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工業和信息化地方性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提出全區工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協調解決工業高質量發展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工業和信息化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四)監測工業經濟(不含煤炭、電力行業,下同)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經濟運行中多種交通運輸方式的綜合協調。開展重要運行要素的保障協調。組織推進工業領域現代物流發展工作。
(五)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負責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資金安排使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企業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煤炭類項目)的核准、備案。負責全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工業園區、信息產業園區的巨觀指導、規劃發展、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
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最佳化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全區有關國家、省、市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七)負責培育發展全區戰略性新興產業,承擔全區新材料、原材料、裝備製造、化學工業、消費品和電子信息等行業管理和產業促進工作,承擔藥品儲備管理職責。
(八)綜合分析工業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工業循環經濟、清潔生產促進政策。指導行業和企業節能環保工作。參與擬訂全社會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全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
(九)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負責建立服務企業常態化機制,統籌推進服務企業工作。
(十)承擔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緊急狀態下重要物資生產組織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十一)負責全區信息化工作。統籌推進全區工業領域信息化發展和信息安全,協調工業領域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動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推進工業數位化、智慧型化、網路化製造和套用。
(十二)負責全區大數據發展套用工作。負責大數據建設的規劃組織實施、項目統籌管理等工作。
(十三)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經濟技術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1.經濟運行職責,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等職責劃入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糧食局)。
2.節能降耗、能源管理職責劃入區能源局。
3.信息化統籌推進和網路安全協調等職責劃入區委宣傳部(區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4.區能源局承擔全區電力行業(含電力企業、非電力企業自備電廠、輸變線路及桿塔和管網等)的屬地安全監管職責。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不再承擔全區電力行業(含電力企業、非電力企業自備電廠、輸變線路及桿塔和管網等)的屬地安全監管職責。
5.加強和改善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管理,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強化政策標準的引導和約束作用。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供改和綜改相結合,深化改革創新,推動形成有利於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環境。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服務企業效能,加快推進簡政放權,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推動工業和信息化高質量轉型發展。
(十七)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全區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實施規劃、政策、標準,指導行業發展。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十八)職責分工。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組織工作。
科學技術方面的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創新驅動發展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和政策。
(二)統籌推進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最佳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
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區重大(重點)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
(三)牽頭建立全區統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區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區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協調區重大(重點)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擬訂並監督實施重大(重點)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參與編制重大(重點)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監督實施,牽頭組織區級以上(含區級)重點實驗室等平台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五)編制並監督實施區重大(重點)科技項目規劃,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重點)技術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組織協調我區國際科學計畫和科學工程。
(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重點)任務並監督實施。組織推薦和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
(七)牽頭全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並監督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八)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及科技園區建設。
(九)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科技保密工作。
(十)擬訂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我區相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園區)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區重點引進外國專家總體規劃、計畫,建立外國高端專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擬訂並監督實施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畫,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十三)負責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推薦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
科教興國戰略、
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最佳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
科技計畫管理改革,建立公開統一的全區科技管理平台,減少科技計畫項目重複、分散、封閉、低效和資源配置“碎片化”現象。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措施,統籌區內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科技智力工作。
(一)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不含地方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六)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七)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制訂有關制度。
(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1.全面推進“放管服效”改革,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科學實施國有資本監管,以提高國資監管效能、激發國有企業活力為中心,不斷最佳化監管方式,明晰權責邊界。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發揮大數據監管作用,強化風險管控、資本運營和審計監督,促進深化改革、調整結構、最佳化創新和轉型升級。圍繞管好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加快實現以管資產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2.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法對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所監管企業自覺接受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