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人志,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2010年9月因受賄罪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人志
- 國籍:中國
- 職業:廳級幹部
- 主要成就:個人或勞動模範榮譽稱號
- 所屬公司: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
- 罪因:受賄罪及巨額財產
被封“抱怨帝”,生平經歷,涉嫌受賄,斂財途徑,一審宣判,
被封“抱怨帝”
《檢察日報》2010年10月26日報導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甘肅受賄數額最大的案件。階下囚李人志抱怨起了紀檢部門:“如果紀委、檢察院能夠定期不定期地預防腐敗、廉政警示談話,我就可能不會犯罪。”
“我曾經有過美好向上的追求,也想做一個純潔高尚的人,沒想到如今卻淪為一名罪孽深重的階下囚。如果紀委、檢察院能夠定期不定期地對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進行預防腐敗、廉政警示談話,我就可能不會犯罪,即使犯了也會有所收斂,不會發展到今天這種嚴重程度。”好一個振振有辭的“抱怨帝”!
生平經歷
李人志出生於普通的農民家庭,初期,他在工作中鑽研業務,業績突出,曾因井下連續工作一個月,患嚴重傷寒便血,險些喪命。
李人志在生活中比較節儉,從不亂花錢。他曾多次獲得先進個人或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得到時任靖遠礦務局紅會四礦礦長(解亞玲之父)的賞識,被招為婿。
李人志從一名普通電工乾起,通過個人努力,35歲任靖遠礦務局計畫處副處長,39歲任華亭管委會副主任(副廳級),42歲任華亭煤業集團黨委書記、副董事長(正廳級),可謂仕途春風得意、一路順風。在擔任華亭管委會副主任後,李人志受到身邊和社會上一些消極醜惡現象的影響,見那些民眾強烈反對的領導仍毫髮無損地坐在官位上,他的人生觀、價值觀開始扭曲,萌發了腐敗的僥倖心理。
隨著地位升高、權力增大,他常以工作忙、應酬多為藉口,放鬆了學習,疏於律己,貪慾日生,開始走上犯罪道路。特別是調任窯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後,他的私慾日漸膨脹,徹底放棄了警惕和約束,置黨紀國法於不顧,濫用職權瘋狂斂財,最終墜入犯罪深淵。
涉嫌受賄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李人志於2003年至2009年5月間,利用其擔任華亭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窯街煤電集團黨委書記兼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設備採購、契約簽訂以及職員職務晉升、調整、調動等公務活動中,先後81次單獨或通過其妻解亞玲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107萬元。
經查,案發時,李人志的家庭實際財產為2442.4萬元,其中非法所得2020.9萬元,除受賄的1107萬元外,另有913.9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斂財途徑
瘋狂斂財,日均1.5萬
2009年2月初,甘肅省檢察院反貪局接到了關於李人志案件的舉報線索。辦案人員發現,舉報的問題涉及面很廣,但是大多比較模糊。經反覆對比挑選,從眾多反映的問題中,辦案人員選取了李人志在礦山機械設備採購中的經濟問題作為突破口。
初查表明,李人志確有受賄行為。李人志到案後,拒不交代其經濟問題,在辦案人員面前擺功勞、談資歷,東拉西扯甚至裝病,試圖迴避訊問。隨著辦案人員證據蒐集一步步到位,李人志逐漸失去了先前的傲氣,最終低下了頭,開始交代問題。
記者採訪中,辦案檢察官關於李人志的評價,用得最多的辭彙是“瘋狂”。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李人志於2003年至2009年5月間,利用其擔任華亭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窯街煤電集團黨委書記兼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設備採購、契約簽訂以及職員職務晉升、調整、調動等公務活動中,先後81次單獨或通過其妻解亞玲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107萬元。
經查,案發時,李人志的家庭實際財產為2442.4萬元,其中非法所得2020.9萬元,除受賄的1107萬元外,另有913.9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有人估算,自李人志擔任窯煤集團董事長之後直至案發(2005年9月至2009年5月),每天約有1.5萬元非法收入入賬,數額之大,令人驚駭。
買官賣官,權錢交易
“李人志在任窯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期間,賣起官來十分瘋狂。”辦案檢察官介紹說,他主要採取談話暗示、自定人選、放風施壓、違反程式等手段,通過提拔調整企業中層領導幹部進行權錢交易。
2009年3月,該集團有80餘名中層幹部被一次調整提拔,而李人志從中受賄77.5萬餘元。
在調整幹部之前,李人志將許多中層幹部分別叫到他辦公室或住所談話暗示。如李人志先後2次與時任窯煤集團動力公司工會主席、副書記(副處級)的李岩海談話,以談工作為名,故意說李岩海聰明很有前途,暗示動力公司書記病故、經理即將退休,問李岩海對動力公司今後發展有何構想等。
李岩海將談話內容告訴了朋友,朋友提醒他不能只顧低頭拉車而不抬頭看路,不給李人志“辦手續”(指送錢)就別想得到提拔。李岩海考慮再三後,認為自己幾次考評名列前茅,未被提拔是因為沒有送錢。為了得到提拔,李岩海於2009年春節前,以拜年為名送其20萬元。隨後,李岩海被任命為動力公司經理(正處級)。
