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瑞訴劉沿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糾紛案是2014年01月10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1月10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案例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石民初字第2893號
原告朱金瑞(反訴被告)。
委託代理人陳樂意(系朱金瑞之子),47歲。
被告劉沿廷(反訴原告)。
委託代理人羅肖,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金瑞(反訴被告)訴被告劉沿延(反訴原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金瑞的委託代理人陳樂意,被告劉沿延的委託代理人羅肖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金瑞訴稱,2012年10月29日下午16時10分左右,原告朱金瑞和女兒在石景山家樂福超市門口處,被被告劉沿廷從後方用手推購物車碰倒。事發時,原告嘴部著地,兩手伸開正面趴在地上。當時原告女兒問原告是誰碰到原告,原告指著劉沿廷說是劉沿廷從後面用手推車碰的,此時被告沒有否認,並與原告的女兒一起扶原告休息,後被告又和原告的女兒一起送原告前往醫院。在醫院期間,原告的醫院化驗、X射線、檢查費等費用都由被告主動支付,期間並未否認其侵害事實,但當檢查結果出來後,醫生表示需要住院進一步治療時,被告開始含糊其詞,並要求報警並調查現場錄像進行確認。後由於事發現場沒有攝像探頭,無法找到錄像上對上述事實進行作證,於是被告改口不再承認其侵權事實,並拒絕支付原告住院及治療期間的相關費用,故原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侵權人向受害人賠禮道歉並進行經濟賠償54789.1元,住院醫療費54789.1元,護理費12000元,營養費10000元,補牙費10000元,康復治療費14400元,傷殘補助費30000元,精神損失補償費20000。對於反訴答辯,不同意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沿延答辯稱,被告沒有碰到過原告,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碰到原告的事實,原告71歲高齡,本身就患有糖尿病,手腳會麻痹發抖,在沒有家屬看守的情況下自己摔倒可能性非常大。被告主動將趴在地下的原告扶起,在家屬的請求下與家屬一起將原告送到醫院,並墊付醫療費用,純粹是見義勇為,被告一開始就否認碰到原告。綜上,請求法庭維護公平正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稱,2011年10月29日下午16:10左右,反訴人在石景山家樂福地下通道推著購物車緩慢步行,在距離出口大概50米處,看到被反訴人摔倒在地上。出於做好事,反訴人連忙從被反訴人左側上去叫上他的女兒一起將她扶起。被反訴人女兒問她是誰撞倒她的,被反訴人指著反訴人說是她撞倒的,反訴人當場予以了否認,但被反訴人情緒非常激動,哭天喊地,說沒人管她死活。當時為了安慰被反訴人情緒,本著救人第一的原則,反訴人沒有繼續和她爭執是否撞到過她。隨後,反訴人在被反訴人女兒的請求下同她一起將被反訴人送至首鋼醫院檢查,之後又一同將被反訴人送至301醫院診斷。當時被反訴人臉色慘白,走路晃晃悠悠,一直哭訴是反訴人將她撞倒,她要死了。反訴人不敢刺激她,怕她再出意外,加上被反訴人女兒說她出來購買只帶了家樂福購物卡,沒有帶現金,請求反訴人先為其墊付部分醫療費,因此反訴人為被反訴人墊付了醫療費3545.34元。現被反訴人起訴反訴人,說是反訴人撞倒了被反訴人,要求反訴人承擔責任。反訴人認為,反訴人沒有撞倒過反訴人,反訴人主動去扶被反訴人,在被反訴人女兒的請求下同她一起將被反訴人送至醫院檢查,並在反訴人女兒的請求下為被反訴人墊付了醫療費,完全是出於做好事,不應當據此認定就是反訴人撞倒了被反訴人,要求反訴人為此承擔責任。為了維護反訴人的合法權益,反訴人訴至法貴院,請求貴院依法進行判決。