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京武,原北海艦隊工程指揮部、濟南軍區海軍工程指揮部主任、青島海防工程局法定代表人。
2018年5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朱京武決定逮捕,經報請檢察長決定對其予以逮捕,並由市檢察院法警支隊協助青島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2019年1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由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青島海防工程局法定代表人朱京武涉嫌貪污、受賄案一案,被告人朱京武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京武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職業:北海艦隊工程指揮部、濟南軍區海軍工程指揮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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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朱京武,原北海艦隊工程指揮部、濟南軍區海軍工程指揮部主任、青島海防工程局法定代表人。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2月14日,青島市監察委員會對青島海防工程局原法定代表人朱京武採取留置措施,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
依法逮捕
2018年5月,朱京武涉嫌貪污、受賄案,經青島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朱京武決定逮捕。負責承辦該案的檢察官依法審查核實了朱京武的身份、涉案罪名、事實,對朱京武進行了訊問,認為有逮捕羈押必要,經報請檢察長決定對其予以逮捕,並由市檢察院法警支隊協助青島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依法判刑
2019年1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由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青島海防工程局法定代表人朱京武﹝專業技術五級退休﹞涉嫌貪污、受賄案一案。該案系青島市監察委辦理的第一起採取留置措施的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朱京武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退賠的貪污款人民幣六十萬元依法處理。
經依法審理查明:2005至2011年,被告人朱京武利用擔任青島海防工程局法定代表人職務上的便利,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公款61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出借施工資質,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產品採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總計274萬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京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朱京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同種受賄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退賠部分贓款,依法對其減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