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港區環境保護局原建設項目科(總量辦)科長李超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248800元,被平湖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基本介紹 中文名:李超一原職務:嘉興港區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科科長原工作單位:嘉興港區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