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申領暫住證是由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申領《暫住證》
- 負責機構:暫住地公安派出所
- 服務對象:個人
- 服務時間:每周一至周五8:30—5:00
法律依據,辦理主體,所需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期限,
法律依據
《暫住證申領辦法》(公安部令25號)、《遼寧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82號)等暫住人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免費辦理。
辦理主體
暫住人口:根據《暫住證申領辦法》和《遼寧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辦法》規定的暫住人口範圍,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我市居住3日以上滿16周歲人員。
具體範圍:
1、外省、市到我市暫住的人員;
2、本溪縣、桓仁縣到我市城區暫住的人員或我市城區到本溪縣、桓仁縣暫住的人員;
3、座落在我市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外地生源學生在校期間未遷入戶口的,院校駐地派出所應做暫住登記;在院校以外租房居住的應辦理暫住證;
4、擬在暫住地居住3日以上不滿30日的做暫住登記,擬住一個月以上的進行暫住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所需材料
1、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標準照片3張;
辦理程式
暫住人員必須在到達暫住地3日內申報暫住登記,符合申領暫住證條件的,應申領暫住證: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持其戶口簿帶領暫住人員申報;
2、居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或工地的,由單位或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後申報;
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帶領承租人持有關證件申報;
4、在賓館、旅店長期包房的,英尺本人身份證到暫住地派出所申報;
辦理期限
申請辦理《暫住證》且手續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對集體申辦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個人申辦的,當場發證。《暫住證》為1人1證,有效期最長為1年。暫住期滿繼續暫住的,應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或換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