反訴請求:1、被反訴人返還反訴人為其墊付的醫療費3545.34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反訴人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下午16時10分左右,原告及其女兒陳樂萍去石景山家樂福超市購物。在結賬之後,原告和其女兒沿著同道往外走,原告走在前面,原告女兒在其斜後方。原告忽然倒地,當時被告推一購物車在原告後方,原告女兒在原告斜後方。原告稱系被告推車將其撞倒,被告表示不清楚原告是如何倒地,陳樂萍未看到事發經過。後原、被告先後到首鋼醫院,解放軍總醫院就診治療。被告未其支付了期間的醫療費總計3545.34元。被告主張其支付費用陪同看病是因為原告購物只帶購物卡,未帶現金,被告自述其行為是學雷鋒做好事。在解放軍總醫院治療期間,被告報警。原告所受傷情經解放軍總醫院診斷為右肱骨外科脛骨折,右牙外傷。
在審理過程中,我院到事發地點進行了實地走訪勘察,但沒有找到目擊者,沒有人看到事發過程。經了解,事發部位沒有攝像視頻記錄。
經原告申請,我院調取了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魯谷派出所的詢問筆錄。劉沿延有以下陳述“問:請你講一下事情經過?答:當時是購完物後從家樂福超市往外走,推著超市的購物車,一邊走一邊扭頭往路兩年的店裡看,正走著,我扭頭往前看時,發現一名老太太趴在我的購物車正前方,我當時急忙上前扶起老太太,老太太當時適合她女兒在一起,我和他女兒一起把老太太扶到邊上的椅子休息,老太太的胳膊疼的厲害,我們就帶老太太去了醫院。問:老太太怎么摔的?答:我也不清楚,我當時正在扭頭往兩邊的店鋪里看,等回過頭發現老太太已經摔在我正前方了。老太太當時很激動,說是我撞的她。可我當時真沒感覺到撞人。她女兒當時也在往邊上的店鋪看,沒有注意老太太是怎么樣摔倒的,然後她女兒就問老太太,老太太就說是我撞的。問:老太太怎么受的傷?答:不清楚,我當時沒感覺撞到人。問:繼續講?答:我們先去的首鋼醫院,老太太右胳膊骨折,醫生說要住院,但沒有床位,然後去的301醫院,現在在醫院住院,我現在已經墊付了3500元人民幣醫藥費。問:那你為何要墊付醫藥費?答:當時老太太非常激動,情緒不穩,我當時就想先甭管是不是我撞的,先帶老太太去醫院看看,所以才墊付了醫療費。後來我想這件事也說不清到底是不是我撞的,我怕對方糾纏不清,所以我讓朋友幫我報了警”。
朱金瑞在詢問筆錄中有以下陳述“問:你講下當時的事情經過。答:2011年10月29日16時許,我和小女兒陳樂萍在家樂福購物後往外走在通道內身後一個小姑娘推著購物車,當時小姑娘的購物車撞到我腳的膝蓋窩處,當時我就摔倒在地上了,那小姑娘上前向我賠禮道歉,並扶起我,後來小姑娘帶我們到首鋼醫院檢查,當時是那小姑娘花的錢,首鋼醫院經X光機診斷,右側肱骨大任帶及外科頸骨折,當時首鋼醫院的大夫說沒床位推著我來301醫院看病,於是那小姑娘帶著我和女兒陳樂萍到301醫院看病,事情經過就是這樣”。
另查,北京市石景山區魯谷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說明記載:2011年10月29日19時50分,劉延廷電話報案稱其在石景山區家樂福超市內因推購物車問題與一老人引發糾紛。接警後,民警到事發現場周邊進行查找及走訪,蒐集相關證據。經查,事發地點周邊無監控錄像,無目擊者。
上述事實,有醫療費單據,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魯谷派出所調取了詢問筆錄、北京市石景山區魯谷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說明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原告應舉證證明該侵權行為系由被告引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主張,故應由原告承擔不利後果,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無法支持。被告主張其墊付了原告的醫療費3545.34元,要求原告返還,本院認為其主張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朱金瑞之訴訟請求;
二、朱金瑞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返還劉沿廷墊付的費用三千五百四十五元三角四分。
起訴費五十元,由朱金瑞負擔(已交納),反訴費二十五元,由朱金瑞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抗訴期限內,提出抗訴卻拒不交納或逾期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未提出抗訴處理。
