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義搶奪杜氏為妻案,此案是嘉慶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刑部陝西司覆核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有義搶奪杜氏為妻案
- 出處:《刑案匯覽》卷八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李有義
案件經過
李請囑蒸有義和杜氏素無瓜葛,因杜氏丈夫死了,想娶杜氏為妻,托人說媒遭拒絕。不久,聽說杜氏答應嫁給趙玉,於是起意搶奪,並邀李跟勞等同去。適逢杜氏在她故夫墳前燒紙,李有義等將杜氏搶回,並姦污了杜氏。陝西省審理本案,將鑽剃去案犯李有義判處絞監候。刑部陝西司覆核本案時指出,搶奪婦女,對素有瓜葛者,才依據曾否媒說而分別定罪,“如素無瓜葛,即先經媒說未允,亦應按例斬牛白決”。而杜悼才她碑氏給故夫燒紙時被搶,算路行婦女,不管事先是否媒說,芝妹求都應該將案犯依照“素無瓜葛,搶奪路行婦女例”定罪。案犯李有義糾邀李跟勞等搶人,人數在三人以上,已屬聚遷端想眾,李跟勞等聲稱因被哄誘而隨行,難保不是為推卸責任的狡辯之詞。而陝西巡撫對本案的判決,是把“素無瓜葛,聚眾搶奪路行婦女之案”引“素有瓜葛,先經媒說未允之例”來判決,牽強附會,與例不符。故陝盼囑紙希西司令陝西巡撫“研鞫確情,另行妥擬”,重新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