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單位
楊凌有機農業大聯盟。
起草人
吳代彥、王冠華、王民宗、李紅雨、宋永新、張開銀、羅文霞、張建廠、樂張存、楊長鎖。
主要技術
有機紅薯生產質量控制技術規範
1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有機紅薯生產中質量控制的術語與定義、技術與方法、風險要素的管理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楊凌有機農業大聯盟各生產基地和成員單位以及委託生產單位的有機紅薯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與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 2762 食品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
GB 3095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9137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戒碑估染物最陵櫃達和高允許濃度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T 19630.1—2011 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
GB/T 19630.2—2011 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3—2011 有機產品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
GB/T 19630.4—2011 有機產品 第4部分:管理體系
NY/T 525 有機肥料
NY/T 798 複合微生物肥料
NY/T 884 生物有機肥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年第34號)
《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年第2號)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有機紅薯
依據本規範生產出來並通過有機認證的的紅薯。
3.2 紅薯繁育材料
是指優良紅薯品種的種子、種薯、秧苗、莖節等。
3.3 土壤培肥
是指通過人為措施提高土壤肥力的過程。土壤培肥的主要途徑有:增施有機肥、礦物質肥、微生物肥、秸稈還田、合理輪作、種草肥田及有益耕作方法等。
3.4 有機捉肯肥
主要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其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5 生物有機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複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3.6 自製有機肥
是指種植戶就近利用動植物殘體或其排泄物和少量礦物質的混合物,經過堆置發酵、分解轉化、充分腐熟而製成的有機肥料。
3.7 化學肥料
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含有一種或幾種農作物生長需要的營養元素的肥料。
3.8 土壤農藥殘留
是指人類向土壤環境中投入或排入超過其自淨能力的農藥,其農藥原體、有毒代謝物、 降解物和雜質,導致土壤環境質量降低,以至影響土壤生產力和危害環境生物安全。
3.9 植物生長調節劑
是用於調節植物生長發育的一類農藥,包括人工合成的具有天然植物激素相似作用的化合物和從生物中提取的天然植物激素。
3.10 平行生產
是指在同一生產單元中,同時生產相同或難以區分的有機、有機轉換或常規產品的情況。
3.11 常規紅薯產品
是指運用常規方法生產的紅薯產品。
3.12 二次污染
當某些一次污染物,在自然條件的作用下,改變了原有性質,特別是那些反應性較強的物質,性質極不穩定,容易發生化學反應,而產生新的污染物,即備射淋出現二次污染。
4 質量控制技術與方法
4.1 生產單元建立
4.1.1 地理位置要求
生產單元應遠離污染源(城區、工礦區、工業污染源區、生活垃蜜坑燥圾場等)。
生產單元必須有清潔的水源及無污染的排灌田間設施條件。
4.1.2 緩衝帶控制
生產單元必須具有清楚、明確的邊界,並設定適宜的緩衝帶或物理屏障。
生產單元必須在緩衝帶上種植能明確界定的作物,所種作物應按有機方式生產管理,但收穫的產品只能按常規處理。
4.1.3 轉換期控制
轉換期至少為收穫前的24個月。轉換期內應建立和實施有機生產管理埋乎邀剃體系,並按照GB/T 19630的要求進行管理。
