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仲(北京房山區政府辦公室原主任)

李仲,曾任北京房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2016年3月,二審維持原判,以受賄罪判處李仲有期徒刑1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仲
  • 國籍:中國
  • 職業:曾任北京房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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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87年8月李仲參加工作。先後任史家營鄉黨委副書記、霞雲嶺鄉黨委副書記、周口店鎮副鎮長、良鄉鎮黨委副書記,2004年3月任長溝鎮鎮長,負責鎮政府的全面工作。案發前,李仲已經被調到房山區政府擔任辦公室主任。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2014年8月22日,房山區紀委通報稱,因涉嫌違紀違法,已經對李仲進行立案調查。
據檢方指控,自2009年至2013年間,李仲利用擔任長溝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范某擔任董事長的房地產公司提供幫助,並於2011年1月接受范某給予的一張50萬元的支票。
另外,李仲還利用職務便利,在江蘇省一家水利建築公司承包工程、結算事項中,以幫助借款為由,向該公司安某索要50萬元,2012年3月,以借款為由,索取500萬元。
作案後,李仲於2014年11月6日被抓獲,相關人員主動上交了100萬元。
檢方認為,李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李仲的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5年9月8日,被控涉嫌貪污罪,房山區政府原辦公室主任李仲在二中院受審,在法庭上,李仲表示不認罪。
一審查明,在案證據證明在長溝鎮對金庭基公司前期開發長溝鎮房地產項目的投入進行補償事項上,李仲作為長溝鎮黨委書記,具有主管職權,樊某因有求於李仲才送其50萬元。證人證言均證明李仲沒有借款50萬元給四街村,安某和楊某等人的證言均證明李仲以幫助他人借款為名向安某索取賄賂的事實。
法院認為,李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最終,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仲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1萬元,在案扣押的15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因受賄被判11年後,李仲提出抗訴。
2016年3月,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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