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重大責任事故案是2015年04月17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4月17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重大責任事故罪
案由,案例,
案由
重大責任事故罪。
案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朝刑初字第100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15]6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逄穎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杜×於2014年6月23日20時許,安排施工人員劉×(男,歿年30歲)在本市朝陽區×郊野公園對面燃氣改造工程工地內施工,因未按照工作程式進行放坡或加可靠支撐,造成管溝坍塌,致使劉×死亡。經《法醫病理學鑑定書》認定,劉×符合缺氧窒息而死亡。被告人杜×後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自動到案。相關經濟損失已賠償。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現場照片,證人楊×、崔×、范×、孔×、劉×、葛×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杜×的供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事故調查報告,死亡證明書,法醫病理學鑑定書,工程分包契約,協定書,到案經過及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法制觀念淡薄,在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有自首情節,且相關經濟損失已賠償,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綜上,根據被告人杜×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李曉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劉宇
刑事判決書
(2015)朝刑初字第100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15]6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逄穎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杜×於2014年6月23日20時許,安排施工人員劉×(男,歿年30歲)在本市朝陽區×郊野公園對面燃氣改造工程工地內施工,因未按照工作程式進行放坡或加可靠支撐,造成管溝坍塌,致使劉×死亡。經《法醫病理學鑑定書》認定,劉×符合缺氧窒息而死亡。被告人杜×後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自動到案。相關經濟損失已賠償。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現場照片,證人楊×、崔×、范×、孔×、劉×、葛×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杜×的供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事故調查報告,死亡證明書,法醫病理學鑑定書,工程分包契約,協定書,到案經過及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法制觀念淡薄,在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有自首情節,且相關經濟損失已賠償,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綜上,根據被告人杜×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李曉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