4.1.4 內部質量管理控制
須按GB/T 19630.4的要求建立和實施生產單元內部質量管理體系。管理手冊所形成的檔案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生產工藝及操作規程。
b)相關生產記錄體系。
c)內部檢查制度。
d)持續改進要求。
4.1.5 平匪故殃行生產控制
在同一個生產單元內,應不存在平行生產。
存在平行生產,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a)應制訂有機轉換計畫,承諾在最多不超過5年時間內對同一單元中非有機生產區域實施有機生產轉換。
b)保證有機產品和非有機產品得到有效分離。
4.2 環境監測評價
4.2.1 土壤
定期監測評估環境土壤質量,確保持續符合GB 15618中的二級要求。
4.2.2 灌溉水
定期監測評估灌溉用水水質,確保持續符合GB 5084的規定。存在水體污染風險的,應採取足以使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措施。
4.2.3 大氣
定期監測評估環境空氣品質,確保持續符合GB 3095中的二級標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污染風險的,應採取足以使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措施。
4.3 種苗繁育、選擇
應選擇適應當地的土壤和氣候特點、抗性強的並經檢疫的優良品種。選擇品種應充分考慮保護作物遺傳多樣性。
應採用有機方式育苗,根據季節、氣候條件選用不同的有機育苗設施,採用有機方式育苗。
無法獲得有機繁育材料時,可選用未經禁用的物質處理的常規種材,但應制訂轉換獲得有機種材的計畫。不得使用轉基因或帶有轉基因成分的種材。
4.4 栽培管理
4.4.1 輪作(間套作)栽培
宜採用紅薯與糧食、綠肥、豆類、藥材、油菜、牧草等輪作模式,但不得與馬鈴薯等塊根塊莖作物輪作(間套作,有條件的可行水旱輪作),輪間套作作物應按有機生產方式運行管理。紅薯行間或周邊可種植蓖麻、芹菜、茼麻等驅避植物和誘集植物。
4.4.2 土肥管理
主要通過有機生產單元內回收、再生和補充獲得培肥土壤的養分。
當4.4.2.1描述的措施無法滿足有機紅薯生長需求時,可種植綠肥作物養地,或施用經有關部門認證的商品有機肥、無害化處理的自製有機肥作為補充,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c)優先使用本生產單元或其他有機生產單元的商品有機肥或自製有機肥。
d)土壤培肥和土壤改良物質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
e)堆肥的原料選用、漚制方法、有毒有害物質應符合附錄C的要求。
f)外購商品有機肥、天然礦物質肥、複合微生物肥應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經認證機構評估和許可。
g)種植綠肥應儘量選用有機綠肥種子,如無法獲得有機綠肥種子,可使用常規綠肥種子,但須保證種子未經化學及輻照等可能引起污染的方法處理。
h)須正確施用商品有機肥、自製有機肥,避免過度施用或施用不當對環境造成污染。
4.4.3 灌溉方式
應選擇合理的無污染的膜下節水灌溉方式,調節薯田的水、肥、氣、熱條件。
4.5 病蟲草害防治
4.5.1 防治原則
應採取生態調節的方法防治病蟲草害,優先使用農業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措施,嚴禁使用有害、有殘留、有污染的化學防治方法。
4.5.2 農業防治措施
4.5.2.1 繁育材料處理
應選用無病蟲害的紅薯種子、種薯,種苗,可用植物源或微生物源製劑處理種子、種薯、種苗。也可通過組織培養技術獲得脫毒種薯、種苗。
4.5.2.2 種植模式
冬前深翻地,人工揀出、或凍死害蟲、蟲卵。布設誘蟲燈,種植驅避植物(如苘麻和蓖麻對金龜子具有強烈的引誘作用,韭菜和大蒜驅除銅綠麗金龜和蚜蟲等),使用微生物製劑及人工除草等措施控制害蟲危害。
4.5.2.3 灌水與施肥
通過使用各種管理措施,合理適當施肥,保持有機紅薯營養充足、均衡;合理、適時澆水,使有機紅薯生長健壯,對紅薯病蟲害有較強的抵抗能力。
4.5.2.4 采後管理
避免機械傷害及采後腐爛。儲藏前對有機薯塊進行分級,去掉有病蟲危害痕跡的、機械破損、畸形的紅薯。貯藏期要注意調節貯藏溫濕度,不要過高或過低,以免發生凍害或腐爛。
4.5.3 物理防治
宜利用燈光、色彩、糖醋液誘殺害蟲,利用昆蟲性激素監測、迷向或誘捕防治害蟲。例如振式殺蟲燈、黃板等。
4.5.4 生物防治
4.5.4.1天敵
保護和釋放天敵昆蟲。
4.5.4.2 微生物
可使用生防真菌(如白僵菌和綠僵菌等菌體及其發酵浸出液)、生防細菌(如蘇雲金桿菌、乳狀芽孢桿菌、枯草芽孢桿菌、蠟蚧輪枝菌和假單孢桿菌等未經轉基因的菌體或其發酵浸出液)、昆蟲病原病毒〔如核多角體病毒(NPV)、質型顆粒體病毒(CPV)和顆粒體病毒(GV)等〕。
