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社會主義憲法

朝鮮社會主義憲法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朝鮮語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사회주의헌법),也稱“金日成-金正日憲法”,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曾有過1948年版、1972年版、1992年版和1998年版、2009年版五個版本,其中,2009年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朝鮮現行憲法,從2012年4月起開始生效,共七章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了政府的架構、執政黨朝鮮勞動黨的職能與政府運作的關係。憲法規定了朝鮮的正式國名,它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地位。憲法保證公民擁有言論自由權、選舉權、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它聲稱每一個公民擁有工作權、受教育權、食品和醫療保健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朝鮮社會主義憲法
  • 國家:朝鮮
  • 類型:憲法
  • 領導人:金日成金正日金正恩同志
法律內容
序言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體現了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領導的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
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創建者,是社會主義朝鮮的始祖。
金日成同志創立了永恆不滅的主體思想,在此旗幟下組織和領導了抗日革命鬥爭,樹立了光榮的革命傳統,完成了光復祖國的歷史大業,在政治、經濟、文化和軍事領域奠定了建設自主獨立國家的牢固基礎,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金日成同志提出了主體的革命路線,英明地領導了各階段的社會革命和建設事業,把共和國加強和發展成為以人民民眾為中心的社會主義國家,自主、自立、自衛的社會主義國家。
金日成同志闡明了國家建設和國家活動的根本原則,確立了最優越的國家社會制度和政治方式、社會管理體系和管理方法,打下了保證社會主義祖國繁榮昌盛,繼承並完成主體革命事業的牢固基礎。
金日成同志把以民為天作為座右銘,一向和人民在一起,為人民獻出了一生,以崇高的仁德政治關愛和領導人民,把全社會變成了一個緊密團結的大家庭。
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是民族的太陽、祖國統一的救星。金日成同志把統一祖國作為民族至高無上的任務提了出來,並為其實現而嘔心瀝血。金日成同志把共和國建成了統一祖國的強大堡壘,同時,提出了統一祖國的根本原則和途徑,把統一祖國的運動發展成為全民族運動,開闢了用全民族團結的力量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的道路。
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闡明了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外政策的基本理念,並以此為基礎擴大和發展了國家的對外關係,大大提高了共和國的國際地位。金日成同志作為世界政治的元老,開創了自主的新時代,為加強和發展社會主義運動和不結盟運動,為世界和平與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進行了積極活動,為人類的自主事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金日成同志是思想理論和領導藝術的天才,是百戰百勝的鋼鐵統帥,是偉大的革命家、政治活動家和偉人。
金日成同志的偉大思想和領導業績,是朝鮮革命的法寶,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繁榮昌盛的根本保證。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朝鮮人民將在朝鮮勞動黨的領導下,擁戴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為共和國的永恆主席,維護、繼承並發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業績,把主體革命事業進行到底。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是把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的主體國家建設思想和國家建設業績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憲法。
第一章政治
第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體朝鮮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繼承了在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爭取祖國光復和人民自由幸福的光榮革命鬥爭中形成的光輝傳統的革命的國家。
第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把以人為中心的世界觀、為實現人民民眾的自主性的革命思想———主體思想、先軍思想,作為自己活動的指導方針。
第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權力屬於工人、農民、軍人、勞動知識分子等勞動人民。
勞動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機關———最高人民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會議行使權力。
第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均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並進行活動。
第六條 從郡人民會議到最高人民會議,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則,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七條 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議員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並對選民負責。
議員失職,選舉他的選民可隨時予以罷免。
第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制度,是勞動人民民眾做一切的主人,社會的一切都為勞動人民民眾服務的以人為中心的社會制度。
國家維護從剝削和壓迫下獲得解放、做了國家和社會主人的工人、農民、軍人、勞動知識分子等勞動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護人權。
第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為在祖國北半部加強人民政權,大力開展思想、技術、文化三大革命,實現社會主義的完全勝利而奮鬥;並為按照自主、和平統一、民族大團結的原則實現祖國的統一而鬥爭。
第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在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全國人民政治思想的統一之上。
國家加強思想革命,實現社會所有成員的革命化和工人階級化,使全社會變成一個同志式地結合在一起的集體。
第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朝鮮勞動黨的領導下進行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國家堅持階級路線,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牢牢地保衛人民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免受內外敵對分子的破壞。
第十三條 國家堅持民眾路線,在一切工作中貫徹青山里精神和青山里方法:上級幫助下級,深入民眾找出解決問題的途徑,使政治工作、人的工作先行,以激發民眾的積極性。
第十四條 國家大力開展爭獲三大革命紅旗等民眾運動,最大限度地加速社會主義建設。
第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護旅外朝僑的民主民族權利和國際法規定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障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自主、和平、友誼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外政策的根本理念和對外活動的原則。
國家根據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政和互利的原則,同一切友好對待我國的國家建立國家關係或政治、經濟、文化關係。
