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寔昌

朱寔昌(?-?),字士光,號鶴坡,朱繼祖之子,朱益之孫,瑞州府高安人。(今江西省宜春市高安縣村前鎮瑤元村)。正德三年 (1508) 戊辰進士,授旋德知縣(今安徽旌德縣),改海鹽知縣(今浙江海鹽縣),應召擢山東道御史。上遊獵、建儲、除奸佞等疏,議大禮忤時相,被廷杖,改南京都察院御史,歸養。都御史屠滽奏起,補北道。歷按蘇松時,三吳大飢,奏緩歲賦三十八萬有奇,俟歲稔帶徵後,復奏請蠲之,上從其議。以直言觸當事,升淮安知府(治今江蘇淮安)。居官廉靜,士民悅服。

簡體中文,也寫作'朱實昌'。

基本介紹

  • 本名:朱寔昌
  • 別名:朱實昌
  • :士光
  • :鶴坡
  • 所處時代:明朝中期
  • 民族族群:漢族
  • 出生地:瑞州府高安
  • 主要成就:御史直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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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直諫

正德三年三月乙卯(1508年4月17日),賜呂楠榜進士出身有差,授旋德令。
正德十一年十月己巳(1516年11月15日),授知縣朱寔昌等為試監察御史,巡按湖廣道。
正德十二年十一月(1517年12月),南京十三道御史朱寔昌等言,近者北虜為患,車駕臨邊,誠臣子效命之時也,夫何旬月之間,求省親祭掃餋病改官者章奏紛然,互相仿效,無事則何,伏望特敕吏部,嚴為查究以懲欺為,不報, 貴州巡按御史周文光言頃聞。
嘉靖元年八月辛卯(1522年9月7日),刑部尚書林俊,引漢定陶共王,及宋濮安懿王故事,請會議興獻帝立後主祀之禮。御史儲良材、朱寔昌亦以為言,時上已采治中王槐奏,添設祠祭署,以蔣輪子榮除奉祀,令世襲供祀行禮,會有旨,集議興獻帝家廟用樂禮,部因言俊等所奏,關係典禮請,並會官詳議以聞,上曰,奉祀已有成命,下必議議用樂。
嘉靖元年十一月乙丑(1522年12月10日),御史朱寔昌言,河東解池為山水所汩池,鹽不生,坐損國課,臣謹以便宜發丁夫姚暹諸渠,以決山谷泛濫之水,又故事冬月,役丁夫刈芻以給苫蓋,今芻足支一年,俾得專浚渠,以寬民力,戶部請從其議,上然之。
嘉靖元年十二月辛丑(1523年1月15日),御史朱寔昌條陳,嚴考察以禆新政四事,其一謹核實謂考語保薦,不可盡信,須博訪精察,使人心服;其二表賢能,謂洪武天順間,計吏有循良卓異者,錫宴禮部,賜以衣鈔,今宜舉行故事,仍不次升擢,以昭激勸;其三一制度,謂在外正官,考察之後,凡任滿三六年者,當取出親供牌冊,如法收考,不必令回,任給由兩煩簿書;其四均勞逸,謂京官如科道部屬,宜盡補外任,而以方面之賢者,入補卿寺之缺,略如漢剌史入為三公,唐宰相出領方州之意,庶令外官自愛,而重犯法章上,吏部核議,表賢能一事,最為有益,新政宜按行之,獨考滿事例於法不得,紛更而所謂謹核實,均勞逸者本部已有處分上,是之。
嘉靖二年三月壬寅(1523年3月17日),御史朱寔昌言,僉事史道論大學士楊廷和,陛下燭其怨望慰籍,廷和至矣,廷和不宜屢辯,傷大臣之體,兵部尚書彭澤又緣,是欲為督察之法,以阻言路,則是因噎而廢食也。今日欲定國是,在陛下正心務學,親近儒臣,日受啟沃而又詳覽章奏,與二三元老圖謀揆擇,可者用之,不可者置之,諸臣有徇私負國者,聽科道官奏劾,則國是定矣,如澤之言是惡水之泛濫,而障之也因論澤當一面之寄則有餘處本兵之地則不足南京吏科給事中彭汝寔等御史周允中等,皆以為言,俱下所司。
嘉靖二年五月戊子(1523年7月1日),河東都轉運鹽使司,新建儒學,命給五經四書性理大金各一部,從巡按御史朱寔昌奏也,命萬全都司都指揮僉事倪雲,充宣府游擊將軍。
嘉靖三年十一月癸亥(1524年11月27日),巡按直隸御史朱寔昌言頃者,太監吳勛張志聦以私恨劾奏浙江布政馬卿、杭州府知府查仲道,奉旨逮問。二臣以莭省愛民觸忤權貴,浙連歲災民死者半,志聰科擾不已,恐生他變,幸召還志聰,而以浙江織造專委本省鎮守太監,蘇州織造專委吳勛,而釋卿、仲道復職,遮近幸之勢不至,益張守法之臣不至失據,奏上以為妄言狂率切責而宥之。
嘉靖三年十一月庚午(1524年12月4日),六科給事中李錫等言頃者,太監吳勛、張志聦等往蘇杭織造,內閣九卿科道交章諫止,陛下雖不之聽,然敕勛等安靜行事,毋分外擾民,何事未逾年,即背前旨。吳勛誣馬卿、查仲道則逮之,張志聦誣郭波、蕭景典則逮之,至都御史吳廷舉、御史朱寔昌,劾志聦等罪伏,甚著皆拒而不納,勛等於陛下敕諭何如哉,而陛下之於詔旨大信又何如哉。書曰,明清於單辭言單辭之當審也,幸霽天威寬宥,馬卿、查仲道而免逮,郭波等苐下巡按御史按問,仍申飭勛志聦安靜無擾。時十三道御史鄭本公等亦以為言,得旨馬卿等俟鎮撫司問明有處。
嘉靖四年二月丙申(1525年2月28日),大學士費宏石珤賈詠言,茲者恭修武宗毅皇帝實錄將成仰惟皇考恭穆獻皇帝以正德十四年薨逝例得特書其平生嘉言善行亦當備載,但臣等未能悉知,乞命當時藩府內外臣僚,備述皇考自之國以來一言一動,可為謨訓者以類開寫付臣等纂錄庶幾聖子神孫萬萬世有所觀法從之。調福建按察司按察使盧宅仁於廣西,先是南直隸蘇松常三府大飢歲賦,詔緩徵者計銀三十八萬兩有奇,俟兩年之後帶徵,至是巡按御史朱寔昌言,凶荒之歲,方值一稔,即輸辦歲賦,猶恐難之柰何,遽責宿逋重為民困事,戶部議覆寔昌言是,原定帶徵之數,宜派為二分歲,徵其一,其四年以後帶徵錢糧,有可緩者宜蠲之。上從其議,命具可蠲者以聞,於是蠲蘇州府銀三萬八千四百兩,草一十四萬包,松江府米一萬九千八百石,常州府米五萬五千石,草一萬一千八百包。復遣官馳促楊一清,赴邊聞虜將大舉南牧也。
嘉靖五年正月戊申(1526年3月7日),御史朱寔昌,以武廟實錄成,請錄豐熙等纂修之勞,復其原職,章並下吏部尚書廖紀等,乃請如御史張袞等奏,起用大臣,以誣去如:楊旦、汪偉者,及諸降調行勘編戍為民者皆召復職,仍優恤既死之家,因列諸臣名上之,降調則郎中劉天民、修撰呂楠、編修鄒守益、給事中鄧繼曾、御史季本、陳相、陳逅、叚續、王懋,主事侯庭訓、林應驄,評事韋商臣,行勘則員外郎薛蕙,為民則都給事中張漢卿、安磐,御史王時柯、郭楠、馬明衡、朱浙,充軍則學士豊熙、修撰楊慎、檢討王元正,都給事中張翀、劉濟,御史余翱,郎中俞寬、黃待顯、陶滋、相世芳,評事母德純,已死則編修王相、王思,給事中毛玉、裴紹宗、張原,御史胡瓊、張曰韜,郎中胡璉、楊淮,員外郎申良,主事余禎、臧應奎、許瑜、張燦、殷承敘、安璽,司務李可登,凡四十七人,及給事中劉最以被緝事坐竄,鴻臚少卿胡侍坐他事系獄,不預焉上報罷。

