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列玉

朱列玉

朱列玉,漢族,1966年11月出生,安徽合肥人,法學博士, 全國人大代表。國家一級律師,全國優秀律師,

現任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列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6年11月
人物履歷,專業方向,業務經驗,社會職務,理論研究,獲得榮譽,兩會提案,

人物履歷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專業本科,華東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碩士,武漢大學民商法博士
1988年參加工作,曾任法官多年,後長期從事律師工作。廣東省知識界人士聯誼會會長,廣東省第十、十一屆人大代表,任職期間積極參政議政,敢言勇諫,被譽為“明星代表”、“議案大王”。
2013年兩會,朱列玉在發言中,針對壟斷國企賺的多向中央財政交的少提出意見,並建議修改反壟斷法。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專業方向

房地產與建設契約糾紛,股權糾紛,公司重組與上市

業務經驗

朱列玉律師系全國優秀律師、廣州市十佳律師,有長期豐富的律師業務經驗,擅長辦理房地產、建設契約案件、股東糾紛、契約糾紛案件、金融案件。是全國知名的房地產法律專家之一。同時擅長辦理刑事案件,尤其擅長辦理賄賂貪污瀆職、證劵金融犯罪等經濟犯罪案件。2013年全國兩會時提出的關於調整貪污受賄罪量刑期限的建議,得到法律界的高度認可。
朱列玉
朱列玉律師辦理過的典型案件包括:廣東某集團有限公司與香港某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糾紛案(標的8.6億元)、深圳市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廣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糾紛案(標的1.3億元)、廣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訴某市高速公路公司投資契約糾紛案(標的1.4億元)、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集團屬下某公司某廣場機電工程糾紛一案(涉案標的1.9億元)、某橡膠輪胎有限公司被訴擔保契約糾紛案(標的1.3億)、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與廣東某企業融資糾紛案、中國建設銀行廣東分行、某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與廣東某房地產管理公司借貸融資糾紛案等等。朱列玉律師辦理過全國首例締約過失責任案和被國家工商總局評為全國十大消費奇案之一的安富花園房產案,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此外,朱列玉律師還參與辦理廣國投破產案件、某地產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項目,辦理某集團有限公司境外上市項目,是廣州為數不多的辦理境外上市的律師之一。
其先後擔任過碧桂園房地產集團公司、廣州白雲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高速公路公司、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廣州黃埔造船廠等數十家大型、特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

社會職務

朱列玉律師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十一屆廣東省人大代表、廣東省人民政府轉變政府職能諮詢委員會委員。廣東省政風行風評議團副團長、廣東省監察廳特邀監察員、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員、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信訪監督員、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廉政監督員、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律諮詢專家、第16屆廣州亞運會監督委員會委員、廣東南粵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廣東省價格協會副會長、廣東理財研究會副會長、廣東省法學會智慧財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廣東省法學會房地產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企業社會責任指導委員會委員、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碩士生導師,廣東省青年成長導師、廣東省實驗中學法制副校長。

理論研究

朱列玉律師在理論研究方面有深厚的功底,曾參與《國際法律大辭典》的編寫,主寫國際投資法篇。朱列玉律師撰寫的博士論文《中國土地徵收中的利益平衡問題研究》,獲得優秀博士論文稱號。朱列玉律師還發表論文二十多篇,不少在核心期刊中發表;其中《多層傳銷及其法律監控》獲科技論文大賽二等獎,《淺析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獲廣東省法學會論文二等獎,《我國土地徵收中的利益失衡與補正》在《求索》上發表,《名人姓名權的法律保護》在《法學評論》上發表,《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流轉法律問題》在《法學》上發表,《中國在歐共體反傾銷案件中的訴訟與代理》在《廣東對外經貿》雜誌發表後被廣東律師雜誌等多家刊物轉載。

獲得榮譽

廣東省第二屆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朱列玉
第16屆廣州亞運會傑出貢獻獎
廣東省律師行業參政議政傑出貢獻獎

兩會提案

2013年朱列玉在兩會時會關注鐵路出行問題,建議從2013年開始,在國慶、春節、清明、勞動節這四個節假日,實行全國範圍內免費乘坐火車,這條建議一出,網民議論紛紛。此外,據媒體報導,他還將提交議案,針對壟斷國企賺的多向中央財政交的少提出意見,並建議修改反壟斷法。
朱列玉
朱列玉用法律專業知識解釋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他說,“我國用於公共運輸運輸的鐵路屬於全民所有,然而社會公眾卻從來沒有享受到鐵路企業的分紅,也沒有參與經營、管理,免費乘坐火車政策則可以讓人民享受作為所有者應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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