國家同維護自主性的世界人民加強團結,反對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對他國內政的干涉,積極支持和聲援各國人民為維護國家的主權、實現民族與階級的解放而進行的鬥爭。
第十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是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現,是管理國家的基本武器。
尊重並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是所有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的義務。
國家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加強社會主義守法生活。
第二章經濟
第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在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和自立民族經濟基礎之上。
第二十條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由國家和社會團體與合作社占有生產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國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
國家所有的範圍不受限制。
國家的一切自然資源、鐵路、航空運輸、郵電和重要工礦企業、港口、銀行只歸國家所有。
國家優先保護和發展在國家的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的國家所有制。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與合作社所有制是加入社會團體與合作社的勞動者的集體所有制。
土地、農業機械、船舶和中小型企業可以歸社會團體與合作社所有。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與合作社所有制。
第二十三條 國家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覺悟和技術文化水平,按照加強全民所有制對集體所有制領導作用的方向,有機地結合兩種所有制,改進對集體經濟的領導和管理,以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制度;根據社會團體與合作社全體成員的意願,逐步把社會團體與合作社所有制轉變為全民所有制。
第二十四條 屬於公民個人的、以個人消費為目的的物品歸個人所有。
個人所有,由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和國家、社會提供的福利待遇構成。
由宅旁園地和居民個人經營的副業所生產的產品以及通過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所得的收入,也歸個人所有。
國家保護個人所有,並依照法律保障其繼承權。
第二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及文化生活水平作為自己活動的最高原則。
在已廢除了租稅的我國,不斷創造的社會物質財富完全用來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國家為所有勞動者提供吃穿住所需的一切條件。
第二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的自立民族經濟,是人民社會主義幸福生活和祖國繁榮富強的牢固基礎。
國家堅持社會主義自立民族經濟建設路線,促進國民經濟主體化、現代化和科學化,為把國民經濟發展成為高度發達的主體經濟,奠定與完全的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物質技術基礎而奮鬥。
第二十七條 技術革命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關鍵。
國家進行一切經濟活動時始終把技術發展問題放在首位,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大力開展民眾性技術革新運動,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勞動者,逐步縮小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之間的差別。
第二十八條 國家為消滅城鄉差別、工農差別而促進農業技術革命,實現農業的工業化和現代化,並增強郡的作用,加強對農村的領導和幫助。
國家用國有資金為合作農場建設生產設施和農村新式住宅。
第二十九條 社會主義是依靠勞動人民的創造性勞動建設的。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勞動是從剝削和壓迫中獲得解放的勞動者自主的和創造性的勞動。
國家使不知失業為何物的我國勞動者的勞動變成更加愉快的為社會、集體和自身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的豪邁勞動。
第三十條 勞動者一天的工作時間是八小時。
國家根據勞動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情況,酌情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國家做好勞動組織工作,加強勞動紀律,保證勞動者充分利用工作時間。
第三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開始參加勞動的年齡是十六歲。
國家禁止不到勞動年齡的少年從事勞動。
第三十二條 國家在領導和管理社會主義經濟中,堅持政治領導同經濟技術指導密切結合、國家的統一領導同各個單位的創造性密切結合、統一指揮同民主密切結合、政治道德鼓勵同物質獎勵密切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運用依靠生產者民眾的集體力量科學地合理地管理經濟的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形式———大安工作體系和以企業式方法領導農業的農業領導體系,領導和管理經濟。
國家在經濟管理中,按照大安工作體系的要求實施經濟核算制,正確利用成本、價格、贏利等經濟槓桿。
第三十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經濟是計畫經濟。
國家根據社會主義經濟發展規律制訂並執行國民經濟發展計畫,以保證積累和消費的適當比例,促進經濟建設,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強國防力量。
國家實行計畫的一元化和細部化,以保證生產的高速度增長和國民經濟的按比例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畫,編制和執行國家預算。
國家在所有領域開展增產節約運動,嚴格實行財政監督,有計畫地增加國家積累,擴大和發展社會主義所有制。
第三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對外貿易由國家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合作社進行。
國家根據完全平等和互利的原則發展對外貿易。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我國的機關、企業、團體同外國的法人或個人進行企業合營和合作,並鼓勵在經濟特區創辦各種企業。
第三十八條 國家為了保護自立民族經濟,實行關稅政策。
第三章文化
第三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繁榮發展的社會主義文化,為提高勞動者的創造能力、滿足其健康的文化生活需要服務。
第四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徹底進行文化革命,把所有人都造就成為具有淵博的自然與社會知識和高度文化技術水平的社會主義建設者,以實現全社會的知識分子化。
第四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設為社會主義勞動者服務的真正具有人民性的革命的文化。
國家在建設社會主義民族文化中,反對帝國主義的文化滲透和復古主義傾向,保護並根據社會主義現實繼承和發展民族文化遺產。
第四十二條
國家在一切領域清除舊社會的生活方式,全面確立新的社會主義生活方式。
第四十三條
國家運用社會主義教育學的原理,把後代培養成為為社會和人民而奮鬥的堅定的革命者、智德體兼備的主體型新人。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證人民教育事業和幹部培訓工作走在其他一切工作的前面,做到一般教育與技術教育、教育與生產勞動密切結合。
第四十五條
國家根據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現實需要,在高水平上發展包括為期一年的學前義務教育在內的普遍的十一年制義務教育。
第四十六條
國家發展全日制教育體系和各種形式的邊工作邊學習的教育體系,提高技術教育、社會科學教育、基礎科學教育的科學理論水平,以培養得力的技術人才和專家。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所有學生實行免費教育,在大學和專科學校實行獎學金制度。
第四十八條
國家加強社會教育,為所有勞動者創造各種學習條件。
第四十九條
國家用國家和社會的資金在託兒所和幼稚園撫育學齡前兒童。
第五十條
