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

《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金融委“堅決整治各種金融亂象,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有效防範風險”的部署,推進期貨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中國期貨業協會遵循“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九字方針,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制定並發布的。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過渡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9月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0日
  • 發布單位:中國期貨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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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中國期貨業會

發布辦法

關於發布《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期貨公司:
為推進期貨市場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完善期貨行業自律規則體系,中國期貨業協會遵循“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九字方針,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制定了《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經第五屆理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並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期貨公司應當高度重視居間人管理工作,按照《辦法》要求建立健全居間人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考慮到各期貨公司在服務能力、管理水平、內控機制等方面存在差異,在實施過程中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相關程式、方法、標準和流程,但不得低於《辦法》要求。期貨公司委託《辦法》規定以外的機構或者自然人提供訂約機會的,費用支付標準不得與交易數量、交易金額、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收入指標掛鈎。
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為過渡期。期貨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協會居間人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居間人信息登記。
過渡期內,請各期貨公司按照《辦法》要求做好銜接:期貨公司應當要求所有居間人遵守《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新增居間人應當符合《辦法》規定,與新增居間人簽訂居間契約時應當執行《辦法》第十一條的要求;居間契約存續的居間人可以繼續介紹新客戶,期貨公司應當與居間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戶簽署《期貨居間投資者風險告知書》;期貨公司應當與不符合《辦法》規定的居間人有序完成原居間契約解除及相關善後工作,如對居間人名下客戶做出調整的,須經期貨公司、居間人、客戶各方協商一致。
過渡期滿,期貨公司所有存續的居間契約均應符合《辦法》規定。
三、《辦法》所附的《期貨居間人承諾書》和《期貨居間投資者風險告知書》是協會為方便期貨公司開展居間人管理工作而提供的參考模板。期貨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增加相應內容,但不得刪減。
四、協會將持續對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情況進行跟蹤和評估。各期貨公司在《辦法》實施中遇到問題可及時向協會反映。
特此通知。
中國期貨業會
2021年9月10日

內容解讀

居間人伴隨著我國期貨行業的誕生而出現,是期貨市場重要參與群體。就行業現狀而言,一方面,居間人是部分客戶與期貨公司發生經紀業務關係的橋樑,其誠信程度與投資者權益息息相關。期貨公司作為持牌金融機構,應當審慎選擇與其合作的居間人,防範利益輸送等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履行社會責任。另一方面,目前多個轄區的證監會派出機構或地方行業協會出台了本地區的居間人管理辦法或自律規則,但管理標準和尺度不盡一致。近年來,因居間人誠信、道德風險引發的跨區套利、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問題時有發生,更有個別期貨公司、從業人員和居間人因開展居間活動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協會2017年至今處理的各類投訴中,涉及居間人的投訴占比由5%上升至45%,呈現逐年增長趨勢,此類投訴90%以上因居間人誘導開戶、喊單指導交易等超越中介人身份的行為引發。上述行為不但極大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也影響了期貨行業的社會形象和外界評價。
協會作為全國期貨業自律性組織,有必要、有責任制定全國統一的自律管理規則,建立公開、透明的居間人信用體系,防範由居間活動產生的利益衝突,杜絕不誠信、不合規行為,壓實期貨公司管理責任,逐步規範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事中,壓實期貨公司管理責任,提升內控治理水平。期貨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明示義務,做好客戶回訪工作,重視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測,妥善處理投訴糾紛,按要求進行居間人信息登記報告。協會通過風險監測、自律檢查等方式,持續加強事中監控力度,定期分析梳理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強化科技監管數據的成果運用。
事後,強化零容忍震懾,淨化市場生態。協會以信用管理為抓手,建立居間人提示名單和失信名單制度,要求期貨公司不得與列入失信名單的居間人合作;對期貨公司相關違規行為採取相應的紀律處分措施,與行政監管層面的期貨公司分類評價制度有機結合;對投訴舉報等各類渠道發現的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從嚴處理。
《辦法》的發布和實施,是協會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關於“構建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社會信用體系和新型監管機制”精神,落實“十四五”規劃建議“要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發揮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要求的重要舉措,回應了行業對解決居間人問題日益高漲的呼聲,對改善期貨公司競爭環境、提高期貨市場透明度具有重要意義。《辦法》實施後,協會將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統一自律規則為基準,逐步建立起居間人自我約束、期貨公司承擔主體管理責任、地方協會參與糾紛調解、協會自律管理、行政監管堅守底線的“自下而上”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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