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燈

李加燈,男,1955年出生於義烏。曾任杭州拱墅區建設局黨委副書記、紀檢組長。

2017年11月1日,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2017年12月被開除黨籍、取消其退休待遇。 2018年4月,拱墅區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計人民幣2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加燈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55年
  • 出生地:浙江義烏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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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76年入伍,2001年3月轉業到地方。25年軍旅生涯中,多次受到部隊嘉獎,榮立二等功一次,從一名要塞炮兵團戰士乾起,一步一個腳印,逐漸成長為炮兵團長、區人武部部長,2002年底任拱墅區建設局黨委副書記、紀檢組長。2011年1月,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2012年4月退休。

人物事件

留置措施

2017年11月1日,經杭州市紀委監委和拱墅區委批准,拱墅區紀委監委對李加燈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對李加燈採取了留置措施

開除黨籍

2017年12月01日,杭州廉政網訊息,經查,李加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有住房,涉嫌貪污犯罪。
李加燈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經拱墅區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研究,並報拱墅區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加燈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拱墅區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

2018年4月9日上午,拱墅區法院對原杭州市拱墅區建設局黨委副書記、紀檢組長李加燈貪污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對李加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計人民幣20萬元。對李加燈貪污的房產(杭州市拱墅區遠大花園17幢904室)予以追繳,發還杭州市拱墅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收繳時退還相關繳款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加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總計704540.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加燈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法庭上當庭自願認罪,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各種問題均沒有依據可考,故不作採納。辯護人提出是否存在檢舉立功情節,因沒有證據予以證實,該情節不作認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態度、退贓等情節本院已作認定。根據被告人李加燈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及退贓情況,予以量刑。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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