單獨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通過居住區的自建排水設施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第十五條商業綜合體等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由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第十六條污水排放口的設定應當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技術規範要求。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不得將雨水排入污水管網。
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不符合標準的,應當經預處理達標後方可排入污水管網。
第十七條從事餐飲、機動車清洗和維修、建築施工、建材沖洗、美容美髮等產生油脂、泥砂、毛髮等污染物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建油水分離裝置、泥砂沉澱池、毛髮收集裝置等污水預處理設施,並保持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自建排水設施需要連線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到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接管手續。
第十九條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維護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專業單位實施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人可以委託專業單位實施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居住區的自建排水設施,由業主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實施維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城鎮老舊居住區的排水設施,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其指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產權人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的排水設施,由所在地的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水管理實際需要,編制年度公共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定期進行檢修、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定期進行清淤,保持公共排水管網通暢;
(三)公共排水設施發生積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以及井蓋破損、丟失的,應當及時搶修,並在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報告排水主管部門;
(四)採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河水、山體滲水等進入污水管網;
(五)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巡查、抽檢等方式,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一)直徑600毫米以上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5米區域;
(二)直徑不足600毫米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2.5米區域;
(三)排水渠護坡邊緣兩側各3米區域;
(四)泵站、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以規劃用地紅線為準。
第二十三條在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或者因排水設施割接等施工需要中斷排水設施運行的,應當與維護管理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和臨時排水處置方案,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施工活動對公共排水設施安全影響較大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設施保護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施工過程中對作業影響區域採取動態監測等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排水措施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排水設施;
(二)穿鑿、堵塞排水設施;
(三)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
(四)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煙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排水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從排水設施內截流取水;
(七)在排水管道上方種植影響管道安全的深根植物、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基樁等設施;
(八)擅自啟閉排水設施閘門;
(九)覆蓋檢查井、閘門等設施;
(十)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十一)其他損害、侵占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暴雨內澇防範應急預案,建立城鎮暴雨內澇監測預警體系,健全信息共享和協調聯動機制,落實暴雨內澇防範應急措施,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汛期前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設施、老舊居住區等易澇區域的治理,配備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
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排水設施正常運行。
在汛期或者發生特殊情況時,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八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排水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計畫,並安排資金組織建設,逐步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全覆蓋。
毗鄰城鎮、靠近城鎮污水管道的村莊,其生活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污水管道;其他村莊應當建設相對集中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在農村地區從事農家樂、民宿等經營活動的,應當設定油水分離裝置,並將污水排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九條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綜合考慮本地區人口分布、自然環境等因素,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藝類型。
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藝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維護管理。由村民集資、村民委員會籌資或者社會捐資建設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移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維護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招標等方式,確定專業單位實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維護,確保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當排入雨水管網而排入污水管網的,由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號公布的《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2018年12月13日,市政府發布第314號令,公布了《杭州市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對《辦法》的主要規定作如下解讀:
1.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2000年12月,市政府第163號令公布了《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對強化排水設施管理,規範城市排水秩序,加強污水治理和改善水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建設的推進和生態保護要求的提高,原辦法已經不適應新的發展要求。為進一步提升城市治理能力,鞏固 “五水共治”成果,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理順排水監管體制,推進排水設施建設,強化排水行為管理,構築覆蓋城鄉的排水體系,有必要制定新的排水管理辦法。
2.《辦法》具有哪些特點?
《辦法》具有如下特點:一是體現城鄉統籌原則,將城鎮、農村排水管理納入了管理範圍,將管理範圍延伸至縣市和農村區域,實現了市域的全覆蓋。二是遵循法制統一原則,依照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根據排水實踐,構建了具有我市特色的排水管理規範體系。三是注重可操作性原則,緊密結合我市排水管理工作實際,重點圍繞排水許可、海綿城市建設、排水設施保護和維護管理等內容,增強了規範的可操作性。
3.《辦法》對排水設施是如何界定的?
《辦法》在第三條對排水設施的概念作了明確,規定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泵站、城鎮污水處理廠(站)等及其附屬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其中,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參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出資建設供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4.排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由誰負責?
《辦法》在第十九條規定,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維護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專業單位實施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人可以委託專業單位實施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居住區的自建排水設施,由業主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實施維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城鎮老舊居住區的排水設施,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其指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產權人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的排水設施,由所在地的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
對農村地區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主體,《辦法》第三十條也予以了明確。
5.針對陽台廢水治理問題,《辦法》做了哪些規定?
