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杜飛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慈利
- 出生日期:1958年6月
- 職稱:國家一級武術裁判,一級武師,高級氣功師
1979年從師於邱服義習中醫、氣功,後皈依嵩山少林寺,從師於素喜,擅長自然門拳械、矮襠腿、散打、氣功、國家規定套路及兵器。1986年,參加湖南省體委拳師資格考核獲第一名;1987年6月,參加武當武術擂台賽獲冠軍;1988年,參加廣東武術觀摩賽獲鷹爪拳第一名;1995年,參加酒泉地區武術比賽分別獲散打、氣功第一名;1996年,參加中國傳統武術硬氣功交流賽獲優勝獎。曾應邀擔任多部電影、電視片的武術指導。其創辦的中國自然門武館,在湖南、湖北、山西等地均辦有分館,培養了一大批學生,其中彭榮剛參加湖北省農民運動會獲大刀冠軍,常從雙參加荊州第七屆武術比賽獲優勝獎,彭障華參加1996年武當山武術比賽獲第三名,並有部分學生參加武警部隊大比武獲獎。有論文發表於《武當》、《武林》等報刊。湖北人民廣播電台、《荊州報》等眾多新聞媒體介紹過其事跡。傳略已入編《中國當代武林名人志》、《中國氣功名人辭典》等書。 郵址:415200 湖南臨澧縣望城矮架山自然門武館。
2006年杜心五後代杜芳等起訴杜飛虎、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侵權,被告杜飛虎假冒杜心五之嫡系子孫而以盈利為目的,將《杜心五自然門武功集粹》一書(在該書中有捏造其為杜心五長孫的情節和偽造杜修嗣的筆跡自封為自然門第三代掌門人的身份的行為)交付出版與散發,既有違社會道德,也侵犯了四原告作為杜心五後代合法的身份權利,應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杜心五後代勝訴,判決如下:
1. 被告杜飛虎不得再將《杜心五自然門武功集粹》一書交付出版發行,並在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書面向四原告賠禮道歉。
2. 被告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在本判決生效之日停止對《杜心五自然門武功集粹》一書的出版發行,並將現有存書自行銷毀。
3. 由被告杜飛虎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向四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二萬元、精神撫慰金一萬元合計三萬元,被告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對被告杜飛虎的前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4. 駁回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總計5250元,由四原告承擔1250元,由被告杜飛虎和被告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共同承擔4000元。
2. 被告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在本判決生效之日停止對《杜心五自然門武功集粹》一書的出版發行,並將現有存書自行銷毀。
3. 由被告杜飛虎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向四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二萬元、精神撫慰金一萬元合計三萬元,被告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對被告杜飛虎的前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4. 駁回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總計5250元,由四原告承擔1250元,由被告杜飛虎和被告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共同承擔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