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
  • 外文名:Benxi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igy achievement appraisalmethod
  • 地點:本溪市
  • 屬性:管理條例
  • 實施:發布之日
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管理,加速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根據科技部《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及《本溪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確保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本著實事求是、注重質量的原則,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鑑定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並做出相應的結論。?
第三條 科技成果鑑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四條 全市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由市科技局成果與技術市場處歸口管理。
第二章 鑑定範圍
第五條 列入國家、省、市科技計畫內的套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畫外的重大套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鑑定。
採用鑑定方式確認的科技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成熟並具有一定的創造性;
(二)性能指標達到同行業或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三)實用性強,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對促進本行業和本地區的科技進步有較大作用。
第六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鑑定:
(一)基礎理論研究尚沒有實際套用的研究成果;
(二)己申請專利的套用技術成果。已申請專利的套用技術成果,如局部技術申請專利,其整體符合鑑定辦法規定,亦可進行科技成果鑑定。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受理鑑定申請。
(五)可能涉及污染環境和勞動安全等問題的科技成果需要主管機構的報告或證明;
第七條 申請科技成果鑑定,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契約的約定或者計畫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等權屬方面的爭議;
(三)技術資料齊全,並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四)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五)成果已經得到了實際套用。
第三章 鑑定組織
第八條 組織鑑定單位和主持鑑定單位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特點選擇下列鑑定形式:
(一)檢測鑑定:指由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通過檢驗、測試性能指標等方式,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
(二)會議鑑定:指由同行專家採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做出評價。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並經過討論答辯才能做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採用會議鑑定形式。
(三)函審鑑定:指同行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科技成果做出評價。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做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採用函審鑑定形式。?
第九條 採用檢測鑑定時,由組織鑑定單位或者主持鑑定單位指定經過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測試。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鑑定的主要依據,必要時,組織鑑定單位或者主持鑑定單位可以會同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鑑定專家小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十條 採用會議鑑定時,由組織鑑定單位或者主持鑑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五至九人組成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必須經鑑定委員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聘請的同行專家應當具備具有高級技術職務,對被鑑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第十一條 鑑定會審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完成契約或計畫任務要求的指標;
(二)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並符合規定
(三)是否具有一定的創造性、先進性;
(四)套用技術成果的套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問題或需改進之處;
(五)根據上述條件,可否認定為科技成果;
(七)鑑定時,可根據主審人或其他評審提出疑義的要求
請項目主要完成人或委託人到場答疑或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採用函審鑑定時,由組織鑑定單位或者主持鑑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五至九人組成函審組。鑑定結論必須依據函審組專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數的意見形成。?
第十三條 被鑑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任務下達單位或者委託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同行專家參加對該成果的鑑定。公安、安全、國防等特殊部門確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規定。
非特殊情況,組織鑑定單位和主持鑑定單位一般不聘請非專業人員擔任鑑定委員會、檢測專家小組或者函審組成員。?
第十四條 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在鑑定工作中應當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全面認真的技術評價,並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
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被鑑定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
第四章 鑑定程式
第十五條 需要鑑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根據任務來源或者隸屬關係,向其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省、市科技計畫項目的鑑定由項目完成單位提出申請,並將鑑定申請表,有關技術資料報市科技局相關專業處審查,初審同意報主管局長審批。
計畫外科技成果的鑑定,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各縣、區科技局提出申請,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各縣、區科技局對申請單位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在申請表的“業務主管部門”欄中明確簽署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後報市科技局成果與技術市場處。
第十六條 鑑定申請表經局長簽字批准後,市科技局成果與技術市場處負責鑑定會議的籌備和主持工作,科技計畫內的項目鑑定時分管局長和專業處室派員參加會議。
第十七條 組織鑑定單位應當在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十五天內,明確是否受理鑑定申請,並做出答覆。對符合鑑定條件的,應當批准並通知申請鑑定單位。對不符合鑑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對重大的科技成果,市科技局可以報請上一級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組織鑑定。?
第十八條 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由組織鑑定單位從科技成果鑑定評審專家庫中遴選,申請鑑定單位不得自行推薦和聘請。?
第十九條 經鑑定通過的科技成果,由組織鑑定單位頒發《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鑑定的檔案、材料,分別由組織鑑定單位和申請鑑定單位按照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歸檔。?
第五章 鑑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參加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範,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對鑑定工作的干擾,保證科技成果鑑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二條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請鑑定過程中,應當據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包括真實的實驗記錄、國內外技術發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結論的參考文獻等。
第二十三條 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應當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評價結論應當科學、客觀、準確。?
組織鑑定單位和主持鑑定單位對在科技成果鑑定中出現的不正之風,應當及時制止並嚴肅查處。?
第二十四條 科技成果鑑定的管理費和諮詢費由被認定成果單位支付。對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組織鑑定單位可酌情發給技術諮詢費。為了鼓勵企事業單位研發積極性,市科技局將對部分科技成果鑑定會議的費用提供一定的資助,此經費納入年度科技進步獎獎勵資金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竊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鑑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鑑定單位應當中止鑑定。已經完成鑑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已經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參加鑑定的有關人員,未經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鑑定科技成果的關鍵技術的,應當依據有關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給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涉及國家秘密技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溪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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