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某座城市,成為張青記憶中的禁區。在那座城市的收容所,參與賣淫的張青度過了長達半年的“收容教育”生涯。
那裡不是監獄,但對張青而言,卻與監獄無異。半年的自由被剝奪,卻未經任何法官宣判。讓她失去自由的依據,是《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數據顯示,國內共有200餘家收容所,參與過“收容教育”的人數超過百萬人。
與2013年被廢除的勞教制度一樣,越來越多的司法界人士認為,收容制度與依法治國的精神不符,不斷呼籲中止收容教育制度。2014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正式提交了《應儘快廢除收容教育制度》議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收容所
- 外文名:City shelters
- 特點:應儘快廢除收容教育制度
- 容所:渾身赤裸的張青
親歷收容所,倉促的收容,迷失的初衷,廢除的呼聲,
親歷收容所
有人大聲喊張青的名字,渾身赤裸的張青,下意識夾緊雙腿,小步前行。此前,她把要好姐妹的電話,偷偷寫在了大腿內側。
這裡是北方某座城市的看守所,因賣淫被抓,張青被送往此處進行為期半年的“收容教育”。
進收容所前,她已從他姐妹口中聽過關於這裡的傳聞,但百聞不如一見,這裡的生活令這位40多歲的農村婦女瞠目結舌。
第一個印象是“貴”。 張青被抓時沒來得及帶錢。在收容所里,一切都需要自費。衣服、漱口杯、被子、牙刷、臉盆、飯盆等一些生活用品,加上體檢費,就要收取800元。
張青不敢聯繫家人送錢,於是打了白條。但很快她發現,沒錢在這裡寸步難行。收容所里有個小賣部,可以買到榨菜、雞蛋、速食麵等食物,“但價格是外面的兩三倍,外面賣一塊五的鹹菜,這裡賣兩到三塊,一小瓶飲料得十來塊”。
收容所內每月需繳納200元的生活費,交不上錢的,每頓只發窩頭,其他人則是饅頭和稀飯。
啃了幾天窩頭後,張青最終決定往家裡打電話,但時限3分鐘,不可使用方言,不可說收容教育所不好。在管教的監視下,她只說了自己被抓,需要錢和送錢地址。
吃飯之外的時間更難熬。剛進來的“新生”需要背誦收容所規定“33條”,比如任何地點不能大聲喧譁也不能耳語,“想和人說話就得像做賊一樣”。
過了新生期後,收容所的每日生活大致可分為兩部分,第一件事就是在大教室里坐軍姿。滿屋子穿著粉紅色教服的婦女們坐得板直,不準說話不準動,“坐得屁股疼死了,連凳子上有幾個洞都感覺得到,直到屁股上坐出黑色的硬皮,才漸漸麻木”。
第二件事就是勞作,她們稱之為“疊紙袋”,將紙巾碼得整整齊齊放入塑膠袋中,“據說是國外一種用來包狗大便的紙袋”。
疊紙袋看似容易,其實細緻繁瑣,不能褶皺、完全對齊。因怕紙張飛走,炎炎夏日不讓開電風扇,張青和姐妹們常常大汗淋漓。
“不停重複同一個動作,一個小時下來,我的肩膀酸痛得不行。”但幾乎每個人都在拚命地乾。只要完成工作量,就能縮減被收容的天數。
也有其他減少收容天數的捷徑,比如收容所曾舉辦過油畫比賽,事先承諾參賽學員可獲加分,縮減收容天數。張青等學員認真花了半個月,但最後得知除了獲獎的3人外,其他人想加分需要交100元“買畫紙”。
“這裡就是無底洞,幾乎處處花錢。”張青說,她在收容所半年,省吃儉用也花費了五六千元,而一些過得好些的學員,花費上萬元。
張青說,收容所規定,每周一個宿舍中有3個人可接受家屬探視,親屬需向收容所繳納200元探視費,“這些錢從未有詳細名目,也不知收取用作什麼用途”。
類似的情形在其他收容所也有發生。媒體曾曝光,深圳市收容教育所內一名醫生向一名失足女索要萬元,稱失足女如不給錢隨時會被收教半年,並稱此前曾多次收錢幫人擺平類似事情。此事經媒體曝光後一度引發熱議。
“不論是看守所的律師會見,還是監獄的家屬探視,都不會收任何費用,收容所這種收費完全沒有依據。”朱列玉說。朱列玉是來自廣東省的全國人大代表,曾擔任過法官和律師,他認為因為收容教育制度程式不透明,標準不確定,司法隨意性,導致收容教育成為了腐敗的高發地帶。