4.5.4.3 性激素
對部分害蟲可使用規模化生產的害蟲性信息素。
4.5.4.4 生物菌肥
可使用經認證機構評估和許可的生物菌肥,以改善土壤微生物種群結構,抑制土壤病害的發生。
4.5.4.5 藥物干預
當4.5.1~4.5.4描述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病蟲草害時,可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i)使用表B.1中所列的病蟲草害防治物質。
j)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評估和許可的病蟲草害防治物質。
4.6 收穫處理
收穫應有保證單獨收穫的措施。除人工收穫方式外,如需藉助機械收穫,在收穫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清理或清潔,有效防止燃料滲漏。
盛裝有機紅薯的容器及包裝材料應可回收或循環使用,並符合GB/T 19630.2—2011中4.2.4的要求。
運輸工具、傳輸設施應保證清潔。
收穫的產品中不得檢出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禁用物質殘留。
4.7 貯存要求
貯存場所應單獨設定,且應符合GB/T 19630.2—2011中4.2.5的要求,具有保證其不受禁用物質污染或防止有機與非有機混合的措施。
4.7.2 貯存場應符合GB/T 19630.2—2011中4.2.3的要求,可採用紫外線、臭氧等滅菌措施。
5 質量控制管理要求
5.1 資源配置
應具備以下與生產規模和技術相適應的資源要素:
k)應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合法有效的經營許可資質;
l)應配備符合GB/T 19630.4—2011中4.3.2規定的管理者;
m)應配備符合GB/T 19630.4—2011中4.3.3規定的內部檢查員;
n)應建立和保持符合GB/T 19630.1~19630.3—2011要求的生產管理體系,形成相應的系列程式檔案並加以有效實施。
應配備與生產單元及生產技術相適應的、熟悉有機標準要求的技術管理人員和穩定的從業人員。
應配置用於風險管理控制所需的保障資金。
5.2 技術措施
實施標準化過程技術控制,保證所套用的技術措施符合GB/T 19630.1—2011的要求。
風險控制技術與方法套用,應符合本規範第4章規定的要求。
使用的投入品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附錄B、附錄C的規定。
採取特殊生產控制技術的,應在不違背有機生產禁用物質使用原則下執行企業標準。
5.3 記錄要求
應按GB/T 19630.4—2011中4.2.6的要求,配備專人,建立從生產到收穫、貯存、銷售的全程記錄(記錄的表式參照附錄D的表式),並歸類存檔。
應實時填寫各類記錄表,並由內部檢查員審核。
各類記錄應至少保存5年。
5.4 可追溯體系
應建立可追溯體系。
應保留生產中涉及的各種原始憑證票據並由內部檢查員定期檢查。
應建立糾正措施程式、預防措施程式,並有持續改進生產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記錄。
5.5 預警機制
應建立並明確專人負責有可能違背GB/T 19630.1、GB/T 19630.2和GB/T 19630.4要求的預警防範機制。
應建立措施保證以下重要環節得到有效控制:
a) 產地環境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b) 地塊及周邊緩衝帶發生變化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c) 地塊與其直接生產的農戶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o)種子、種苗及處理方法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p)灌排水方式發生變化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q)土壤培肥方式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施用外部來源的肥料未經相關有機部門認證;