國家在科學研究工作中樹立主體,積極吸收先進科學技術,開拓新的科學技術領域,把國家的科學技術提高到世界水平。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正確制訂並切實完成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的秩序,加強科學工作者、技術人員和生產者的創造性合作。
第五十二條
國家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社會主義內容的主體的革命文學藝術。
國家鼓勵創作人員、藝術工作者大量創作思想性強、藝術性高的作品;鼓勵廣大民眾參加文藝活動。
第五十三條
國家根據人們要在精神上不斷發展和不斷增強體質的要求,充分提供現代化文化設施,使所有勞動者充分享受社會主義文化生活。
第五十四條
國家保護我們的語言不受任何形式的扼殺民族語言的陰謀活動的影響,並根據時代的要求加以發展。
第五十五條
國家實行體育大眾化和生活化,使全體人民為從事勞動和獻身國防做好準備,並根據我國國情和現代體育技術發展趨勢發展體育技術。
第五十六條
國家鞏固和發展普遍的免費醫療制度,加強醫生分區負責制和預防醫療制度,保護人的生命,增進勞動者的健康。
第五十七條
國家使環境保護措施先行於生產,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為人民創造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和勞動條件。
第四章國防
第五十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實行全民全國防衛體系。
第五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使命是貫徹先軍革命路線,以保衛革命首腦部,維護勞動人民的利益;保衛社會主義制度和革命勝利果實,捍衛祖國的自由、獨立與和平,使之免受外來侵略。
第六十條
國家在從政治思想上武裝軍人和人民的基礎上,貫徹以全軍幹部化、全軍現代化、全民武裝化和全國要塞化為內容的自衛軍事路線。
第六十一條
國家在軍隊內確立革命的領軍體系和軍風;加強軍事紀律和民眾紀律,高度發揚官兵一致、軍政配合、軍民一致的崇高的傳統風尚。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二條
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其條件依照國籍法規定。
公民無論居住何地,都受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保護。
第六十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一人為全體,全體為一人”的團隊精神原則為基礎。
第六十四條
國家切實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權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質文化生活。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不斷擴大。
第六十五條
公民在國家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六十六條
十七歲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別、民族、職業、居住期限、財產狀況、文化程度、所屬政黨、政見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軍隊里服役的公民也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經法院判決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十七條
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示威和結社的自由。
國家提供民主政黨、社會團體自由活動的條件。
第六十八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這一權利以允許建設宗教設施、舉行宗教儀式等來保障。
不得利用宗教引進外來勢力或破壞國家社會秩序。
第六十九條
公民可以請願和提出申訴、控告。
國家對請願、申訴和控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公正地進行審理。
第七十條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
所有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權根據自己的願望和才能選擇職業,由國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崗位和工作條件。
公民各盡所能地工作,按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獲得報酬。
第七十一條
公民有休息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工作時間制度、公休日制度、帶薪休假制度和用國家費用進行靜養與休養的制度以及不斷增加的各種文化設施等來保證。
第七十二條
公民有享受免費醫療的權利;因年老、疾病或殘廢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無人照顧的老人、兒童,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免費醫療制度、不斷增加的醫院和療養所等醫療設施、國家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來保證。
第七十三條
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先進的教育制度和國家的人民性教育政策來保證。
第七十四條
公民有從事科學技術及文學藝術活動的自由。
國家對發明家和提出合理化建議者予以特別關懷。
著作權、發明權和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五條
公民有居住、旅行的自由。
第七十六條
革命老戰士、革命烈士和愛國烈士的家屬、人民軍軍人家屬、榮譽軍人,受國家和社會的特別保護。
第七十七條
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會地位和權利。
國家通過保障產前產後休假,縮短多子女母親的工作時間,建設和不斷擴充婦產醫院、託兒所和幼稚園網以及其他各種措施,特別保護母親和兒童。
國家為婦女創造參加工作的一切條件。
第七十八條
婚姻和家庭受國家的保護。
國家對於社會的基層生活單位———家庭的鞏固,予以深切的關注。
第七十九條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護。
不通過法律程式,不得扣留或逮捕公民,不得搜查其住宅。
第八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因進行爭取和平與民主、民族獨立與社會主義,以及爭取科學文化活動自由的鬥爭而被迫逃亡到我國的外國人,給予保護。
第八十一條
公民必須堅決維護全國人民政治思想上的統一與團結。
公民必須珍視組織和集體,高度發揚為社會和人民忘我工作的作風。
第八十二條
公民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主義生活規範,維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榮譽和尊嚴。
第八十三條
勞動是公民的神聖義務和榮譽。
公民必須自覺地、誠實地參加勞動,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時間。
第八十四條
公民必須愛護國家財產和社會團體與合作社財產,同一切貪污、浪費現象作鬥爭,以主人翁的態度管理好國家經濟生活。
國家和社會團體與合作社的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第八十五條
公民要始終提高革命警惕,為國家的安全忘我鬥爭。
第八十六條
保衛祖國是公民最神聖的義務和最大的光榮。
公民必須保衛祖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服兵役。
第六章國家機構
第一節 最高人民會議 第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第八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立法權。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其常任委員會也可以行使立法權。
第八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通過秘密投票方式選出的議員組成。
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會議每屆任期五年。
最高人民會議的下屆選舉,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決定舉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舉行選舉時,其任期延長到舉行選舉時為止。
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並補充憲法;
二,通過或修改並補充部門法;
三,批准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通過的重要部門法;
四,制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