審判長韓陽
人民陪審員劉洪德
人民陪審員董德虎
二Ο一四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邱媛媛
民事判決書
(2012)石民初字第2893號
原告朱金瑞(反訴被告)。
委託代理人陳樂意(系朱金瑞之子),47歲。
被告劉沿廷(反訴原告)。
委託代理人羅肖,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金瑞(反訴被告)訴被告劉沿延(反訴原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金瑞的委託代理人陳樂意,被告劉沿延的委託代理人羅肖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金瑞訴稱,2012年10月29日下午16時10分左右,原告朱金瑞和女兒在石景山家樂福超市門口處,被被告劉沿廷從後方用手推購物車碰倒。事發時,原告嘴部著地,兩手伸開正面趴在地上。當時原告女兒問原告是誰碰到原告,原告指著劉沿廷說是劉沿廷從後面用手推車碰的,此時被告沒有否認,並與原告的女兒一起扶原告休息,後被告又和原告的女兒一起送原告前往醫院。在醫院期間,原告的醫院化驗、X射線、檢查費等費用都由被告主動支付,期間並未否認其侵害事實,但當檢查結果出來後,醫生表示需要住院進一步治療時,被告開始含糊其詞,並要求報警並調查現場錄像進行確認。後由於事發現場沒有攝像探頭,無法找到錄像上對上述事實進行作證,於是被告改口不再承認其侵權事實,並拒絕支付原告住院及治療期間的相關費用,故原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侵權人向受害人賠禮道歉並進行經濟賠償54789.1元,住院醫療費54789.1元,護理費12000元,營養費10000元,補牙費10000元,康復治療費14400元,傷殘補助費30000元,精神損失補償費20000。對於反訴答辯,不同意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沿延答辯稱,被告沒有碰到過原告,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碰到原告的事實,原告71歲高齡,本身就患有糖尿病,手腳會麻痹發抖,在沒有家屬看守的情況下自己摔倒可能性非常大。被告主動將趴在地下的原告扶起,在家屬的請求下與家屬一起將原告送到醫院,並墊付醫療費用,純粹是見義勇為,被告一開始就否認碰到原告。綜上,請求法庭維護公平正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稱,2011年10月29日下午16:10左右,反訴人在石景山家樂福地下通道推著購物車緩慢步行,在距離出口大概50米處,看到被反訴人摔倒在地上。出於做好事,反訴人連忙從被反訴人左側上去叫上他的女兒一起將她扶起。被反訴人女兒問她是誰撞倒她的,被反訴人指著反訴人說是她撞倒的,反訴人當場予以了否認,但被反訴人情緒非常激動,哭天喊地,說沒人管她死活。當時為了安慰被反訴人情緒,本著救人第一的原則,反訴人沒有繼續和她爭執是否撞到過她。隨後,反訴人在被反訴人女兒的請求下同她一起將被反訴人送至首鋼醫院檢查,之後又一同將被反訴人送至301醫院診斷。當時被反訴人臉色慘白,走路晃晃悠悠,一直哭訴是反訴人將她撞倒,她要死了。反訴人不敢刺激她,怕她再出意外,加上被反訴人女兒說她出來購買只帶了家樂福購物卡,沒有帶現金,請求反訴人先為其墊付部分醫療費,因此反訴人為被反訴人墊付了醫療費3545.34元。現被反訴人起訴反訴人,說是反訴人撞倒了被反訴人,要求反訴人承擔責任。反訴人認為,反訴人沒有撞倒過反訴人,反訴人主動去扶被反訴人,在被反訴人女兒的請求下同她一起將被反訴人送至醫院檢查,並在反訴人女兒的請求下為被反訴人墊付了醫療費,完全是出於做好事,不應當據此認定就是反訴人撞倒了被反訴人,要求反訴人為此承擔責任。為了維護反訴人的合法權益,反訴人訴至法貴院,請求貴院依法進行判決。反訴請求:1、被反訴人返還反訴人為其墊付的醫療費3545.34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反訴人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下午16時10分左右,原告及其女兒陳樂萍去石景山家樂福超市購物。在結賬之後,原告和其女兒沿著同道往外走,原告走在前面,原告女兒在其斜後方。原告忽然倒地,當時被告推一購物車在原告後方,原告女兒在原告斜後方。原告稱系被告推車將其撞倒,被告表示不清楚原告是如何倒地,陳樂萍未看到事發經過。後原、被告先後到首鋼醫院,解放軍總醫院就診治療。被告未其支付了期間的醫療費總計3545.34元。被告主張其支付費用陪同看病是因為原告購物只帶購物卡,未帶現金,被告自述其行為是學雷鋒做好事。在解放軍總醫院治療期間,被告報警。原告所受傷情經解放軍總醫院診斷為右肱骨外科脛骨折,右牙外傷。