r)病蟲草害防治方式及使用植物保護產品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s)平行生產方式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t)收穫與貯存方式發生變化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u)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保護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v)生產管理者和內部檢查員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w)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x)使用非禁用的投入品未經申報、評估。
未通過適當的方式,對管理者、技術人員、從業人員開展必要的生產風險預警教育培訓,沒有相關的活動記錄。
5.6 應急措施
當全部或部分地塊因周邊水系污染、禁用物質漂移污染等造成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應及時展開監測預警和防控措施。採取了防控污染措施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當全部或部分地塊因非主觀故意使用了禁用物質,或使用的投入品中檢出了有機生產禁用物質殘留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當全部或部分地塊,因遭遇自然災害或病蟲害頻發、高發被當地政府機構強制使用禁用物質或措施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上述三種情況發生後,應及時向有關機構報告。生產單元地塊處於轉換期的,應按GB/T 19630要求重新計算轉換期;已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則應重新開始轉換期並認證。
3.7 化學肥料
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含有一種或幾種農作物生長需要的營養元素的肥料。
3.8 土壤農藥殘留
是指人類向土壤環境中投入或排入超過其自淨能力的農藥,其農藥原體、有毒代謝物、 降解物和雜質,導致土壤環境質量降低,以至影響土壤生產力和危害環境生物安全。
3.9 植物生長調節劑
是用於調節植物生長發育的一類農藥,包括人工合成的具有天然植物激素相似作用的化合物和從生物中提取的天然植物激素。
3.10 平行生產
是指在同一生產單元中,同時生產相同或難以區分的有機、有機轉換或常規產品的情況。
3.11 常規紅薯產品
是指運用常規方法生產的紅薯產品。
3.12 二次污染
當某些一次污染物,在自然條件的作用下,改變了原有性質,特別是那些反應性較強的物質,性質極不穩定,容易發生化學反應,而產生新的污染物,即出現二次污染。
4 質量控制技術與方法
4.1 生產單元建立
4.1.1 地理位置要求
生產單元應遠離污染源(城區、工礦區、工業污染源區、生活垃圾場等)。
生產單元必須有清潔的水源及無污染的排灌田間設施條件。
4.1.2 緩衝帶控制
生產單元必須具有清楚、明確的邊界,並設定適宜的緩衝帶或物理屏障。
生產單元必須在緩衝帶上種植能明確界定的作物,所種作物應按有機方式生產管理,但收穫的產品只能按常規處理。
4.1.3 轉換期控制
轉換期至少為收穫前的24個月。轉換期內應建立和實施有機生產管理體系,並按照GB/T 19630的要求進行管理。
4.1.4 內部質量管理控制
須按GB/T 19630.4的要求建立和實施生產單元內部質量管理體系。管理手冊所形成的檔案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生產工藝及操作規程。
b)相關生產記錄體系。
c)內部檢查制度。
d)持續改進要求。
4.1.5 平行生產控制
在同一個生產單元內,應不存在平行生產。
存在平行生產,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a)應制訂有機轉換計畫,承諾在最多不超過5年時間內對同一單元中非有機生產區域實施有機生產轉換。
b)保證有機產品和非有機產品得到有效分離。
4.2 環境監測評價
4.2.1 土壤
定期監測評估環境土壤質量,確保持續符合GB 15618中的二級要求。
4.2.2 灌溉水
定期監測評估灌溉用水水質,確保持續符合GB 5084的規定。存在水體污染風險的,應採取足以使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措施。
4.2.3 大氣
定期監測評估環境空氣品質,確保持續符合GB 3095中的二級標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污染風險的,應採取足以使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措施。
4.3 種苗繁育、選擇
應選擇適應當地的土壤和氣候特點、抗性強的並經檢疫的優良品種。選擇品種應充分考慮保護作物遺傳多樣性。
應採用有機方式育苗,根據季節、氣候條件選用不同的有機育苗設施,採用有機方式育苗。
