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學校保護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是指我國新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指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引導他們健康成長,使之不受到損害。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校內外的集體活動,應有利於其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中,明確規定了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所應擔負的法律責任:(1)應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勞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2)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3)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5)不得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學設施中活動。(6)工讀學校應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教職員應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8)幼稚園應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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