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縣東灣鄉楊家屯村原村務負責人李靜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固安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靜峰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