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賣方

期權賣方

期權賣方(Call Seller/Writer)是指賣出期權契約的一方。可以賣出的標的物有:認購期權(看漲期權)和認沽期權(看跌期權)。開倉賣出期權通常稱為建立期權空頭(Options Short)頭寸,建立了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空頭頭寸的,其交易者即為期權空頭;反之,開倉買入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的,其交易者即為期權多頭(Options Long)。

期權交易中,期權賣方在收取期權買方期權金之後,負有在期權契約規定的特定時間內,只要期權買方要求執行期權,期權賣方必須按照事先確定的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期權契約標的資產的義務。期權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買方支付權利金後,獲得買進或賣出的權利,而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賣方收取權利金後,負有應買方要求,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而沒有不買或不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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