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厲查處違規違法拆遷行為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厲查處違規違法拆遷行為的通知是本溪市人民政府由2009年11月12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厲查處違規違法拆遷行為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9-11-12
  • 生效日期:2009-11-12
【發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本政辦發〔2009〕134號
【發布日期】2009-11-12
【生效日期】2009-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本溪市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厲查處違規違法拆遷行為的通知
(本政辦發〔2009〕134號)
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本鋼、北鋼,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依法規範拆遷行為,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於加強拆遷工作管理依法規範拆遷行為意見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08〕198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我市將嚴厲查處違規違法拆遷行為,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拆遷,嚴禁違規拆遷
各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省、市拆遷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做到依法拆遷、和諧拆遷,禁止以下列方式實施拆遷:
(一)採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止供暖等違法違規方式強迫被拆遷人搬遷。
(二)對被拆遷人採取恐嚇、脅迫、打、砸、阻礙交通、阻礙通行、亂設圍擋或者以其他野蠻的方式非法強制拆遷。
(三)在建築物內居住的被拆遷人未完全搬遷時對建築物進行分段破壞性拆除。
(四)未經法定程式並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擅自拆除違法建築。
(五)非法委託或僱傭無拆遷資質的法人、自然人實施拆遷。
(六)未按法定程式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定或拆遷裁決程式未結束時,擅自單方採取強制拆遷行為。
二、採取整改措施,糾正違法拆遷行為
各開發企業在接到本通知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通知精神採取下列自查、自糾措施,改正違法拆遷行為:
(一)拆遷人應當保護拆遷區域房屋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設施的正常使用;因保護不善,造成設施損壞影響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由拆遷人承擔全部責任。正在拆遷的工程項目,已採取停水、停電、停氣、停供暖措施,被拆遷人仍未搬出的,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水、供電、供氣、供暖。
(二)在拆遷中發生糾紛、械鬥造成當事人人身傷害的,應當給予醫治和經濟補償,化解矛盾,並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立即解除與不具備拆遷資質法人和自然人的委託拆遷協定。制止恐嚇、脅迫、打砸等野蠻拆遷行為。
(四)對已採取部分破壞性拆除建築物行為,其他部分建築物的被拆遷人仍未搬離的,應當採取加固建築物措施、防止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五)對已採取其他違法拆遷行為,造成社會危害後果或拆遷糾紛難以解決的,應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規範拆遷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
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已取得拆遷許可證而未拆遷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做好以下工作後實施拆遷:
(一)擬訂拆遷補償方案,明確拆遷補償標準、拆遷時間、回遷時間和其他補償事項;徵求拆遷區域內被拆遷人的意見,簽訂意向性拆遷補償協定的被拆遷人達到全部拆遷戶的80%以上。
(二)對可能發生的拆遷爭議,提前做好證據保全、委託評估等項工作。
(三)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教育。委託具有拆遷資質的法人單位實施拆遷時,應當明確責任主體,依法實施拆遷行為。
(四)對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或對補償標準有牴觸造成大規模上訪集訪的,應當中止拆遷,避免拆遷爭議事態擴大。
四、嚴厲查處違法違規拆遷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市規劃建設、公安、國土資源、房產、綜合執法、經委、水務、供暖、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建築拆遷行為的監督檢查,共同做好建築拆遷市場治理工作。
(一)採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止供暖等違法方法迫使被拆遷人搬遷的,未依照本通知在24小時內拒不恢復供水、供電或修復供暖設施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拆遷行為,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因安全原因必須停供的,要報市、縣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措施,保證未搬遷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採取恐嚇、脅迫、打砸、設定障礙阻礙被拆遷人通行、生活等野蠻拆遷方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拆遷許可證。違法採取強制將被拆遷人帶離現場,非法侵入被拆遷人住宅實施拆遷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違法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沒有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定,或未依法履行裁決程式,非法將被拆遷人房屋拆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簽安置補償協定,逾期未簽的暫扣拆遷許可證。
(四)對無視國家法律、法規、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繼續實施違法違規拆遷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吊銷拆遷許可證,停止頒發施工許可證,並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五)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貪贓枉法、默認或支持違法、違規拆遷行為,或者對被拆遷人的投訴,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請求置若罔聞,由監察機關調查並追究直接責任者或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提高認識,認真落實
各開發企業、實施拆遷的部門和單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違法、違規拆遷情況和整改措施書
面報送市城鄉規劃建設委拆遷管理辦公室;逾期不報,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將依法從重處罰。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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