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縣環境保護局

望江縣環境保護局1997年掛牌(與縣建設局合署),2005年單獨設定,是望江縣人民政府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組成部門,內設四個機構:辦公室(法制宣教股)、項目辦(行政許可股)、自然保護股(生態辦)、總量辦(管理股);下設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環境信息中心。全局在職職34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占60%,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占23%,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望江縣環境保護局
  • 掛牌時間:1997年
  • 在職職員:34人
  • 內設機構:4個
主要職責,機構領導,糾紛案,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並落實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項的調查處理;負責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應急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省、市、縣級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並監督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的安排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級關於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承擔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六)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棄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管理鄉鎮企業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八)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督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保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王軍: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主管招商引資、安商服務和辦公室工作,分管財務工作;
徐俊輝: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分管黨務工作;
張新南: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招商引資與安商服務、環境統計、污染防治和行政許可股工作;
沈則如: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信訪、人事和環境監察大隊工作;
汪明飛: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負責辦公室工作;兼信息中心主任。
劉府林: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項目爭取工作,分管自然保護股和環境監測工作。
程秀兵:環境監測站站長,負責環境監測。
王曉華:環監察大隊大隊長,負責環境行政執法工作。

糾紛案


趙同平等31位原告因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於2006年9月11日分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06年9月19日受理後,當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舉證通知書。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6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了本案。31位原告的訴訟代表人趙同平、李建華、許宗和及委託代理人陳中球,被告的委託代理人張新南、姚正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1位原告訴稱,他們是居住在華陽河楊灣段兩岸的農民。近年來,回響政府的號召,在該河段水域從事網箱養魚。2006年大家均擴大了養殖規模,收益在望。可是在7月10日晚9時許,有的養殖戶突然發現網箱內的魚有不安、躁動的現象,隨即採取了增氧等措施,但在搶救過程中,魚仍不斷死亡,至次日上午9時,他們養殖的魚全部死亡,經濟損失達200萬元。事故發生後,原告方代表立即向被告匯報了情況。7月11日下午被告方工作人員到達現場,肯定了魚死亡的原因系水污染所致,但一時難以判斷污染源,未對此事做出處理。現事故已發生兩個月,可被告仍未履行法定職責。為此,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查清華陽河楊灣段水污染的原因及排污單位。
被告望江縣環境保護局未提交答辯狀,其委託代理人在庭審中辯稱,查處環境污染事故是被告的法定職責。在本次污染事故發生後被告已履行了自己的職責。1,及時登記報告:2006年7月11日,被告在接到原告趙同平等人的報案後,立即立案並向縣有關領導進行了匯報。2,及時到達現場:立案當天,被告方工作人員與望江電視台工作人員及原告趙同平等人一道迅速趕到現場,查看現場,了解損失情況。7月12日,被告方工作人員根據縣政府的安排,與縣水產局、縣疾病控制中心、安慶市泊湖漁政監督管理站、安慶市環境檢測中心站等單位的專業人員再次趕到現場勘察現場、抽取水樣,並共同商定由安慶市環境檢測中心站對水樣進行檢測。3,及時調查:7月14日,縣政府就污染事故召開了專題會議,要求被告對沿河兩岸污染源情況進行排查並在15日下午5時前將調查情況書面報縣政府。7月15日上午,被告單位領導親自帶隊到華陽河楊灣段兩岸進行勘察,重點對僅有的兩個可疑工業污染源即望江縣雷池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和望江縣華夏農資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查明望江縣雷池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尚在籌建中;望江縣華夏農資有限公司已於2004年停止農藥分裝,設備已轉賣,廠房破損嚴重,正在準備拆遷。調查結果已及時向縣政府作了書面匯報。4,及時結案:7月16日、17日,被告工作人員對楊華芳、桂永清、張國玉等人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同時到縣氣象局、縣第二自來水廠調取了相關氣象資料和水質檢測報告,進一步確認華陽河楊灣段兩岸沒有工業污染源。7月18日,調查工作結束,被告按工作程式將最後確認的調查結果向安慶市環境保護局作了書面匯報。7月19日,縣信訪局代表縣政府召集各方進行座談,在座談會上信訪、漁政和環保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時將調查經過、調查結論、救濟原則向原告方的5位代表進行了通報;9月15日,縣信訪局再次以書面形式對原告進行了答覆。縣信訪局的行為既代表了縣政府,也代表了被告。綜上,被告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職責,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方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1,《望江縣華陽河死魚事件應急檢測分析報告》一份,以證明魚死亡是水污染造成的,且該檢測是縣水產部門申請的,被告未能依法履行其職責。2,光碟一張,以證明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死魚情況;3,安慶市泊湖漁政監督管理站2006年度資護費收據一張,以證明31位原告從事養殖向漁政管理單位交納了相關費用。4,《安慶日報》下午版(2006年7月18日)報紙一份,以證明事故發生後相關媒體進行報導的情況。 5,《安慶日報》下午版(2006年9月15日)報紙一份,以證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環保瀆職行為非常重視。經質證,被告的委託代理人對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提出質疑:對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認為原告等雖繳納了資護費,但不能證明其養魚的合法性;對證據4、5認為是相關媒體的報導,與本案無關聯。原告方委託代理人對此予以辯駁,認為證據3能證明原告養魚向漁政管理部門繳納了相關管理費用,原告等未取得養殖許可證是相關行政主體不作為所致,原告等沒有過錯。
被告望江縣環境保護局以檔案管理人員出差為由,於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經本院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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