五,選舉或罷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
六,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
七,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國防委員會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八,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副委員長、名譽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九,選舉或罷免內閣總理;
十,根據內閣總理的提名,任命內閣副總理,內閣各部門委員長、相和其他內閣成員;
十一,任免最高檢察院院長;
十二,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院長;
十三,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十四,審批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五,審批國家的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六,根據需要,聽取內閣和中央機關的工作報告,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十七,決定有關部門向最高人民會議提交的條約的批准或廢除。
第九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舉行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臨時會議,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議時召開。
第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出席才能開會。
第九十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選舉議長和副議長。
議長主持會議。
第九十五條
最高人民會議討論的議案,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內閣和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提出。
議員也可以提出議案。
第九十六條
每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議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這一委員會提出的報告,通過確認其議員資格的決定。
第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發布法令和決議。
最高人民會議發布的法令和決議,用舉手表決方式,以出席會議議員的過半數通過。
修改並補充憲法,須經最高人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議員贊成才能進行。
第九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設法制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等必要的專門委員會。
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組成。
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協助最高人民會議工作,擬定或審查國家的政策方案和法案,採取有關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九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具有不可侵犯權。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除現行犯外非經最高人民會議或在其閉會期間非經其常任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處罰。
第一節最高人民會議
第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第八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立法權。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其常任委員會也可以行使立法權。
第八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通過秘密投票方式選出的議員組成。
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會議每屆任期五年。
最高人民會議的下屆選舉,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決定舉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舉行選舉時,其任期延長到舉行選舉時為止。
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並補充憲法;
二,通過或修改並補充部門法;
三,批准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通過的重要部門法;
四,制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
五,選舉或罷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
六,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
七,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國防委員會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八,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副委員長、名譽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九,選舉或罷免內閣總理;
十,根據內閣總理的提名,任命內閣副總理,內閣各部門委員長、相和其他內閣成員;
十一,任免最高檢察院院長;
十二,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院長;
十三,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十四,審批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五,審批國家的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六,根據需要,聽取內閣和中央機關的工作報告,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十七,決定有關部門向最高人民會議提交的條約的批准或廢除。
第九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舉行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臨時會議,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議時召開。
第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出席才能開會。
第九十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選舉議長和副議長。
議長主持會議。
第九十五條
最高人民會議討論的議案,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內閣和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提出。
議員也可以提出議案。
第九十六條
每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議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這一委員會提出的報告,通過確認其議員資格的決定。
第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發布法令和決議。
最高人民會議發布的法令和決議,用舉手表決方式,以出席會議議員的過半數通過。
修改並補充憲法,須經最高人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議員贊成才能進行。
第九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設法制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等必要的專門委員會。
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組成。
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協助最高人民會議工作,擬定或審查國家的政策方案和法案,採取有關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九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具有不可侵犯權。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除現行犯外非經最高人民會議或在其閉會期間非經其常任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處罰。
