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銀生
- 出生日期:1962年
- 職業:律師
- 性別:男
李銀生 北京法大律師所高級合伙人,李銀生,合肥工進金屬結構裝璜廠副廠長,李銀生副教授,
李銀生 北京法大律師所高級合伙人
1993年開始從事律師工作及法學研究工作,現兼任北京大學信用與法律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套用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為政法大學研究生講授法律實務,主要講授刑事案件及契約糾紛法律實務)。常應邀在一些大學及場所講課,如在北京大學、人民大學、公安大學等大學講課;在全國政協禮堂、釣魚台國賓館、北京文化館等地講課。與他人合著有《中國法律專家論證全書》(任副主編)。因辦案多且質量高,1998年榮立法務部三等功。
李銀生92年從事律師及相關業務研究工作以來,撰寫過多篇論文,辦理過一千多起案件,例如:
1.代理北京某集團公司訴廣東某公司聯營契約糾紛案件,涉及財產標的1.5億。雙方因發生矛盾使合作項目停止,給雙方均造成很大經濟損失,經多次協商未果,遂訴諸法律。李律師以其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辨權為主要觀點提出代理意見,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主審法官的重視,在法官的建議下,雙方自願和解,最大限度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2.代理河南省某建築公司訴北京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一案,涉及標的8000餘萬元,原告訴請支付工程款並賠償經濟損失,被告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提起反訴。作為原告代理人,李律師提出如下觀點:1主體結構工程部分雙方已經結算,二次結構及裝修部分雖未結算,但均有雙方及監理簽字認可的憑證;2原告停工是因被告遲延支付工程款所造成,停工損失依法應予賠償;3被告反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理由不能成立,主體結構工程曾經驗收合格,二次結構及裝修部分雖未驗收但被告已入住多日,依法應視為合格。北京市二中院採納了李律師的意見,支持了原告的訴請駁回了被告反訴。
3.這是一起反敗為勝的借款擔保糾紛的案子:河南省某國有集團公司下屬有七個分公司和一所全寄宿學校,後改制為七個獨立的民營公司和一所私立學校。2004年某信用聯社將七個公司和私立學校告上法庭,要求七個公司償還5000餘萬元借款,要求該學校承擔擔保責任。某中院一審判決學校承擔保證責任。二審時李律師接受學校委託,閱卷後調取了某國有公司在工商局的檔案,向審理此案的河南省高院提出抵押擔保契約及房產抵押登記主體是無效主體,理由是:簽訂抵押擔保契約及辦理抵押登記的單位是某集團公司,而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某集團公司在簽契約及抵押登記之前兩個月就註銷了,且該學校對簽契約及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為不予認可。故抵押擔保契約及抵押登記行為均屬無效,一審判決學校承擔保證責任是錯誤的 應予糾正。河南省高院採納了李律師的意見,撤銷了一審關於學校承擔保證責任的判決,駁回了某信用聯社對學校的訴訟請求。
5.辦理在北京市被媒體關注有較大影響的因嫖資糾紛殺人案件,被告人劉新文被判死緩。2004年12月31日晚,在昌平區一房間內,因嫖資發生爭執,被告人用鐵棍毒打被害人頭部十數下,打掉牙齒,打爛嘴唇,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李律師接受委託為被告人辯護,面對如此情節惡劣的犯罪,殺頭的可能性很大,律師的職業要求令李律師儘可能要找出對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留其一條性命。在仔細研究案情後,為了凸顯被害人的過錯,李律師把整個犯罪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一般性互毆階段,從約定嫖資到使用鐵棍之前,該階段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在這一階段被害人有過錯,她擅自提高嫖資使雙方發生互毆;第二階段是致死性互毆階段,在這一階段被害人也有過錯。被害人為了制服被告人拿起鐵棍大打出手,被被告人奪過來將其打死,即被害人拿出了最終令其死亡的兇器。如果被害人不使用鐵棍打被告人,將不可能發生今天的結果。被害人有過錯是被告人可從輕處罰的一個情節。這一觀點是李律師從輕辯護的第一要點。第二觀點是本案被告人屬激情性殺人。兩人無冤無仇,僅係為嫖娼因嫖資爭執而互毆,在互毆過程中逐步升級將人打死。激情性犯罪也屬從輕的情節。除了上述觀點之外,李律師積極建議被告人家屬盡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被告人是山區農村人,其家屬借錢30000元,開庭前交到法院。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也是李律師從輕辯護的一個觀點。法院採納李律師觀點,從輕判處被告人死緩。
6.辦理由死刑到三年的案例。郝愛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安陽市有較大的影響,檢察院指控犯罪的標的較大,依指控被告人應判死刑。李律師接受委託後,經閱卷調查會見被告人認為,指控犯罪的證據鏈形不成,郝是發票的經手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知道發票屬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稱其不知道,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郝有犯罪故意,故應依疑罪從無的原則認定被告人無罪。安陽市中級法院採納辯護人的部分觀點,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判決後檢察院未抗訴,被告人未抗訴。辯護人認為本案雖然由死刑到三年對被告人來說已經很輕了,但此案依法應認定無罪。
7.辦理罪大惡極的死刑犯被判死緩的案件。98年被稱為建國以來豫北第一起系列搶劫殺人案,涉案人員十數人,犯罪分子瘋狂到白天一天入室搶劫五戶村民的程度,令附近村莊幾乎處於恐怖狀態。此案共槍斃了五名罪犯,但第二被告人王青山被判死緩。理由是:李律師作為王青山辯護人,面對證據充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基於律師的職業要求,唯一能做的就是建議其揭發犯罪爭取立功。被告人揭發了一起重大犯罪案件,李律師以律所絕密函件分送給公安、檢察、法院。公安機關很快破案,王青山因立功免於一死。
8.辦理劉保國故意傷害致死人命案,劉被判兩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李律師閱卷並調查後認為被告人有正當防衛的情節,被害人在持棍追打被告人弟弟時,被告人舉棍打擊被害人致傷而死屬防衛過當,應免於刑處或從輕判決。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採納辯護人的意見,從輕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李銀生,合肥工進金屬結構裝璜廠副廠長
李銀生 1941年4月生,江蘇武進人,武了肥工進金屬結構裝璜廠副廠長。系武進縣集郵協會會員。1978年開始集郵,主集C、S、JT票;兼集外國郵票。自辦《陽湖郵苑》雙月刊。
李銀生副教授
李銀生 副教授。男,1936年8月出生,江西樂安人。1960年畢業於江西師範學院。曾任江西師範大學計算機教研室主任。1960-1968年在江西師範學院數學系任教;1972-1977年在江西撫州地區教育局工作;1978年起返回江西師範學院工作。主要業績:專長計算數學與計算機教學和研究,代表作有《用阻尼Newdon法解項目反應理論中的三參數似然方程組》(《數值計算與計算機套用》1989〈1〉)、《計算機自適應測試系統》(《計算機與現代化》1987〈3〉)、《一元二次矩陣方程的選代解法》(《江西師大學報》1987〈3〉)。在全國和省級雜誌上發表論文共10多篇。1989年獲江西省教委科技成果三等獎,1992年獲國家科技成果完成者證書,1997年獲江西省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合作)。翻譯過俄文版的《莫斯科數學競賽集》一書。編寫過《計算方法基礎》、《組合數學基礎》、《最最佳化計算方法》等幾本教材講義。曾多次合作承擔過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科研課題,並發揮主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