“收容教育的決定機關、執行機關都是公安局,其判斷具有隨意性。導致現實中的尋租空間特別大,形成巨大的腐敗黑洞”。朱列玉說道。
倉促的收容
張青與“收容制度”的相遇,有些猝不及防。
1993年9月4日,國務院公布《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此後,中國大部分一二線城市都設立過收容教育所。
數據顯示,中國在2002年就有200個收容教育所,數百萬人曾被收容。
雖然已施行20年,但在被抓前,張青對這一制度知之甚少。
她在城鄉結合部租了一間平房,接客和住宿都在這裡。出租房掛了按摩的牌子,但特殊服務只供給熟客。有姐妹警告過她,如果被抓“下場特別慘”。
她一直以為被抓就是拘留——按照法律規定,治安拘留最多15日,涉及嚴重犯罪的刑事拘留一般最長30日——但幾進宮的同行給她普及了常識,“關進收容所最可怕”。
去年春天的一個中午,張青接了一名熟客,談好價格70元,期間警察闖入,兩人被帶到派出所分開做筆錄。最終,張青承認賣淫,並問警察,可不可以不進收容所,“警察說只有交罰款才能不進去,要五六萬”。
張青拿不出這筆錢,她每個月的收入都寄回農村老家給母親和孩子了。
隨後,張青被送往拘留所,拘留15天。她想起了收容所的傳言,請求回家拿點錢和生活用品,但被拒絕。
拘留7天后,她經歷了一次提審,警方問話很簡單,大約5分鐘左右就結束了,並讓她在筆錄上籤字。15天期滿後,她接到A4紙大小的一張通知單,告知要對她進行收容教育半年。隨後,抓她的派所處派來了警車,將她直接送到了收容所大門口。
路上,她抱著通知單哭了半天,她覺得自己要去坐牢了。直到現在,她仍分不清坐牢和收容的區別。
“這就是變相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朱列玉說,收容所與監獄並無太大區別,除特殊情況可以短暫請假外出外,基本與服刑無異。
朱列玉稱,如果是通過刑事程式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需要嚴格的法定程式,公安機關抓人、檢察院批捕、起訴、法院審判、二審,公檢法三方相互監督,多項程式保證司法公正。而收容教育同勞動教養相類似,都是行政機關通過行政程式,剝奪公民法定的人身自由。
此前,全國政協委員馬光瑜則向全國政協提交了《關於儘快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議》,他指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馬光瑜認為,無需經過司法程式,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0天,可見收容教育制度有悖於相關規定。
迷失的初衷
收容教育所設立的初衷,是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檔案中特彆強調,收容教育所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二十年過去了,收容所的設立初衷實現了么?
2014年2月,記者見到張青時,她正身處深巷內一家小店中。小店亮起粉燈,她已重操舊業。對她而言,收容所只是一段噩夢般的插曲,並沒改變她的人生軌跡。
她說收容所並未讓她感受到陽光和美德,留下印象的只有“站崗的時候像木偶一樣面無表情,坐軍姿時像傻子一樣無能言語,睡覺的時候像動物一樣擠在一起”。她反而認為,因為將大量賣淫婦女聚集在一起,人性的惡被放大了。
張青說,從事這個行業的女人,多是敏感、自卑、易怒,進入收容所後,仿佛將人性中的惡放大了,“好人在這裡忍氣吞聲,壞人則作威作福”。
張青認為,收容所失去效用的主要原因是管教方法不對路,“為什麼用管理犯人那一套管理我們?”