在審理過程中,我院到事發地點進行了實地走訪勘察,但沒有找到目擊者,沒有人看到事發過程。經了解,事發部位沒有攝像視頻記錄。
經原告申請,我院調取了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魯谷派出所的詢問筆錄。劉沿延有以下陳述“問:請你講一下事情經過?答:當時是購完物後從家樂福超市往外走,推著超市的購物車,一邊走一邊扭頭往路兩年的店裡看,正走著,我扭頭往前看時,發現一名老太太趴在我的購物車正前方,我當時急忙上前扶起老太太,老太太當時適合她女兒在一起,我和他女兒一起把老太太扶到邊上的椅子休息,老太太的胳膊疼的厲害,我們就帶老太太去了醫院。問:老太太怎么摔的?答:我也不清楚,我當時正在扭頭往兩邊的店鋪里看,等回過頭發現老太太已經摔在我正前方了。老太太當時很激動,說是我撞的她。可我當時真沒感覺到撞人。她女兒當時也在往邊上的店鋪看,沒有注意老太太是怎么樣摔倒的,然後她女兒就問老太太,老太太就說是我撞的。問:老太太怎么受的傷?答:不清楚,我當時沒感覺撞到人。問:繼續講?答:我們先去的首鋼醫院,老太太右胳膊骨折,醫生說要住院,但沒有床位,然後去的301醫院,現在在醫院住院,我現在已經墊付了3500元人民幣醫藥費。問:那你為何要墊付醫藥費?答:當時老太太非常激動,情緒不穩,我當時就想先甭管是不是我撞的,先帶老太太去醫院看看,所以才墊付了醫療費。後來我想這件事也說不清到底是不是我撞的,我怕對方糾纏不清,所以我讓朋友幫我報了警”。
朱金瑞在詢問筆錄中有以下陳述“問:你講下當時的事情經過。答:2011年10月29日16時許,我和小女兒陳樂萍在家樂福購物後往外走在通道內身後一個小姑娘推著購物車,當時小姑娘的購物車撞到我腳的膝蓋窩處,當時我就摔倒在地上了,那小姑娘上前向我賠禮道歉,並扶起我,後來小姑娘帶我們到首鋼醫院檢查,當時是那小姑娘花的錢,首鋼醫院經X光機診斷,右側肱骨大任帶及外科頸骨折,當時首鋼醫院的大夫說沒床位推著我來301醫院看病,於是那小姑娘帶著我和女兒陳樂萍到301醫院看病,事情經過就是這樣”。
另查,北京市石景山區魯谷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說明記載:2011年10月29日19時50分,劉延廷電話報案稱其在石景山區家樂福超市內因推購物車問題與一老人引發糾紛。接警後,民警到事發現場周邊進行查找及走訪,蒐集相關證據。經查,事發地點周邊無監控錄像,無目擊者。
上述事實,有醫療費單據,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魯谷派出所調取了詢問筆錄、北京市石景山區魯谷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說明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原告應舉證證明該侵權行為系由被告引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主張,故應由原告承擔不利後果,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無法支持。被告主張其墊付了原告的醫療費3545.34元,要求原告返還,本院認為其主張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朱金瑞之訴訟請求;
二、朱金瑞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返還劉沿廷墊付的費用三千五百四十五元三角四分。
起訴費五十元,由朱金瑞負擔(已交納),反訴費二十五元,由朱金瑞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抗訴期限內,提出抗訴卻拒不交納或逾期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未提出抗訴處理。
審判長韓陽
人民陪審員劉洪德
人民陪審員董德虎
二Ο一四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