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指我國新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其司法活動中,應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章“司法保護”中,明確規定:(1)已滿14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16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2)公檢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辦理。(3)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4)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其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5)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6)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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