關在收容所內的多為底層性工作者,“年輕漂亮的,很少關進這裡的。她們掙得多,或者有關係,可以把自己弄出去”,張青說,許多人入行其實是生活所迫。
張青曾是一位按摩師,與老公離婚後獨自外出打工,一心想多掙點錢給孩子和父母。她每天工作10個小時,每個月最多能拿到3000元,除了房租和飯費,所有的錢都寄回老家。
因常年按摩和過度勞累,她的手指患上了類風濕,指節開始變形,每次幫人按摩都鑽心疼。幾年前,一位按摩店的姐妹勸她:“要不去幫人打飛機吧。”
打一次飛機30元,相當於她按摩兩個小時掙的錢。比較之後,她選擇踏入這一行。漸漸地,也開始接受更多的業務。
她們常常在平房或深巷中,租下十來平米的小房子,門口立上一個“足浴”或“足療”的小牌子,點上一盞粉燈,就算開業了。
她們接待的主要是農民工或老人,一次費用30到70不等,“就相當於兩斤豬肉或4斤蘋果”。
很多按摩女有完整的家庭,老公對此事也知情。“家裡窮沒有辦法,我就想乾一陣,給家裡蓋個新房子。”40多歲的藍姐說,她被抓進收容所後,老公就告訴家裡人,“我是搞傳銷進來的”。
也有對此事並不知情的老公,直到妻子被抓。李麗的老公得知事後,只是告訴孩子,說媽媽手機丟了,不能往家裡打電話。
李麗被解教的時候,是老公接的他。李麗問他:“恨不恨我?”老公抱著她開始哭,他知道家裡難,妻子才會做這一行。他只恨自己無用。
朱列玉認為,以金錢為媒介的賣淫嫖娼行為屬於“無直接受害人的違法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會對他人、對社會造成直接和重大的影響,動輒對他們處以長達6個月至2年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明顯表現出處罰的過度供應,不能體現處罰與行為之間的對等性。
朱列玉舉例稱,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即使是構成刑事犯罪的故意傷害行為,如果僅致他人輕傷,一般只須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實踐中往往判處緩刑。
“難道兩個不道德的男女以金錢為媒介進行一次隱蔽的性交易,社會危害性會超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犯罪行為?”
廢除的呼聲
朱列玉認為,在中國法治發展過程中,有三個制度飽受批判、爭議:收容遣送、勞動教養和收容教育制度。
2003年6月20日,在“孫志剛”事件發生僅僅三個月後,國務院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有關勞動教養制度的四部法律檔案;對正在被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收容遣送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都已經廢除,收容教育制度雖在施行,但爭議聲已四起。
2011年12月,廣州男子小潘在嫖娼時被抓獲,警方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5日,並收容教育6個月。
小潘不服公安機關的收容教育決定,向廣州公安申請行政複議,公安機關維持收容教育決定,小潘又將公安機關告上廣州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小潘繼續抗訴至廣州中院。
廣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可認定潘某存在嫖娼行為,但沒有證據證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惡習,公安機關收容教育決定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我認為,對社會的現實,應當有所體諒。現實草根階層的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可能性更大,由此可能造成不公。因此,在行政管理的過程中還是應予適當寬容”,二審法官汪毅此後表示,首先需要認定“惡習”一詞,對此法律沒有具體界定。
汪毅稱,《辭海》中對“惡習”的解釋是“不良的習慣”。習慣,不是一次就能形成的,因此應該撤銷上述案例中的收容教育決定。
這個案件轟動廣州司法界,“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廢問題”,也再次引發討論。
廣州市政協副主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餘明永在媒體上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未經司法審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六個月至兩年。明顯有悖於人權保護原則,不是法治思維,更不是法治方式。”
餘明永今年已向廣州市政協提交提案,建議廣州在全國率先停用收容教育制度,他認為廣州已具備率先停用收容教育制度的環境。
朱列玉對此表示認同,他稱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賣淫嫖娼的處罰已有明確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了罰款、拘留外再進行“收容教育”,也違背了行政法的“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是雙重處罰。
作為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已將《應儘快廢除收容教育制度》提案準備好,準備在今年兩會上提出。對於廢除這一制度,他滿懷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