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作勇

朱作勇

朱作勇,男,1942年8月14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大學文化,原系政協甘肅省第九屆委員會副主席,2006年1月被撤銷甘肅省政協副主席職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作勇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
  • 出生日期:1942年8月14日出生
人物事件
朱作勇受賄案
(2007年4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7]第2期出版)
被告人朱作勇,男,1942年8月14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大學文化,原系政協甘肅省第九屆委員會副主席,曾任中共蘭州市委副書記、蘭州市人民政府市長。2005年12月9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12月22日被逮捕。2006年1月被撤銷甘肅省政協副主席職務。
被告人朱作勇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於2005年10月26日立案偵查,2006年4月17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交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受理該案後,在法定期限內告知了朱作勇有權委託辯護人等訴訟權利,訊問了朱作勇,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複雜,依法三次延長審查期限各十五天,並兩次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2006年11月2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朱作勇犯罪事實如下:
1994年4月至2004年11月,被告人朱作勇在擔任蘭州市人民政府市長、甘肅省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其妻馬雲芳、其子朱樂天非法收受崔樹生等4人給予的人民幣146萬元、港幣10萬元、美元1萬元和價值人民幣6.662萬元的“勞力士”牌手錶兩塊,總計折合人民幣171.634萬元。
一、1994年4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朱作勇利用擔任蘭州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蘭州金海灣房地產有限公司的有關項目減免或變相衝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4392.5萬元提供了幫助,並幫助使該項目中的“金福花園”、“金安花園”住宅小區納入蘭州市安居工程,由此獲得國家安居工程專項貸款人民幣1.27億元和營業稅退稅款人民幣954萬元,另外還為該公司在蘭州市城關區雁灘鄉開發“新港城”房地產項目取得650.63畝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了幫助。為此,1997年12月至2003年12月,朱作勇先後10次單獨或通過其妻馬雲芳、其子朱樂天收受金海灣公司負責人為感謝其幫助而給予的人民幣109萬元、港幣10萬元和價值人民幣6.662萬元的“勞力士”牌手錶兩塊,總計折合人民幣126.358萬元。
二、1996年4月,被告人朱作勇利用擔任蘭州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決定蘭州市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強制安裝蘭州捷輝ABS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開發的環保節油裝置,為該公司在蘭州市銷售1.3萬餘台環保節油裝置提供了幫助。為此,1996年6月,朱作勇通過朱樂天在該公司總經理崔樹生的辦公室收受崔樹生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三、2002年1月,被告人朱作勇利用擔任甘肅省政協副主席的職務便利,為福建省鼎盛集團公司中標成為甘肅省政協辦公大樓外牆裝飾的石材供應商提供了幫助。為此,朱作勇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公司副總經理吳明生給予的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6萬元。
四、2002年6月至2004年11月,被告人朱作勇利用擔任甘肅省政協副主席的職務便利,為中國對外建設總公司蘭州分公司取得甘肅省政協辦公大樓外牆裝飾工程款和減少返工費用提供了幫助。為此,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朱作勇先後3次收受該公司項目經理張福強給予的人民幣17萬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朱作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鑒於被告人朱作勇能夠坦白交待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退清全部贓款、贓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07年1月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朱作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對已經追繳的犯罪贓款人民幣164.972萬元、贓物“勞力士”牌手錶兩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過後,被告人朱作勇在法定期限內未抗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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