第二節 第一百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領導者。
第一百零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的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整個武裝力量的最高司令官,指揮和統率國家的一切武裝力量。
第一百零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領導國家全盤工作;
二,直接領導國防委員會工作;
三,任免國防部門的重要幹部;
四,批准或廢除與外國締結的重要條約;
五,行使特赦權;
六,宣布國家的緊急狀態和戰時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一百零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發布命令。
第一百零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二節
第一百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領導者。
第一百零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的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整個武裝力量的最高司令官,指揮和統率國家的一切武裝力量。
第一百零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領導國家全盤工作;
二,直接領導國防委員會工作;
三,任免國防部門的重要幹部;
四,批准或廢除與外國締結的重要條約;
五,行使特赦權;
六,宣布國家的緊急狀態和戰時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一百零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發布命令。
第一百零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三節 國防委員會 第一百零六條
國防委員會是國家權力的最高國防領導機關。
第一百零七條
國防委員會由委員長、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組成。
第一百零八條
國防委員會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九條
國防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制定旨在貫徹先軍革命路線的國家重要政策;
二,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和國防建設工作;
三,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國防委員會決議和指示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採取措施;
四,撤銷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國防委員會決議和指示相牴觸的國家機關的決議和指示;
五,設立或撤銷國防部門的中央機關;
六,制定軍銜,授予將官以上軍銜。
第一百一十條
國防委員會發布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國防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三節國防委員會
第一百零六條
國防委員會是國家權力的最高國防領導機關。
第一百零七條
國防委員會由委員長、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組成。
第一百零八條
國防委員會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九條
國防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制定旨在貫徹先軍革命路線的國家重要政策;
二,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和國防建設工作;
三,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國防委員會決議和指示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採取措施;
四,撤銷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國防委員會決議和指示相牴觸的國家機關的決議和指示;
五,設立或撤銷國防部門的中央機關;
六,制定軍銜,授予將官以上軍銜。
第一百一十條
國防委員會發布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國防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四節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可以設若干名名譽副委員長。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名譽副委員長由長期從事國家建設事業並做出突出貢獻的最高人民會議議員擔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下屆常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繼續執行其任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召開最高人民會議;
二,審查和通過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新部門法草案、條例草案、現行部門法和條例的修改補充草案,將通過並
實行的重要部門法提交下屆最高人民會議批准;
三,審查和批准因特殊原因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和國家預算及其調整方案;
四,解釋憲法、現行部門法和條例;
五,監督國家機關守法、執法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
六,撤銷同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決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國防委員會決議、指示,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政令、決議、指示相牴觸的國家機關決議和指示,制止地方人民會議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七,進行最高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組織地方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
八,做最高人民會議議員的工作;
九,做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十,設立或撤銷內閣委員會和省;
十一,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根據內閣總理的提名,任免副總理、委員長、相和其他內閣成員;
十二,任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
十三,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十四,批准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
十五,決定並公布駐外使節的任免;
十六,制定勳章、獎章、榮譽稱號和外交人員的銜級,授予勳章、獎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行使大赦權;
十八,新設或者變更行政單位和行政區劃;
十九,進行同外國國會和國際議會機構的聯繫等對外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組織和領導常任委員會的工作。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的派遣國書和召回國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
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常務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並決定在執行常任委員會任務和行使權力方面提出的重要問題。
常務會議討論並決定全體會議委託的事宜。