古蹟遺存

司馬光碑

明嘉靖元年(1522年),山西巡鹽御史朱實昌(字士光),重建溫公墓祠並重鐫“忠清粹德之碑”。《朱御史修復宋溫國公司馬先生碑祠記》言之甚詳,《夏縣誌》卷一《輿地誌・古蹟・忠清粹德碑》條下。此碑現存,在大殿後院甬道東立。
“忠清粹德之碑”,位於山西省夏縣境內,碑文詳述司馬光家世生平。紹聖初,御史周秩首論“溫公誣謗先帝。盡廢其法,當以罪及”,宋哲宗令將原碑推倒。金皇統年間,夏縣縣令王廷直重新鐫刻原碑文嵌於壁間,僧人圓珍出錢財建神道碑堂加以保護。遂名杏花碑,惜已剝蝕難辨。明嘉靖三年,御史朱實昌復鐫蘇文於碑上,立於舊龜趺,冠以舊額,現矗立在司馬光墓前,高大絕倫,堪稱三晉第一碑。

姚暹渠碑

明嘉靖元年(1522)巡鹽御史朱實昌親撰的《浚姚暹渠記》碑文,“且神禹之治也,行所無事,萬邦作乂,而貢以達河為主。茲為夏都郊關納總之地,頋豈有是害而不知所以便民哉?是可求其故矣!”

參考資料

張培蓮主編《三晉石刻大全·運城市鹽湖區卷》山西出版集團·三晉出版社2010年10月第一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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