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義務者之遺棄罪是依據法令或契約,對於無自救能力的人負有撫助、養育或保護義務的人,對其進行遺棄或不為其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遺棄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基於法令或契約,對於無自救能力的人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的人。行為客體與無義務者之遺棄罪相同。(2)本罪的行為有兩種,即遺棄和不為被害人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
遺棄既包括積極地將無自救能力的人移置無法獲得幫助的場所,足以導致無自救能力的人生命危險的作為,也包括消極離去,造成場所隔離的不作為。不為被害人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是一種不作為的遺棄行為,這種不作為的內容以無自救能力的人生存所必要的程度為限。(3)行為人除必須明知被害人是無自救能力的人,對之進行遺棄將造成其生命危險的故意外,還須明知自己對無自救能力的人具有扶養和保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