因涉嫌行賄,李岩海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損公肥己,超付多付
李人志採取超進度支付工程款、不按工程量多付工程款、高價採購等手段,損公肥己。
2007年,掛靠在甘肅省建築工程總公司名下的個體商人吳忠,承接了窯煤集團採煤沉陷綜合治理項目。同年7月,吳忠完成工程工作量47.5萬元,但窯煤集團實際支付工程款284萬元,超進度支付工程款236.5萬元;同時,未按取消的施工內容扣除相應的工程款,造成多付工程款83.34萬元。為表示感謝,吳忠為李人志在海口市購置價值60萬元的住房一套。
2006年底,李人志以宣傳企業文化、節省費用的名義,安排窯煤集團辦公室訂購接待用酒。雪雲公司多次派人找窯煤集團辦公室主任商談此事。因該酒質次價高,喝後頭疼,辦公室主任遲遲未定。李人志幾次批評其辦事拖拉,明確指示定購雪雲公司接待酒。
2007年初,窯煤集團一次性從雪雲公司高價購進300多萬元的接待酒,並將該酒強行分配給所屬單位。2009年2月,雪雲公司經理強雪雲得知李人志在陝西寶雞購房,為其支付購房款7.6萬元。
插手招標,有章不循
李人志作為“一把手”,自任招投標領導小組組長,在招投標過程中採取給評標人員打招呼、向組織招標人員暗示、泄露招標信息等方法插手干預招投標,從中大肆撈取好處。
2008年9月,窯煤集團安全監控系統項目準備招標,北京中照礦業有限公司經理王志海(本案行賄人)為使江蘇常州煤炭研究所中標,找李人志說情。隨後,李人志對招投標領導小組中的一名領導說:“這次招標咱們要考慮常州煤炭研究所,這是國務院某部委的領導打過招呼的,我要出差,你們決定就行了。”
李人志走後,經評審打分、招投標領導小組集體研究,選定得分第一的某公司中標。李人志得知後很生氣,立即返回窯煤集團,推翻招投標領導小組的集體決定,另派人員赴常州煤炭研究所進行所謂的考察。
他甩開招投標領導小組其他成員,擅自決定將標底3/4的設備由常州煤炭研究所供貨安裝,剩餘1/4的設備由招投標領導小組集體選定的中標企業供應安裝。中標後,常州煤炭研究所委託王志海送給李人志人民幣10萬元。
2007年底,平涼華亭偉志服裝專賣店老闆徐志宏給李人志打電話,讓李人志幫忙做點服裝生意。李人志分別將窯煤集團機關黨委書記、辦公室主任叫到他的辦公室說:“為提升企業形象,公司決定給機關幹部職工統一製作服裝。”李人志將徐志宏的電話號碼告訴辦公室主任,並讓其與徐志宏聯繫。
徐志宏在未經招標,又無服裝加工能力的情況下,從南方某服裝生產廠家以單價500元定做了270套冬裝,以每套780元的價格賣給窯煤集團,獲取純利潤5萬元。
2008年5月,徐志宏又以單價300元定做了500套夏裝,以每套500元的價格賣給窯煤集團,獲取利潤10萬元。
嘗到甜頭後,徐志宏認為,窯煤集團有1萬多名職工,每年都要定做工作服,李人志是“一把手”,付款又迅速,如果能把此生意長期承攬下來,一人每年做一套,一次就可獲利二三百萬元。為此,徐志宏送給李人志金條1根、金磚12塊,價值159萬餘元。
因人而異,收受財物
李人志對行賄人有一定防範心理,不了解、不可靠的輕易不收,對既熟悉又可靠的,則尋找機會主動出擊。
2006年5月,窯煤集團決定對住宅小區和部分公用建築外牆粉刷。李人志首先想到和他熟悉的蘭州瑞帆商貿有限公司經理吳志斌,便主動給吳打電話,讓其承接此工程。在李人志的關照下,吳志斌連續三年承接了窯煤集團外牆粉刷工程。
為表示感謝,吳志斌先後3次送給李人志16萬元。但李人志認為沒有達到斂財標準,將價值7萬元的菸酒強行推銷給吳志斌,並於2009年1月以借用為名,索要8萬元。
2006年7月,甘肅武威九龍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生武,為了承接窯煤集團天樂小區住宅樓安裝工程,先後2次在蘭州送給李人志存有20萬元和5萬元的銀行卡。隨後,任生武承接了天樂小區住宅樓安裝工程,李人志認為25萬元太多,便從任生武所送存有20萬元的銀行卡中取出10萬元,將剩有10萬元的銀行卡退給任生武。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李人志善於偽裝,表面提倡廉潔從政、反腐倡廉,大談特談反腐敗,私下卻收大退小,佯裝廉潔。2006年10月,李人志母親在山東老家去世,窯煤集團物業公司黨委書記兼紀委書記楊峰前往山東弔唁,楊峰自己送禮金2萬元、代其朋友送禮金5萬元,許多幹部送禮金500元。辦完喪事返回後,李人志為掩人耳目,凡送500元的均退回300元,但楊峰所送的2萬元及代朋友送的5萬元均未退回。
夫唱婦隨,共同受賄
李人志把經營企業的理念用於瘋狂斂財。他化名李寶成,辦了一個假身份證,將贓款存入李寶成及其妻解亞平、親朋吳軍等8人名下,並用贓款在山東青島、蓬萊及海南海口等地購置10處價值近1245萬元的房產,並將產權辦理在妻子、女兒及其兄名下。其目的就是為了隱蔽罪行,升值贏利。
同時,李人志還將部分贓款用於放貸投資,收取高額利息。2007年5月,李人志夫婦聽強雪雲說,她朋友的寶雞力興鈦業有限公司急需資金時,李人志夫婦表示願意高息借款。同年8月,李人志以解亞玲名義將100萬元借給該公司,獲得利息28萬元。
在李人志受賄過程中,解亞玲沒有起到“賢內助”作用,反而配合、幫助李人志大肆收受他人賄賂。在李人志的授意下,解亞玲參與收受7人賄賂198萬元。
一審宣判
2010年9月14日,備受社會關注的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人志(正廳級)和妻子解亞玲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甘肅省武威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李人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受賄罪判處解亞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宣判後,李人志和解亞玲當庭沒有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