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琳(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朱琳(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朱琳,男,漢族,1957年9月出生,江蘇泗洪人,安徽教育學院函授語言文學專業畢業,大學本科學歷。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9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年11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省質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朱琳受賄一案依法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琳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泗洪
  • 出生日期:1957年9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開庭審理,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0年08月 任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副主任;
2004年11月 任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
2007年04月 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
2011年04月 任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4月19日,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朱琳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7年8月,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對安徽省質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朱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朱琳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禮品,將個人費用在下屬單位報銷;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朱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漠,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全面破紀,政商關係“親清不分”,肆意權錢交易,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損害了黨的利益和形象,破壞了所在單位政治生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朱琳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察廳報安徽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開庭審理

2017年11月23日上午,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朱琳涉嫌受賄一案在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由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吳世琦擔任審判長,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德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琳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檢察機關指控,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琳利用擔任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副主任、主任及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上述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車輛等財物,折合人民幣500.93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8年6月22日下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省質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朱琳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朱琳有期徒刑10年零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朱琳朱琳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合計437.3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朱琳受賄數額中,200萬元系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朱琳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朱琳的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朱琳的受賄罪應適用修正後的刑法定罪量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朱琳在宣判後不服判,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8年11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省質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朱琳受賄一案依法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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