無法獲得有機繁育材料時,可選用未經禁用的物質處理的常規種材,但應制訂轉換獲得有機種材的計畫。不得使用轉基因或帶有轉基因成分的種材。
4.4 栽培管理
4.4.1 輪作(間套作)栽培
宜採用紅薯與糧食、綠肥、豆類、藥材、油菜、牧草等輪作模式,但不得與馬鈴薯等塊根塊莖作物輪作(間套作,有條件的可行水旱輪作),輪間套作作物應按有機生產方式運行管理。紅薯行間或周邊可種植蓖麻、芹菜、茼麻等驅避植物和誘集植物。
4.4.2 土肥管理
主要通過有機生產單元內回收、再生和補充獲得培肥土壤的養分。
當4.4.2.1描述的措施無法滿足有機紅薯生長需求時,可種植綠肥作物養地,或施用經有關部門認證的商品有機肥、無害化處理的自製有機肥作為補充,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c)優先使用本生產單元或其他有機生產單元的商品有機肥或自製有機肥。
d)土壤培肥和土壤改良物質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
e)堆肥的原料選用、漚制方法、有毒有害物質應符合附錄C的要求。
f)外購商品有機肥、天然礦物質肥、複合微生物肥應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經認證機構評估和許可。
g)種植綠肥應儘量選用有機綠肥種子,如無法獲得有機綠肥種子,可使用常規綠肥種子,但須保證種子未經化學及輻照等可能引起污染的方法處理。
h)須正確施用商品有機肥、自製有機肥,避免過度施用或施用不當對環境造成污染。
4.4.3 灌溉方式
應選擇合理的無污染的膜下節水灌溉方式,調節薯田的水、肥、氣、熱條件。
4.5 病蟲草害防治
4.5.1 防治原則
應採取生態調節的方法防治病蟲草害,優先使用農業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措施,嚴禁使用有害、有殘留、有污染的化學防治方法。
4.5.2 農業防治措施
4.5.2.1 繁育材料處理
應選用無病蟲害的紅薯種子、種薯,種苗,可用植物源或微生物源製劑處理種子、種薯、種苗。也可通過組織培養技術獲得脫毒種薯、種苗。
4.5.2.2 種植模式
冬前深翻地,人工揀出、或凍死害蟲、蟲卵。布設誘蟲燈,種植驅避植物(如苘麻和蓖麻對金龜子具有強烈的引誘作用,韭菜和大蒜驅除銅綠麗金龜和蚜蟲等),使用微生物製劑及人工除草等措施控制害蟲危害。
4.5.2.3 灌水與施肥
通過使用各種管理措施,合理適當施肥,保持有機紅薯營養充足、均衡;合理、適時澆水,使有機紅薯生長健壯,對紅薯病蟲害有較強的抵抗能力。
4.5.2.4 采後管理
避免機械傷害及采後腐爛。儲藏前對有機薯塊進行分級,去掉有病蟲危害痕跡的、機械破損、畸形的紅薯。貯藏期要注意調節貯藏溫濕度,不要過高或過低,以免發生凍害或腐爛。
4.5.3 物理防治
宜利用燈光、色彩、糖醋液誘殺害蟲,利用昆蟲性激素監測、迷向或誘捕防治害蟲。例如振式殺蟲燈、黃板等。
4.5.4 生物防治
4.5.4.1天敵
保護和釋放天敵昆蟲。
4.5.4.2 微生物
可使用生防真菌(如白僵菌和綠僵菌等菌體及其發酵浸出液)、生防細菌(如蘇雲金桿菌、乳狀芽孢桿菌、枯草芽孢桿菌、蠟蚧輪枝菌和假單孢桿菌等未經轉基因的菌體或其發酵浸出液)、昆蟲病原病毒〔如核多角體病毒(NPV)、質型顆粒體病毒(CPV)和顆粒體病毒(GV)等〕。
4.5.4.3 性激素
對部分害蟲可使用規模化生產的害蟲性信息素。
4.5.4.4 生物菌肥
可使用經認證機構評估和許可的生物菌肥,以改善土壤微生物種群結構,抑制土壤病害的發生。
4.5.4.5 藥物干預
當4.5.1~4.5.4描述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病蟲草害時,可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i)使用表B.1中所列的病蟲草害防治物質。
j)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評估和許可的病蟲草害防治物質。
4.6 收穫處理
收穫應有保證單獨收穫的措施。除人工收穫方式外,如需藉助機械收穫,在收穫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清理或清潔,有效防止燃料滲漏。
盛裝有機紅薯的容器及包裝材料應可回收或循環使用,並符合GB/T 19630.2—2011中4.2.4的要求。
運輸工具、傳輸設施應保證清潔。
收穫的產品中不得檢出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禁用物質殘留。
4.7 貯存要求
貯存場所應單獨設定,且應符合GB/T 19630.2—2011中4.2.5的要求,具有保證其不受禁用物質污染或防止有機與非有機混合的措施。
4.7.2 貯存場應符合GB/T 19630.2—2011中4.2.3的要求,可採用紫外線、臭氧等滅菌措施。
5 質量控制管理要求
5.1 資源配置
應具備以下與生產規模和技術相適應的資源要素:
