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核定辦法(試行)

2012年12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以林造發〔2012〕323號印發《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核定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技術標準、申報核定程式與管理、調查方法、附則5章23條,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核定辦法
  • 時間:2012年12月25日
  • 編號:林造發〔2012〕323號
  • 相關機關:國家林業局
  • 目前情況:試行
  • 目的:有效應對自然災害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通知公告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核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林造發〔2012〕3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近年來,乾旱、洪澇、凍害等自然災害在我國頻繁發生,給未成林地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為及時了解各地未成林地受災狀況,準確掌握年度全國造林計畫任務完成情況,逐步建立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的調查、報告、評估和應急處理機制,積極有效應對自然災害,保質保量地完成《全國造林綠化規劃綱要(2011—2020年)》確定的造林綠化任務,我局制定了《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核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林業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核定辦法(試行)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近年來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給林業生產經營和成果鞏固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未成林地因自然災害受損面積的申報和核定管理,準確掌握受損情況,給災後恢復重建和鞏固生態建設成果提供決策依據,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和造林綠化、森林資源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乾旱、颱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第三條 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核定對象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未達到成林年限;
(二)中度(含)以上受損林地;
(三)通過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實施的中央投資或貸款造林項目。
中央投資或貸款造林項目分為國家工程造林、中央財政補貼造林、其他中央投資或貸款造林項目等三種項目類別。
國家工程造林包括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三北及長江流域等重點防護林工程(含三北防護林工程、長江流域防護林工程、珠江流域防護林工程、沿海防護林體系工程、太行山綠化工程、平原綠化工程)、退耕還林工程、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工程、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林業血防工程、油茶林示範基地建設及其他新啟動的國家工程造林項目。
中央財政補貼造林指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項目。
其他中央投資或貸款造林指國家碳匯、國家基金、國家貸款造林項目等。
第四條 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申報核定的前提是,發生的自然災害等級較高,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設立的自然災害應急管理機構啟動了應急回響。
第五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開展未成林地受損情況調查,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準確掌握本轄區未成林地受損情況,組織開展災損核查,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報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受損情況報告,組織開展災情核定,提出處理意見,向相關部門反映,並報告國務院。
第六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重新納入造林計畫的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面積,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監督受災縣實施。根據受損程度分別重新進行人工造林、封育、飛播或補植,確保受損林地及時恢復森林植被。對災後恢復重建的重造面積和補植面積要在年度林業計畫、統計中單列。
經核定,因地震、滑坡、土石流、洪水等自然災害導致喪失造林條件的未成林地損毀面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核銷。
退耕還林工程未成林地損毀面積核定及重新造林辦法根據國家退耕還林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因自然災害當年造林計畫未完成的面積,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將情況如實報告省、市林業主管部門,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匯總全省情況,並於當年年底以前報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因自然災害未完成的造林計畫面積,結轉下一年度實施。

第二章

技術標準
第八條 受損程度等級劃分標準
分別不同造林方式,按災後苗木株數保留情況劃分受損程度等級。整株死亡、主幹低位折斷且不能利用根系恢復的幼苗、幼樹,及頂芽損壞的松類幼樹,不計入保留株數。
(一)人工造林受損程度劃分為重度、中度和輕度三個等級。
重度:株數保留率在40%(含)以下。
中度:40%﹤株數保留率﹤80%(年均降水量400㎜以下地區、熱帶亞熱帶岩溶地區、乾熱乾旱河谷等生態環境脆弱地帶40%﹤株數保留率﹤65%)。
輕度:株數保留率在80%(含)以上(年均降水量400㎜以下地區、熱帶亞熱帶岩溶地區、乾熱乾旱河谷等生態脆弱地帶在65%(含)以上)。
株數保留率=小班單位面積造林保留株數÷小班單位面積
造林總株數×100%造林總株數按以下方法確定:實際造林株數在合理初植密度區間內時,實際造林株數計為造林總株數;實際造林株數高於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時,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計為造林總株數。
(二)封山育林受損程度劃分為重度和輕度二個等級。
重度:封山育林小班因災已達不到封育條件。
輕度:封山育林小班因災受損,但還具備封育條件。
封育條件執行《封山(沙)育林技術規程》(GB/T15163—2004)5.1的規定。
(三)飛播造林受損程度劃分為重度和輕度二個等級。
重度:播區因災成苗等級降為“差”。
輕度:播區因災受損但成苗等級仍能達到“可”(含)以上。
成苗等級評定標準執行《飛播造林技術規程》(GB/T15162—2005)的規定。
第九條 最小小班面積與允許誤差
最小小班面積為1畝。核定的小班受損面積與申報受損面積誤差在5%(含)以內,以申報受損面積為準,否則以核定的受損面積為準。