目前居民住宅小區因生活習慣和空間利用方便,在陽台放置洗衣機和盥洗池、拖把池等現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其排放的污水進入雨水管網,造成河道污染,已成為城市水環境治理過程中需要面對的難題。為了解決陽台污水問題,《辦法》規定城鎮規劃區內新建住宅的陽台(平台)應當按照要求設定污水管道,並納入污水管網;現有城鎮住宅的陽台(平台)未設定污水管道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畫,逐步增設污水管道。
6.《辦法》對“清水”排放做了哪些規定?
目前,我市的城市污水處理廠維持在高位運行,尖峰時段經常超過設計處理能力的極值。為防止“清水”排入污水管網,減輕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運行壓力,發揮污水系統最大減排效益,《辦法》對未被污染的“清水”排放作了特別要求,規定基坑開挖等施工過程中排出的地下水,應當經沉澱達到周圍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後排入雨水管網,公共建築、工業生產產生的空調冷凝水,景觀水體出水,游泳池整池換水等應當排入雨水管網,以避免給污水管網增加不必要的負擔和運行成本。
7.《辦法》規定禁止實施哪些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為保障排水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辦法》在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作了明確列舉,規定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1)損毀、盜竊排水設施;(2)穿鑿、堵塞排水設施;(3)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4)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煙等廢棄物;(5)建設占壓排水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6)從排水設施內截流取水;(7)在排水管道上方種植影響管道安全的深根植物、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基樁等設施;(8)擅自啟閉排水設施閘門;(9)覆蓋檢查井、閘門等設施;(10)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11)其他損害、侵占排水設施的行為。
8.《辦法》對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據此,《辦法》根據我市實際,規定了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1)直徑600毫米以上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5米區域;(2)直徑不足600毫米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2.5米區域;(3)排水渠護坡邊緣兩側各3米區域;(4)泵站、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以規劃用地紅線為準。
在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或者因排水設施割接等施工需要中斷排水設施運行的,應當與維護管理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和臨時排水處置方案,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施工活動對公共排水設施安全影響較大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設施保護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施工過程中對作業影響區域採取動態監測等保護措施。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排水措施的費用。
9.海綿城市是水資源利用新理念,《辦法》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以及我省“五水共治”工作要求,《辦法》規定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圖集和技術導則,指導本市的海綿城市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市政設施的,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優先使用透水性材料鋪裝,逐步減少採用雨水快排、直排的排水方式。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和其他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10.哪些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排水許可?《辦法》關於排水許可的辦理有哪些具體規定?
《辦法》在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明確了需要辦理排水許可的主體——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考慮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含有新的污染物的排水行為可能會出現,為此《辦法》還為未來管理預留了空間,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類別名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根據排水管理的最新動態,針對居民區、商業綜合體排水管理的實際,創新了排水許可的管理方式,規定通過居住區的自建排水設施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商業綜合體等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由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辦法》對排水需要進行預處理的情形也作了規定,從事餐飲、機動車清洗和維修、建築施工、建材沖洗、美容美髮等產生油脂、泥砂、毛髮等污染物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建油水分離裝置、泥砂沉澱池、毛髮收集裝置等污水預處理設施,並保持設施正常運行。
11.公共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有哪些?
《辦法》明確規定了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具體包括:(1)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定期進行檢修、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2)定期進行清淤,保持公共排水管網通暢;(3)公共排水設施發生積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以及井蓋破損、丟失的,應當及時搶修,並在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報告排水主管部門;(4)採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河水、山體滲水等進入污水管網;(5)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12.《辦法》關於農村地區生活污水排放作了哪些規定?
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農村地區排水設施的建設力度,完成了近2000個行政村 9000餘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體系初步形成。為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實現農村地區排水系統建設、管理、維護機制的常態化、長效化,《辦法》主要作了下列規定:首先,明確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責任,按照屬地原則,規定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排水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計畫,並安排資金組織建設,逐步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全覆蓋。其次,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工藝選擇作出了規定,要求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因地制宜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藝類型,並定期進行評估和調整,實現處理效果和經濟成本的最最佳化。最後,明確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為防止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失管”而荒廢,規定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由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維護管理,並可以委託專業單位實施維護運營,實現專業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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