第一百二十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發布政令、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可以設立協助其工作的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四節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可以設若干名名譽副委員長。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名譽副委員長由長期從事國家建設事業並做出突出貢獻的最高人民會議議員擔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下屆常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繼續執行其任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召開最高人民會議;
二,審查和通過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新部門法草案、條例草案、現行部門法和條例的修改補充草案,將通過並
實行的重要部門法提交下屆最高人民會議批准;
三,審查和批准因特殊原因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和國家預算及其調整方案;
四,解釋憲法、現行部門法和條例;
五,監督國家機關守法、執法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
六,撤銷同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決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國防委員會決議、指示,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政令、決議、指示相牴觸的國家機關決議和指示,制止地方人民會議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七,進行最高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組織地方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
八,做最高人民會議議員的工作;
九,做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十,設立或撤銷內閣委員會和省;
十一,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根據內閣總理的提名,任免副總理、委員長、相和其他內閣成員;
十二,任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
十三,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十四,批准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
十五,決定並公布駐外使節的任免;
十六,制定勳章、獎章、榮譽稱號和外交人員的銜級,授予勳章、獎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行使大赦權;
十八,新設或者變更行政單位和行政區劃;
十九,進行同外國國會和國際議會機構的聯繫等對外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組織和領導常任委員會的工作。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的派遣國書和召回國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
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常務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並決定在執行常任委員會任務和行使權力方面提出的重要問題。
常務會議討論並決定全體會議委託的事宜。
第一百二十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發布政令、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可以設立協助其工作的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五節內閣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內閣是國家最高權力的行政執行機關,是總括性的國家管理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內閣由總理、副總理、委員長、相和其他成員組成。
內閣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內閣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採取執行國家政策的措施;
二,根據憲法和部門法,制定、修改和補充有關國家管理的條例;
三,領導內閣各委員會、省、內閣直屬機關和地方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四,設立或撤銷內閣直屬機關、重要行政經濟機關和企業,採取改進國家管理機構的措施;
五,編制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計畫並採取相應執行措施;
六,編制國家預算並採取相應執行措施;
七,組織開展工業、農業、建設、運輸、郵電、商業、貿易、國土管理、城市管理、教育、科學、文化、保健、體育、
勞動管理、環境保護、旅遊及其他方面的工作;
八,採取鞏固貨幣制度和銀行制度的措施;
九,檢查和監督建立國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採取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及社會團體與合作社的財產和利益、保障公民權利的措施;
十一,同外國簽訂條約,進行對外工作;
十二,撤銷同內閣決議和指示相牴觸的行政經濟機關的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內閣總理組織和領導內閣工作。
內閣總理代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內閣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
內閣全體會議由內閣全體成員組成,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總理任命的內閣成員組成。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內閣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行政經濟工作中的新的和重要事宜。
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內閣全體會議委託的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內閣發布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條
內閣可以設立協助其工作的非常設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內閣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三十二條
新當選的內閣總理代表內閣成員向最高人民會議宣誓。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是內閣各部門執行機關,是中央各部門管理機關。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在內閣的領導下,統一領導和管理各部門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召開委員會會議和幹部會議。
各委員會、省委員會會議和幹部會議討論和決定執行內閣決議和指示的措施及其他重要問題。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發布指示。
第六節地方人民會議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會議是國家地方權力機關。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通過秘密投票方式選出的議員組成。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會議每屆任期四年。
下屆地方人民會議的選舉,在地方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以前依照本級地方人民委員會的決定舉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舉行選舉時,其任期延長到舉行選舉時為止。
第一百四十條
地方人民會議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審批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審批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採取本地區執行國家法律的措施;