k)應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合法有效的經營許可資質;
l)應配備符合GB/T 19630.4—2011中4.3.2規定的管理者;
m)應配備符合GB/T 19630.4—2011中4.3.3規定的內部檢查員;
n)應建立和保持符合GB/T 19630.1~19630.3—2011要求的生產管理體系,形成相應的系列程式檔案並加以有效實施。
應配備與生產單元及生產技術相適應的、熟悉有機標準要求的技術管理人員和穩定的從業人員。
應配置用於風險管理控制所需的保障資金。
5.2 技術措施
實施標準化過程技術控制,保證所套用的技術措施符合GB/T 19630.1—2011的要求。
風險控制技術與方法套用,應符合本規範第4章規定的要求。
使用的投入品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附錄B、附錄C的規定。
採取特殊生產控制技術的,應在不違背有機生產禁用物質使用原則下執行企業標準。
5.3 記錄要求
應按GB/T 19630.4—2011中4.2.6的要求,配備專人,建立從生產到收穫、貯存、銷售的全程記錄(記錄的表式參照附錄D的表式),並歸類存檔。
應實時填寫各類記錄表,並由內部檢查員審核。
各類記錄應至少保存5年。
5.4 可追溯體系
應建立可追溯體系。
應保留生產中涉及的各種原始憑證票據並由內部檢查員定期檢查。
應建立糾正措施程式、預防措施程式,並有持續改進生產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記錄。
5.5 預警機制
應建立並明確專人負責有可能違背GB/T 19630.1、GB/T 19630.2和GB/T 19630.4要求的預警防範機制。
應建立措施保證以下重要環節得到有效控制:
a) 產地環境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b) 地塊及周邊緩衝帶發生變化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c) 地塊與其直接生產的農戶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o)種子、種苗及處理方法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p)灌排水方式發生變化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q)土壤培肥方式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施用外部來源的肥料未經相關有機部門認證;
r)病蟲草害防治方式及使用植物保護產品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s)平行生產方式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t)收穫與貯存方式發生變化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u)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保護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v)生產管理者和內部檢查員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w)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x)使用非禁用的投入品未經申報、評估。
未通過適當的方式,對管理者、技術人員、從業人員開展必要的生產風險預警教育培訓,沒有相關的活動記錄。
5.6 應急措施
當全部或部分地塊因周邊水系污染、禁用物質漂移污染等造成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應及時展開監測預警和防控措施。採取了防控污染措施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當全部或部分地塊因非主觀故意使用了禁用物質,或使用的投入品中檢出了有機生產禁用物質殘留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當全部或部分地塊,因遭遇自然災害或病蟲害頻發、高發被當地政府機構強制使用禁用物質或措施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上述三種情況發生後,應及時向有關機構報告。生產單元地塊處於轉換期的,應按GB/T 19630要求重新計算轉換期;已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則應重新開始轉換期並認證。