第三章

申報核定程式與管理
第十條 災情快報
災情發生5日內,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將自然災害及未成林地受災情況簡要報告省、市林業主管部門,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種類、受災範圍、受災程度等。
第十一條 縣級自查
災害發生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技術力量逐小班(播區)開展現地調查,登記造冊,統計匯總。災後30日內,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未成林地自然災害損失情況自查報告》,內容包括受災時間、受災程度、受損面積、調查方法、採取的應急救災措施及有關附表(見附錄1)。災情特別嚴重、受災範圍廣、調查難度大,可適當延長報告時間。
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保存備查,不報送的材料:
(一)相關年度國家工程造林、中央財政補貼造林、其他中央投資或貸款造林項目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檔案;
(二)營造林撫育、管護等技術檔案;
(三)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情況縣級自查的有關材料,包括受損小班調查區劃圖、調查卡片、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小班基礎資料庫檔案;
(四)相關氣象資料和受災典型圖片等。
第十二條 省級核查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及時統計分析匯總縣級申報材料,組織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核查,形成《未成林地自然災害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內容包括核查組織工作開展情況、核查比例、核查面積、核查結果、分析評價、意見建議及有關附表(見附錄2)。
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保存備查,不報送的材料:
(一)按林業統計口徑上報的相關年度全省分縣造林面積材料;
(二)相關年度國家下達到省及省分解到縣的造林計畫檔案;
(三)相關年度國家工程造林、中央財政補貼造林、其他中央投資或貸款造林項目的省級實施方案;
(四)受損小班基礎資料庫檔案;
(五)災後恢復重建情況資料。
第十三條 國家核定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計分析匯總省級報告材料,對中度以上受損面積5萬畝(含)以下省份的報告材料予以備案,必要時開展調查核定;對報告中度以上受損面積超過5萬畝的省份,及時組織具有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調查核定。
承擔核定任務的單位外業調查結束30日內,應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交《未成林地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分省調查核定報告》、《未成林地自然災害損失情況調查核定總報告》及有關附表(見附錄3),並建立全國自然災害受損小班基礎資料庫。
第十四條 縣級自查結果要以村為單位對外公示,省級核查和國家核定結果分別在省林業政務網、國家林業政務網向社會公示。申報核定工作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對弄虛作假的追究相關責任。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不能按規定及時組織相應資質單位提供未成林地受災情況核查報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不予核定。以下面積不予核定:
(一)不屬於未成林地的面積;
(二)輕度受損面積;
(三)不屬於中央投資或貸款造林的面積;
(四)因實際造林株數低於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後期撫育管護等措施不落實,以及其他人為因素導致損失或達不到合格標準的面積;
(五)虛報或重複上報的面積。

第四章

調查方法
第十五條 抽查比例
(一)省級核查對所有申報的縣級單位進行核查。
根據申報受損面積的大小,採用不同的核查方式:
申報受損面積小於0.5萬畝(含),進行全面核查;
申報受損面積0.5萬畝以上2萬畝(含)以下,抽查30%;
申報受損面積2萬畝以上4萬畝(含)以下,抽查25%,抽查面積不小於0.6萬畝(含);
申報受損面積4萬畝以上,抽查20%,抽查面積不小於1萬畝(含)。
(二)國家核定
1.縣數抽查比例縣級
申報單位10個(含)以下,抽查50%;
縣級申報單位10個以上,抽查30%,抽查總縣數不少於5個(含)。
2.面積抽查比例
申報中度以上受損面積5萬畝(不含)以上10萬畝(含)以下,抽查10%;
申報中度以上受損面積10萬畝以上50萬畝(含)以下,抽查5%,抽查總面積不小於1萬畝;
申報中度以上受損面積50萬畝以上,抽查3%,抽查總面積不小於2.5萬畝。
第十六條 受損面積調查
(一)人工造林、封山育林
根據小班資料和現地情況,選取丈量、羅盤儀測量、GPS測量、地形圖(比例尺不小於1:2.5萬)調繪等方法調查小班受損面積。
(二)飛播造林
採用成數抽樣調查法或路線調查法(沙區),調查播區宜播受損面積。
第十七條 受損程度等級調查
(一)人工造林
採用樣行或樣地調查法,調查災後小班苗木保留株數,確定受損程度等級。
(二)封山育林
採用小樣圓(方)實測方法,調查統計災後小班內目的樹種的母樹、幼樹、幼苗、根株等平均每公頃數量,判定小班是否具備封育條件,確定受損程度等級。
(三)飛播造林
採用成數調查法或路線調查法(沙區),調查災後播區宜播面積平均每公頃有效苗株數和有苗樣地頻度,評定災後播區成苗等級,確定受損程度等級。
第十八條 小班調查表
填寫小班調查主要內容包括小班空間位置(省、縣、鄉、村、林班、小班號、圖幅號)、造林方式、林地權屬、林木權屬、計畫年度、造林年度、項目類別、林種、樹種、造林面積、受損面積、受損程度等級、災害類別等。小班調查表及填寫說明詳見附錄4。
第十九條 受損面積核實率的計算
按項目類別分別計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不同受損程度等級的受損面積核實率。計算公式如下:(略)
第二十條 受損面積的確認
依據不同的項目類別、造林方式、受損程度計算出的受損面積核實率,分別確認受損面積。具體辦法如下:
(一)受損面積核實率≥95%時,按申報受損面積確認受損面積;
(二)70%≤受損面積核實率<95%時,按申報受損面積與受損面積核實率的乘積確認受損面積;
(三)受損面積核實率<70%時,認定申報受損面積不真實,不予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造林綠化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錄:
1.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面積縣級自查分類統計表(略)
2.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面積省級核查分類統計表(略)
3.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面積國家核定分類統計表(略)
4.未成林地自然災害受損小班(播區)調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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