四,選舉或罷免本級人民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五,選舉或罷免本級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六,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下級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地方人民會議召開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本級人民委員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臨時會議在本級人民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時召開。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地方人民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才能開會。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地方人民會議選舉議長。
議長主持會議。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地方人民會議通過決議。
第七節地方人民委員會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行政執行機關。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地方人民委員會任期與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召開人民會議;
二,進行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
三,做人民會議議員的工作;
四,執行本級地方人民會議和上級人民委員會的決議與指示,最高人民會議法令和決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
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國防委員會決議和指示,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政令、決議和指示,內閣和內閣委員會以及
省的決議與指示。
五,組織和執行本地方的一切行政工作;
六,制訂本地方的國民經濟發展計畫並採取執行措施;
七,編制本地方預算並採取執行措施;
八,採取維持本地區的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及社會團體與合作社財產與利益,保障公民權利的措施;
九,檢查和監督本地區建立國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領導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十一,撤銷下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制止下級人民會議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
地方人民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常務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在執行自己任務與職權方面的重要問題。
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全體會議委託的事宜。
第一百五十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發布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五十一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可設協助自己工作的非常設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五十二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會議負責。
地方人民委員會服從上級人民委員會、內閣和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第八節檢察院和法院
第一百五十三條
檢察工作由最高檢察院,道(直轄市)、市(區)、郡檢察院和特別檢察院進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最高檢察院院長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五十五條
檢察員由最高檢察院任免。
第一百五十六條
檢察院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國家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是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
二,監察國家機關的決議和指示是否同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和決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命
令,國防委員會決議和指示,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政令、決議和指示,內閣決議和指示相牴觸;
三,揭發違法犯罪分子,追究其法律責任,以保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及社會團體與
合作社的財產以及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和人民的生命財產。
第一百五十七條
檢察工作由最高檢察院統一領導,各級檢察院服從上級檢察院和最高檢察院。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最高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其常任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
審判由最高法院,道(直轄市)法院,市(區)、郡人民法院和特別法院進行。
判決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名義宣布。
第一百六十條
最高法院院長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最高法院,道(直轄市)法院,市(區)、郡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任期與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六十一條
特別法院院長和審判員由最高法院任免。
特別法院人民陪審員由有關軍人會議或職工會議選舉。
第一百六十二條
法院執行下列任務:
一,通過審判活動,保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及社會團體與合作社的財產以及憲法賦予
人民的權利與人民的生命財產;
二,監督所有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同階級敵人和一切違法分子進行積極的鬥爭;
三,實施對財產糾紛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公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條
審判由一名審判員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法庭進行,在特別情況下,可以由三名審判員組成法庭。
第一百六十四條
審判公開進行,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審判可以依法不公開進行。
第一百六十五條
審判用朝鮮語進行。外國人在審判中可以使用本國語言。
第一百六十六條
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依據法律進行審判活動。
第一百六十七條
最高法院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法院監督所有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最高法院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其常任委員會負責。
第七章國徽、國旗、國歌、首都
第一百六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徽為橢圓形,周圍是用寫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字樣的紅帶束起的稻穗,中間是雄偉的水電站,其上方有革命的聖山白頭山和光芒四射的五角紅星。
第一百七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旗,中間是紅色寬面,其上下各有一白色細條,再上下是藍色寬邊,紅面靠旗桿一邊有一白色圓地,其中是五角紅星。
旗幅縱橫比例為一比二。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歌是《愛國歌》。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平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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